1、晋江市教育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重要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含各中学、小学、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教委办、教育办等)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一言堂”和暗箱操作现象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晋江市教育系统学校校级干部管理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一、集体议事决策原则1.教育系统基层单位实行校长(教育办主任、教委办副主任、幼儿园园长或主持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涉及人、财、物等关系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涉及师生员工
2、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2.教育系统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二、集体议事决策机构1.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一般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将本单位党支部(总支)委员纳入。2.除干部人事调整变动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3.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可邀镇、街道分管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4.在研究涉及集体决策机构成员
3、个人或亲属事项需回避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三、集体议事决策内容本制度所指重要事项为:1.本单位工作中有关贯彻教育方针、明确办学方向、实施重大改革等事关全局的问题;2.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章程、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以及单位重要规章制度;3.本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干部分工、干部任免、人事安排、职称评聘、教师聘任和奖惩等事项;4.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的经费收支、基建或修缮项目、设备或物资采购、惠民资金、公产出租、非税收入等涉及财、物事项;5.单位教师招聘、招生工作、对外交往(合作)项目;6.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安全稳定的工作;7.涉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8.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
4、事项。四、集体议事决策程序1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原则上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所有成员必须参加,确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安排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缺席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的形式表达。2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时,根据议题内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前应在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间进行沟通,统一思想,不得搞临时动议,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3.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议程安排,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或相关列席人员就议题事先准备好相关书
5、面材料,并在会上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每位成员必须逐一发言表态并记入会议记录。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会议主持人作最后总结发言。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主题,各抒己见,突出重点。4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思广益,在与会人员形成共识后,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5.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如遇到需要表决的事项,应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方式。特殊情况需要时,也
6、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半数为通过,涉及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6.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时,如对讨论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及表决情况向市教育局报告。7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记录应完整、准确、客观。议事决定事项经由与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人员整理成文,存档备查。重要决
7、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印发,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五、集体决策议事纪律1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要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议事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带头执行并组织落实好。对未经集体研究而直接由个人作出决策所造成的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晋江市教育系统学校校级干部管理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给予问责,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基层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应积极履行监督责任,提醒单位负责人执行制度,对发现的本单位未按规定集体研究重要事项的情况要及时提醒纠正,单位负责人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3基层单位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对经集体研究通
8、过的关于重要事项的决定必须自觉维护,坚决服从和执行。如个人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可建议下次会议研究,或向上级反映。在集体决定未作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在不当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抵触的言论。4. 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擅自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经过和会议议定的保密事项。因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议的有关内容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基层单位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如果由于个人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严重后果,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追究责任。六、其他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成员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集体议事决策机构报告,并形成相关的决策情况记录。2.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本制度由中共晋江市教育局党组负责解释。4.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