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1本章概要l 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概述l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2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概述l 一、国际民事争议及其处理途径l 国际民事争议,是指国际民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所产生的各种纠纷。l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l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l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既可以因实体法律关系含有
2、国际因素而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也可以因诉讼程序本身含有国际因素而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规范。3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概述l 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l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基础的,贯穿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段,并具有普遍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原则。l(一)主权原则l(二)国民待遇原则l(三)平等互惠原则l(四)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4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l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境内享
3、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l(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l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都原则上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内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5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l(二)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l 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目前各国普遍是依属人法,但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l(三)诉讼费用担保l 诉讼费用担保(warranty for e
4、xpense of proceedings)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6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l(四)诉讼代理制度l 诉讼代理(procedure deputize)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制度。在国际民事诉讼代理中,还存在一种领事代理(consul deputize)制度,它是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
5、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7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l(五)外交豁免l 1.外交豁免的含义l 外交豁免(diplomatic immunity)是指按照国际习惯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l 2.国际条约的规定l 3.中国关于外交和领事豁免的规定8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二、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l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
6、领域的具体体现。该原则又被称为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个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国家司法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l(1)司法管辖豁免。l(2)诉讼程序豁免。l(3)强制执行豁免。9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l 三、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l 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依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l 就目前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国际组织一般是基于一定的国际条约在有关国家的法院诉讼程序中享有绝对豁免权。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l 国际民事管辖权(internatio
7、nal civil jurisdiction)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10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l(一)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l(二)一般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l(三)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l(四)协议管辖权和强制管辖权l(五)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l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l(一)拉丁法系国家的立法11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l 在属于拉丁法系的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本国国民的原则占据了绝对的主导
8、地位,以此为出发点,其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础是属人管辖原则,即把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作为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主要依据l(二)德国法系国家的立法l 在德国及仿效德国法的其他国家(如日本、奥地利、希腊等),多以地域管辖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主要原则,当事人的国籍只在婚姻案件和各种涉及身份地位的诉讼、继承诉讼和死亡宣告等案件中,才起着重要的作用。12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l(三)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l 普通法系国家一般都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有效原则或实际控制原则。l 四、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l 自19世纪末起,随着国际
9、社会的发展和各国间交往增多,出现统一国际私法运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欧盟以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工作,在这些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大多含有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的内容。13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五、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l(一)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l 1.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l 2.“一事两诉”l(二)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l 1.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l 2.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l 3.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l 4.对过度管辖权进行限制14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l 六、中国关于国际民
10、事管辖权的规定l(一)一般管辖l(二)特别管辖l(三)专属管辖l(四)协议管辖l(五)级别管辖15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l 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l 1.期间的计算l 2.期间的延误及其后果l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l(一)诉讼保全的概念和特点l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具有以下特点:l 第一,是强制措施,是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由法院采取的。16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l 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l(一)诉讼
11、保全的概念和特点l 第二,它是一项紧急措施,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l 第三,它是一项临时措施,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它的生效期间由法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法院规定。l(二)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条件l 一般说来,诉讼保全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由法院裁定实施,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l(三)诉讼保全的范围和方法l 各国关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和方法规定得不尽一致。17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l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
12、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l 二、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l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一般都是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而且通常要求互惠,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履行。18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l 一般的国际实践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请求国在提供司法协助时都适用其本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则,而不管请求国法律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如何。l 不过,提供司法协助依被请求国法律并不是绝对的,还存在例外:在一定情况下,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请求国
13、的请求,适用请求国的某些诉讼程序规则。19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机关l(一)中央机关l 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或转递作用的机关l(二)主管机关l 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l(三)外交机关l 在司法协助中,外交机关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l(1)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20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机关l(三)外交机关l(2)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l
14、(3)查明外国法;l(4)出具诉讼费用减免证明书。l 五、域外送达l(一)域外送达的概念l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1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五、域外送达l(二)域外送达的方式l 1.直接送达l(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l(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l(4)公告送达。(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l 2.间接送达l(1)请求的提出。l(2)请求的执行和执行情况的通知。l(3)请求的拒绝。22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
15、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五、域外送达l(三)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l 1.中国法院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l 2.外国法院向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l 六、域外取证l(一)域外取证的概念l 域外取证(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而又处在该外国境内的证据。23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六、域外取证l(二)域外取证的方式l 1.直接取证l(1)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l(2)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l(3)特派员取证。l 2.间接取证l(1)请求的提出l(2)取证行为的实施和证据的移交。(
16、3)请求的拒绝。24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六、域外取证l(三)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l 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一部分规定于国内法中,一部分规定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l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l(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l 通常认为,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所有外国法院代表其主权国家对有关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的总称。它既包括民商事判决,也包括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25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l(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l 通常认为,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所有外国法院代表其主权国家对有关案件所作出
17、的判决的总称。它既包括民商事判决,也包括行政判决和刑事判决。l(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l 1.发给执行令l 2.重新作出判决l 3.登记执行26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l 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l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l(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l 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l 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l 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l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l 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l(四)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l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l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l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