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 对于什么是淫秽色情信息,这个问题国内并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一、淫秽色情信息是指法律上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即法律标准;二、从价值角度,有人认为,淫秽色情信息全部是负能量,也有人认为它也有积极、正面的作用,这就包括经济价值、艺术价值等等。三、也有观点指出,色情信息构成了人类的非理性,是与理性的存在一样正常,因此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清除的。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禁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禁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一、禁止传播淫秽色情作品的法律法规 二、色情淫秽内容的判定(一)注意从整体上分析判断(二)注意载体和传播特征(三
2、)重视鉴定的法律程序 1.明确鉴定权限 2.应当有正规的书面鉴定意见 3.对第一次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4.最高行政鉴定机关是国务院主管部门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三、“黄色出版物”的类型及法律制裁“黄色出版物”被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淫秽出版物 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
3、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二)色情出版物 根据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有部分内容符合规定例举特征,对普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而缺乏艺术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对于色情出版物,也应该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处理。虽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该给予单位一项或几项处
4、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三)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 根据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即“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
5、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4)具体描写强奸、通奸、淫乱、卖淫细节的;(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6)其他刊载有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忍受的”。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四、网络色情淫秽信息政府监管 对于网络色情淫秽信息的监管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但也要考虑本国国情。在淫秽信息治理问题上应当界定清楚政府与社会之间各自责任,通过综合技术、法律等综合手段治理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一方面,政府通过刑法和行政法对于明确界定的确实具有社会危害的淫秽色情信息依法监管,坚守
6、法律底线思维。政府在这方面,应当“有所作为”,依法加强监管,从而达到“禁止向未成年人及不愿接受的成年人散布色情物品,禁止散布硬色情;对向自愿的成人散布软色情的无被害人犯罪采取管理措施”的监管效果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第二节第二节 禁止传播凶杀暴力内容禁止传播凶杀暴力内容(1)广义的暴力。即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或精神强制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其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是物;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暴力的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也可以是在网络上使用用言语、信息制造情境,使人在现实中以受伤害状态生存、威胁到生存
7、或无法生存的。这种广义的暴力,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的标准。(2)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即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有形力。暴力的程度,也不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狭义的暴力,应具有比较强的对人身的强制性,而且,不排除造成伤害、死亡的可能性。但是,是否具有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并不影响对暴力的认定。(3)最狭义的暴力。同样是指对人身实加的有形物理力,不包括对物体实施。但暴力的程度则强于狭义的暴力,通常情况下,暴力具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实际是否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 一、一、法律对传播暴力内容的禁令
8、 二、媒介传播暴力内容严重影响青少年 三、网络暴力概念及其禁止 又被称为网络欺凌、网络霸凌、网上暴力等。网络暴力的施加者一般都是群体,所以也可被视为与网络舆论暴力概念等同,其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程度的伤害。网络暴力是一种反社会行为,通常会造成受害人精神创伤、扭曲,也可能逼迫受害人产生报复性攻击行为,或使受害人转而施暴他人甚至引发悲剧。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 网络暴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
9、网民使用言语暴力。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抵制。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将与受害人相关个人资料(如真实姓名,照片等)公开(该行为又称“起底”)。但如果是受害者公布加害者的个人资料是以自我保护为目的,则涉及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问题。将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照片中,或在这些照片图片上加入诽谤性文字(该行为又称PS,即通过软件photoshop 美化或者合成照片)。重复并且不断地在网络平台上(如论坛,微信圈等)以各种方式公开侮辱受害人。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与受害人相关的人士与朋友,从而达到孤立受害者的目的,又称为关系暴力。使用不同的账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
10、人误以为受到很多人讨厌和攻击。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 这里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主要是指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致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案件。“人肉搜索”是指区别于计算机电脑搜索引擎,用“人找人”的方式通过网络传递相关人信息的一种搜索方式,当然也是需要借助电脑网络完成的。“人肉搜索”又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网上非官方通缉”或称“网上民间通缉”。在网络信息时代,“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恰当,可以为公民的生活提供便利,能够结合大众力量和群体智慧来解决问题,同时也能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平台,为监督公权力行为提供渠道。但如果使用不当,就变成了网络暴力,网络监督就变成了私刑的实施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
11、暴力有害内容第三节第三节 严禁传播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严禁传播邪教和其他危害社会的的内容内容 一、禁止宣扬邪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邪教下了这样的定义:“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不属宗教概念,而是社会法律概念;邪教组织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种邪恶的社会势力。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是一切邪教组织的基本特征和丑恶本质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二、禁止传播的其他内容 其他禁止传播的内容主要有宣扬封建迷信、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等。这些内容败坏社会风气,助长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别是会对尚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毒害第九章 禁止传播色情暴力有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