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n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n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n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n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n1、行政诉讼中起诉、上诉和撤诉的条件n2、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n3、行政诉讼裁判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第一节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n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n二、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n(一)起诉n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
2、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n1.起诉的条件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p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p2、有明确的被告。p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p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n2.起诉的程序n(1)起诉期限n(2)起诉期限的延长n(3)起诉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衔接n3.起诉的方式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
3、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n(二)受理n1.受理的概念n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n2.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n(1)对起诉的审查n(2)对起诉的处理一、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n(三)审理n1.审理前的准备n2.开庭审理n3.审理期限n4.法律适用n(四)判决n1.行政诉讼判决n2.行政诉讼裁定n3.行政诉讼决定二、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n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起诉、审理等方面有所简化的程序。增设简
4、易程序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为了对行政案件类型化处理,实现繁简分流,进而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二、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n(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n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形:n1、法定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的款额2 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n2、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除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
5、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n(二)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n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n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n二、上诉的提起二、上诉的提起n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n四、上诉案件的审理四、上诉案件的审理n五、二审裁判五、二审裁判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
6、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n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是审判程序中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不同阶段。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程序不是必经程序。n一个行政案件是否经过二审,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一审程序的继续,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n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基础,这一点与一审程序基于原告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
7、而发生有所不同。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n两者之间还存在下列区别p1、引起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p2、引起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p3、管辖的法院不同。p4、审理的对象和范围不同。p5、审理期限不同。二、上诉的提起二、上诉的提起n(一)上诉的概念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二、上诉的提起二、上诉的提起n上诉和起诉虽然都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上诉权和起诉权也都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两项基本诉讼权利,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n1、起诉的主体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相
8、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的主体是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认为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n2、起诉必须包括实体权利请求,即使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实质仍然是解决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冲突;而上诉如果是针对裁定提起的,只有程序上的请求内容。n3、受理起诉的可以是一个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多个人民法院,如在选择管辖中,当事人可以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受理上诉的人民法院只有一个,即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二、上诉的提起二、上
9、诉的提起n(二)上诉的条件n1、上诉必须针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n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n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n4、上诉的方式必须合法。n(三)提出上诉的程序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三、上诉的审查与受理n(一)审查的主体与内容n(二)审查的结果四、上诉案件的审理四、上诉案件的审理n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适用二审程序本身的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一审程序。以下仅就行政诉讼法对二审程序作出的特别规定作些介绍。p1、审理范围。p2、审判组织与审理方式。p3、第二审程序中的特殊证据规则。p4、审理期限。五、二审裁判五、二审裁判n二审裁判,是指受理第二审行政案
10、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采用第二审程序,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司法处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而二审裁判是生效裁判,亦称终审裁判,当事人对其不能上诉。n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以下裁判:p1、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2、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p3、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p4、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三节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n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n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n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11、n四、再审裁判四、再审裁判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n并不是每个行政案件都必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这里所指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指:p(1)已经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p(2)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p(3)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n审判监督程
12、序和第二审程序都是对行政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程序,其目的都是纠正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能存在的错误,维护正确的判决或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在:p1、审理的对象不同。p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p3、提起的理由不同。p4、提起的期限不同。p5、审理的人民法院不同。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n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p1、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提出。p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p3、必须具有法定理由。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三、再审案件的审理n(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n(二)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
13、第二审程序审理n(三)另行组成合议庭n(四)审理期限n(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四、再审裁判四、再审裁判n再审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n(一)维持原裁判n(二)依法改判n(三)发回重审n(四)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n一、撤诉一、撤诉n二、合并审理二、合并审理n三、缺席判决三、缺席判决n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n五、审理程序的延阻五、审理程序的延阻n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n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七、行政附带民事
14、诉讼一、撤诉一、撤诉n(一)撤回起诉n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行为。n撤回起诉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具体体现。n撤诉有两种类型:p1、申请撤诉。p(1)自动申请撤诉p(2)因行政行为的概念而申请撤诉p2、视为申请撤诉。一、撤诉一、撤诉n(二)撤回上诉n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作出二审裁判前,撤回自己已提出的上诉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一、撤诉一、撤诉n1、撤回上诉的条件。n(1)撤回上诉的时间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宣告判决、裁定之前。n(2)撤回上诉必须出于上
15、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n(3)撤回上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n(4)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得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准许。n2、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n(1)上诉人不得再行上诉。n(2)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获得第二审人民法院准许后发生法律效力。n(3)第二审程序的诉讼费用由撤回上诉的上诉人承担。二、合并审理二、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根据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p(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
16、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p(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p(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而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p(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三、缺席判决三、缺席判决n缺席判决,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在部分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议庭直接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n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p(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17、,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n(一)财产保全n(二)先予执行 五、审理程序的延阻五、审理程序的延阻是指因特殊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决定(或裁定)延期审理、中止或终结诉讼的制度。p(一)延期审理p(二)诉讼中止p(三)诉讼终结六、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六、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n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n 从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
18、行。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对与涉案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解决的诉讼制度。n具有以下特点:n1、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认为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以及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违法。n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审理民事争议的要求,由法院决定是否一并审理。n3、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有其独特性。n4、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部分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附带审理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律应用法律应用n1、起诉期限从公民
1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原则上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标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n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
20、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法律应用法律应用n3、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n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
21、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案(事)例案(事)例n案情简介:n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前述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
2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司法考试真题)案(事)例案(事)例n问题:n(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n(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n(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n(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n(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n(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
23、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案(事)例案(事)例n答题思路:n(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名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n(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
24、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3)若本案原告不服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2)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第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案(事)例案(事)例n(4)如果第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撤销“不予受理
25、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n(5)本案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以及第一审法院的裁定。因为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n(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人民政府会同区人民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人民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应予准许。思考题思考题n1、简述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n2、试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n3、试述第一审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n4、第二审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哪些?在何种情形下适用?n5、简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n6、简述行政诉讼的撤诉制度。n7、简述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n8、简述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