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督查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督查各镇、街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责任,贯彻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督查内容。第三条安全生产督查由区安委会牵头,区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可联合区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或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技术骨干、聘请专家参与督查。第四条安全生产督
2、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以现场督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适当增加督查频次。第五条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区安委办应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列明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建议,明确完成时限,逐一向有关镇、街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反馈。各镇、街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接到督查通报后,及时组织整改,一般问题隐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问题隐患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凡是对全行业领域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按时限完成整改。第六条整改结束后,各镇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形成整改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应适时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给予约谈警示或黄牌警告。第七条督查结果纳入镇办(园区)、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督查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纪监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条 区安委办将督查情况定期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