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负责人报到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作用,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属地住宅物业项目及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街道范围内所有已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到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报到,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接受社区指导监督。第三条 各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3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报到,说明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并填写项目负责人报到表。第四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发生人员更换的,更换后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向社
2、区补充报到,进行说明。第五条 社区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报到情况上报至属地街道办事处。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到社区报到的组织和指导工作,会同社区通知辖区内物业项目负责人按时到社区报到,并将其作为街道办事处监督考核物业服务人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对未按时报到的物业项目,约谈物业服务人的负责人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督促物业项目负责人履行报到职责;对拒不报到的物业项目,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人给子行政处罚。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成立党组织;鼓励和支持物业项目负责人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兼职委员。第九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项目管理、交接、退出等过程中,遇到重大矛盾纠纷时,应当及时向社区进行报告,接受属地社区的指导监督。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有专人负责物业项目负责人报到工作,引导物业服务人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各方议事和共建共治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人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社区对物业项目负责人报到及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工作的评价,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