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后勤保障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部规章制度管理,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健全制度体系,依据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保障部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是指在后勤保障部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由后勤保障部或所属各部门发布,规范服务保障经营等行为的工作要求、办事规范、行为准则等。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流程”、“操作规程”等。“规则”指对某方面工作或活动所做的行为准则、工作程序;“规定”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执行原则;“办法”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
2、指为有效实施学校或后勤保障部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流程”指对某项业务按工序建立的,能够反映业务运转的流程规范;“操作规程”指对某项业务或设备制定的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原则,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原则,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原则,文本条款的规范性原则。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制定,审议,发布,解释、修改与废止等。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后勤保障部规章制度的印制发布、清理汇编、备案归档等。后勤保障部6个科室及5个中心根据部门职责与职能分工,负责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的
3、起草、修改与废止。第二章 内容要求第七条 规章制度结构一般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流程一般以图、文形式表述。操作规程可直接分条列示。内容繁杂的规章制度可分章、节。第八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原则、机构、权责、程序、监督、解释权归属、施行时间及相应规章制度的废止等事项。第九条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冠以“第章”、“第条”字样;款不编数字序号,另起一段空两字书写;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冠以“(一)”、“(二)”等序号;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冠以“1”、“2”等序号。第十条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概念明确,称谓统一,文字规范,对于
4、特定含义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一般不冠以“兰州大学”名称。第三章 制定、审议与发布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时,应就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第十三条 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起草单位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党委书记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在征求相关部领导意见后,形成“草案”并按照后勤保障部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提请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审议。对涉及员工切身
5、利益的绩效、考核、奖惩等制度,须经后勤保障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涉及师生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的意见。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审议通过后,须经党委书记或部长签署,由综合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发布。第十六条 各中心内部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内部员工奖惩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不涉及师生利益的规章制度,由各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由各部门自行以“后餐发”、“后物发”、“后寓发”、“后设发”、“后运发”等形式发布,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标明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或修改通过的会议次数及日期。第四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
6、具有同等效力,按办法规定审议后执行。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或者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有必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三)因任务完成或者调整对象不存在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四)所规定的内容已有新规定,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五)“暂行”满2年,“试行”满1年的规章制度;(六)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程序,参照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第二十条 对“暂行”满2年,“试行”满1年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及时修改、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部门说明情况,经审批后予以保留,并取消“暂行”“试行”的表述。 第五章 清理与汇编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清理一般一年一清理。综合办公室负责清理、汇编后勤保障部发布的规章制度,其他部门负责清理、汇编本部门制定的流程、操作规范及内部规章制度并向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 根据清理结果,综合办公室定期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做好归档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