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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经济法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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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经济法学》课件).pptx

    1、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教学课件教学课件 第十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竞争法;它与通常被称为自由竞争法的反垄断法一道,构成竞争法的完整体系。本章考核要求: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与定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本章教学重难点:本章教学重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竞争关系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的演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2、、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作用与适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本章导语: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通常采取一般条款加列举的方式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一般条款(general clause,generalklausel),是指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一般表现为对竞争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对“不正当竞

    3、争”的概括性规定。n我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2条: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n该法第二章则具体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该法第二章则具体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不正

    4、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n一般认为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n(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制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由国家制定的调

    5、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定的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定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传统功能(主要功能):保护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即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功能:除传统的保护竞争者公平竞争权的功能以外,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社会整体利益,都被明确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同时,这一条所规定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6、”的立法目的,在一定意义上蕴含着该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定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体例非专门式:非专门式:未专门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未专门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民法的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法国)。定认定和处理(法国)。专门、分立式:专门、分立式: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专门、分别立法: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专门、分别立法:【德国、日本、我国德国、日本、我国(祖国大陆)等(祖国大陆)等】。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专项立法,是德国1896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统一式:专门、统一式:反

    7、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门、合并立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门、合并立法:【我国台湾地区(制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定“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匈牙利(制定);匈牙利(制定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法,但对垄断和不正,但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一并规定)当竞争一并规定)】。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结构1.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1

    8、.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3.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4.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5.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1.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2.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制度 6混淆行为混淆行为7商业贿赂商业贿赂8虚假或者引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误解的商业宣传传9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10违法有奖销违法有奖销售售11诋毁他人商诋毁他人商誉誉12互联网不正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不正

    9、当竞争行为(数字代表(数字代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文序号)的条文序号)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提示:(一)(一)现实中的现实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列举、其他法律未规定,但按照该法第2条的规定(一般条款)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u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对它们有明确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u 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是不正

    10、当竞争行为,只是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它们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司法的依据。u 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来作出认定和处理,但是,由于该法没有针对违反一般条款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因而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作出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根据一般条款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二章明确列举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章明确列举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应

    11、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应当承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担的法律责任1.1.关于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得的利益确定。赔

    12、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2.2.关于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宣示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3.关于行政责任的适用u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u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u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该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

    13、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u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4.关于民事责任优先适用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一)混淆行为的认定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1.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 经营者经营者主体主体 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商品标

    14、识、主体标识、网络活动中的特殊标识)对象对象 擅自使用方式方式 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事实上已经发生的混淆;混淆的可能性后果后果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2.2.其他混淆行为其他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之外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之外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所有混淆行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所有混淆行为。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二)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混淆行为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混淆行为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5、混淆行为的特定法律责任混淆行为的特定法律责任:1.1.法定赔偿额法定赔偿额: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万元以下的赔偿。2.2.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 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

    16、违法经营额5 5倍以下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 5万元的,可以并处万元的,可以并处2525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称。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一)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一)商业贿赂行

    17、为的认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和特征定义: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特征:(1)u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u 经营者也可能通过其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u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行贿有时不是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是出于其他目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可能影响交易的

    18、单位或者个人以利益的行为。u“财物财物”:现金和实物;经营者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u“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u“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第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 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

    19、位或者个人以利益的行为违反行为人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利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足以达到认定为商业贿赂的程度。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足以达到认定为商业贿赂的程度。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符合财务制度的礼仪性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符合财务制度的礼仪性接待开支等等,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接待开支等等,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2.2.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相关的概念与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相关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

    20、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折扣;佣金 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1)折扣。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折扣的特征:折扣的特征:第一,是由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所作的款项支付。第一,是由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所作的款项支付。此点使得折扣既区别于佣金,也区别于商业贿赂。此点使得折扣既区别于佣金,也区别于商业贿赂。u 佣金是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向买卖双方之外为其提供服务的佣金是经营者在交易

    21、活动中向买卖双方之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人第三人(中间人)(中间人)所做的劳务报酬支付;所做的劳务报酬支付;u 商业贿赂的支付对象是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交易相商业贿赂的支付对象是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第二,给予和接受是以明示和入账的方式进行的。明示和入账: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收支的财务

    22、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第三,具有合法性。折扣采取明示入账的方式进行,符合商业惯例。折扣要具有合法性,必须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eg.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折扣以低于成本的价销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合法性是折扣与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区别点。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2)佣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特点:第一,是一种劳务报酬,是对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中间人所付出的劳务的价值补偿。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既可以由买方支付,也可以由卖方支付,还可以由买卖双方共既可以由买方支付,也

    23、可以由卖方支付,还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支付;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以买卖双方以外的中间人为支付对象。同支付;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以买卖双方以外的中间人为支付对象。此点使佣金区别于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的折扣。在向买卖此点使佣金区别于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的折扣。在向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支付这一点上,佣金与商业贿赂具有相似性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支付这一点上,佣金与商业贿赂具有相似性。结合接受支付的第三人能否被认定为是为交易提供服务的适格、结合接受支付的第三人能否被认定为是为交易提供服务的适格、合法的中间人,以及佣金和商业贿赂各自的其他特点,来判定经营合法的中间人,以及佣金和商业贿赂各自的其他特点,来判定经营

    24、者作出的支付究竟是佣金还是商业贿赂。者作出的支付究竟是佣金还是商业贿赂。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第三,佣金的支付和接受是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明示:通常指如实记载在经营者与中间人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或者代理合同中;简单的交易也允许在发票上注明。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也必须如实入账。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第四,佣金具有合法性第四,佣金具有合法性是一种劳务报酬,且采取明示入账的方式支付和接受,是一种劳务报酬,且采取明示入账的方式支付和接受,符合商业惯例。符合商业惯例。佣金具有合法性,这是它与商业贿赂的一个区别点。佣金具有合法性,这是它与商业贿赂的一个

    25、区别点。二、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共通性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特定的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一)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一)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1.1.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定义和特征定义: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

    26、)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 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含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故意行为,并且行为人具有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动机,具有误导他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对商品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产生了欺骗、误导购买者的后果或者可能性。商业宣传: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活动。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实

    27、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商业广告已由我国广告法规范,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商业宣传,依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 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经营者宣传的商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例:将国产家电产品宣称为日本进口产品;在宣传中故意隐瞒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营者在对商品进行宣传中使用了含糊不清或者具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

    28、然真实,但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足以使普通购买者产生错误联想。例:将国产的使用了意大利聚脂漆的家具宣传为“意大利聚脂漆家具”;在宣传中称其产品“已申请专利”,其实,该产品虽然提出了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 必须以欺骗、误导了购买者或者具有欺骗、误导购买者的可能性为要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经造成普通购买者误认误购所宣传的商品的,通常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对商品某些信息的宣传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者的购买决策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对该虚假宣传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宣传虽然陈述的信息虚假,但属于宣传的艺术夸张表达,普通公众能够正确理

    29、解其含义和用意,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虚假交易是一种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典型表现: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经营者雇用他人为其“刷单炒信”(即通过网络虚构交易量、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进而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除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外,还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 三、规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30、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除除应承担应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包括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针对包括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共通性法律责任外,商业宣传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共通性法律责任外,还应对其追究以下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应对其追究以下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处20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1、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我国广告法的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一)商业秘密的界定1.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2.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或者方法获得的信息。主观秘密性:信息的持有者具有的对该信息予以保密的主观愿望。通常都

    32、以信息的持有者对信息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来判断是否具有这种主观愿望。相应保密措施,是指保密措施与信息的商业价值、他人获取的难易程度相适应。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客观秘密性:有关信息在客观上没有被公众所了解以及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u 根据该信息是否确为公众所了解的事实加以考察。以该信息的公开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效果作为判断客观秘密性的标准。u 根据该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加以考察。作为商业秘密管理的信息,一旦处于一种他人意欲获取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状态,即丧失其客观秘密性,而不论该信息是否已确为公众了解,以及了解该信息的公众规模。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

    33、生产经营经营等方面的需要,在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向其职员披露该项秘密,或许可他人加以使用,该信息并不丧失其秘密性。如果他人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明或者者发现了同一商业秘密,不论是否加以利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只要他人也对其采取了相应相应保密措施,那么尽管该商业秘密在客观上已为二人以上所知悉,但它仍可视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商业秘密的扩散范围过大,则将丧失其秘密性。至于商业秘密扩散到何种程度、在多大范围内为他人知悉即丧失其秘密性,这应视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2)非物质性(无体性、无形性)。商业秘密的载体可能是有形的,但其表现出来的思想内容则是无形的。因此,与工业产权

    34、一样,商业秘密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3)商业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作营利性使用,并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的主要标志。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3.商业秘密的分类(1)技术秘密(Know-how,技术诀窍,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u经营秘密同样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u技术秘密具有技术性特征。u技术秘密是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知识。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2)经营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35、取相应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u经营秘密同样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u经营秘密具有经营管理性,即它是经营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可能成为经营秘密的信息:产品推销计划;市场占有情况;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客户名册;经营战略;原材料价格;流通渠道;资信状况;投资计划;管理模式和方法 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1.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披露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

    36、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3.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1)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恶意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来自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违法,但仍然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u 包括侵犯商业秘密

    37、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通性法律责任u 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特定法律责任: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赔偿额:经营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有奖销售,又被称为附奖赠促销,

    38、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以促进销售的行为。包括两种:(1)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2)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不当有奖销售,又被称为不当附奖赠促销,指经营者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行为。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不当有奖销售的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卖方的经营者。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具有促进销售的目的。第三,行

    39、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第四,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1 1)欺骗性有)欺骗性有奖销售。奖销售。经营者采用欺骗购买者的方式实施有奖销售的行为。第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第二,采用慌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第三,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 2)巨额抽奖式有)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奖概率低,却能吸引大量存在侥幸心理的顾客,从而严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过度的有奖

    40、销售还会助长人们的投机心理,败坏社会风气。因此,法律对这种促销方式加以禁止。不当有奖销售的种类 五、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u 包括不当有奖销售在内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的共通性法律责任。u 不当有奖销售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经营者实施不当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一)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认定诋毁他人商誉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以削弱其竞争力,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41、的行为。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在实践中,经营者通常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诽谤。但有时候,经营者也利用他人实施这种行为。当经营者利用他人实施商业诽谤时,被唆使、收买或欺骗的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是该经营者的行为。当然,具体实施行为的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2.行为人的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其目的在于贬低他人的商誉,从而削弱他人的竞争力,进而谋求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经营者也可能过失造成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并由此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但过失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3.行为侵害的

    42、直接客体是作为竞争对手的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或商誉权“商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指经营者在生产、流通和与此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社会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同时,这种侵害也伴随着对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的侵犯,这也正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待的原因。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4.4.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诋毁或诽谤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诋毁或诽谤行为人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行为人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行为方式包括散发传单

    43、、寄送信函、召开新闻发布会、刊进行诋毁。行为方式包括散发传单、寄送信函、召开新闻发布会、刊播广告、张贴告示等。播广告、张贴告示等。六、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七、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一)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以网络为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1.1.网络领域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领域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但未使用网络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例:利用网络实施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

    44、,只是在行为上使用了网络手段。对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七、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2.2.网络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利用网络专业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运行”应当做宽泛的理解,既包括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安装、使用,也包括下载。七、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45、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七、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是指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是指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中应当遵循的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中应当遵循的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时限和法定时序的统称。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时限和法定时序的

    46、统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又被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又被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管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机构等,是指政府系统中具主管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机构等,是指政府系统中具有查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力的部门。有查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力的部门。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管辖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正当竞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正当竞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n县(区)、市

    47、(地、州)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县(区)、市(地、州)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n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管辖、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n国务院国务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案件

    48、。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依照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程序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认定 4.作出决定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 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制度 1.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原告的特别规定2.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一)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二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 3.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1)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2)商业秘密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不需要以行政复议程序为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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