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有效地发挥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提升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它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保护措施,不属于员工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随意变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以币代物发放。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岗位防护用品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岗位防护
2、用品是指由部门或班组保管,置于公共部位,供员工共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雨衣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由员工本人使用和保管的劳动防护品,如手套、防护鞋等。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的不同,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海盐县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在职在编员工。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规则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对象、内容及标准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对象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伤害或职业危
3、害的岗位(工种)上的人员。岗位防护用品,一般根据岗位人数确定具体的发放标准,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必须落实专人负责集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发放至个人。2、劳动保护用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工作服,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和劳保鞋。适用于在职在编员工。对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如有另行要求的,由集团公司党政办负责统筹落实。雨衣(胶制工作服),适用于需要经常在露天冒雨作业的员工使用或备用。防护鞋,包括雨鞋、电工鞋、胶鞋。适用于在操作中足部需防烫、防刺割、防水、防腐、防触电等作业的员工,按需分别发放或备用。安全帽,适用于从事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止物体打击,及防阳光曝晒作业的员工,按需
4、分别发放或备用。防护手套,包括纱手套、帆布手套、橡胶手套、绝缘手套。适用于在操作中易烫手、刺手、严重磨手作业和防触电、防潮、耐腐蚀、防化、抗油的员工使用或备用。白大褂,适用于作业场所有卫生要求及防止化学品伤害的员工使用。耳塞,适用于在噪声环境中作业的员工使用或备用。护目镜,适用于在作业中存在眼部外来伤害的员工使用或备用。3、各岗位(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具体标准见附表。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1、集团党政办牵头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并负责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和工作服的
5、采购、配置、流转与备用工作服的保管等工作。2、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并于每年的1月份报集团党政办。3、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根据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每季度提报材料物资请购单,负责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4、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标准发放,并建立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台帐。凡违反标准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因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而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或特殊情况需更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由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集团党政办
6、,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可按更改后的标准发放。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与使用第八条员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本管理办法执行前各子公司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第九条已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若未按规定穿戴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条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假、工伤假、外借、脱产学习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停发离岗期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第十一条临时性抽调岗位的员工,抽调期在一个月以上者按新岗位标准发放,一个月以内确需发放者作为备用,离岗时收回。第十二条因中途辞职、辞退等各种原因离职的,工作服经清洗后由集团党政办统一保管,其余劳动保护用品经清洗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收回。如缺损、破旧的,可不作回收,但离职员工需按劳动保护用品定制金额折算到使用年限作赔偿。(赔偿金额=劳动保护用品定制金额/使用年限*剩余年限)第十三条严禁员工变卖、赠与他人劳动保护用品,一经发现,除责令当事人收回出借劳动保护用品之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