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物权法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理物权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所有权第三节第三节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第四节第四节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第五节第五节 占有占有第一节 物权法基本原理一、物二、物权与物权法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变动五、物权的保护一、物(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人格性。2.有体性。3.可支配性或称被控制性。(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的范围如下:(1)土地。(2)建筑物与构筑物。(3)林木。(4)与不动产尚
2、未分离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三、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2.特定物和种类物 这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性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性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要具体指定的物。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3.主物与从物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认定主物和从物,须同时具备
3、以下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主从关系。4.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生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法定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二、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3.物权是独占性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4.物权是优先权,债权是平等权。(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
4、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占有 这是对物的控制、占领。(三)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
5、(三)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3.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四)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2.公信原则。四、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该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是:(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的具体规则是:1.登记管辖。2.登记机构
6、的行为规范。3.效力排序。4.登记错误及其补正、法律责任。5.预告登记。6.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二)动产的物权变化 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准。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 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现实交付之外的其他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三)特殊物权变动规则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3.一些其他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五、物权的
7、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债权的保护方法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一)物上请求权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障碍或者消除危险4.请求恢复原状(二)债权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以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前提。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类型二、所有权的取得三
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共有与相邻关系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类型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所有权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一)国家所有权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2.国家所有权的范围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内容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二、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取得的分类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两类,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 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
9、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实施,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的物权。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它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或受遗赠以及其他合法根据。(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1.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先占的特征和性质如下:(1)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2)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的是抛弃物。(3)标的物为
10、动产,土地及其附着物不适用先占,下列财产亦不适用先占。尸体;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2.添附 添附乃附合、混合、加工的通称,是动产所有权丧失、取得的原因。添附的物权效果有以下几种:(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4)混合。(5)加工。3.拾得遗失物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3)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4)转让财
11、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三)征收与征用1.征收2.征用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3.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成员权)四、共有与相邻关系(一)共有1.按分共有 2.共同共有(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
12、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的相邻关系有:(1)因通行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4)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5)因不可量物产生的相邻关系。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地役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这一点区别于所有权
13、。二、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地役权的特征。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所谓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丧失均为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不可分性主要
14、有两方面的含义:(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二)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3.地役权的消灭。(三)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已设立的地役权;2.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3.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相邻关系是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2.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3.两者提供的便利内容不同。4.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1.抵押权具有从
16、属性。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权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让与灭失,或者债权分割或部分让与或清偿,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换言之,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抵押物一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就全部抵押(包括已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剩余部分仍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部分分割或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债权人仍就其应有部分对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
17、权利。分期付款的债权,因部分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权部分受清偿,并不导致抵押权的部分灭失。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物价格的涨落,原则上不影响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时,抵押人无权使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抵押担保关系;抵押物的价格非抵押人的原因下落时,抵押人也无义务再增加抵押物。(二)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流质条款无效。2.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办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
18、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面七项内容的财产一并抵押。3.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效力有两种类型:(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以下四类财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
19、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登记作为设立条件的抵押应当注意几点:第一,对上述财产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立抵押权。第二,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第三,对上述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成效。第四,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
20、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并未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抵押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受到如下限制:第一,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 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第一,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
21、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二,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3.抵押权人的保全权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四)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
22、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优先受偿位序,采取法定主义。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2.与
23、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3)抵押权与此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并存时,合同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顺序在前。(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连续债务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对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
24、效力;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二、质押(一)质押概述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首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1.动产质押的设定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有效不等于质权已经设立。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和抵押合同一样,质
25、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最高额质押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2.动产质押的效力 (1)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2)质权人的保全质物权 (3)质权人的收取孳息权 (4)质权人的转质权(三)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1.有价证券的质押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3.知识产权的质押4.应收账款的质押三、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首先受偿的权利。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留
26、置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一方面不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留置物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留置的财产是否为可分物的,不同处理。留置物的效力分为两个层次:(1)留置标的物。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同担保方式的实现顺序:(1)留置权抵押权(2)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当一个物上存在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时,其实现顺序为:在法定登记抵押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法定登记的)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 质押先于抵
27、押权登记时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抵押权(自愿登记的)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第五节 占有一、占有的概念及适用(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无论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二)占有的适用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规定。二、占有的效果(一)事实推定 推定有二: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公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二)权利推定 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三、占有的种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按占有意思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四)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五、占有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