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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法律事务《侵权责任法》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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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法律事务《侵权责任法》解读课件.pptx

    1、医院法律事务侵权责任法解读医疗纠纷的普遍程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程医疗纠纷的普遍程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程度是一致的度是一致的2007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道路交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道路交通通296969296969件,财产损害件,财产损害7517675176件,知识产权件,知识产权1511815118件,医疗事故损害件,医疗事故损害1100911009件,雇员损害件,雇员损害98399839件,工伤事故件,工伤事故54465446件件哪里有医疗服务哪里就有医疗纠纷哪里有医疗服务哪里就有医疗纠纷福建南平福建南平山东济南山东济南柳暗花明?柳暗花明?影响医生个人影响医院秩序影

    2、响社会稳定解决之道解决之道敢于担当确立规则建立机制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规避使用医疗事故概念,外延上医疗损害责任要大于医疗事故责任“不是医疗事故不赔”一去不复返 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的二元化走向一元化医疗侵权纠纷处理的二元化走向一元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适用上二元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民法通则引出了诉讼案由二元化、医疗鉴定二元化等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削弱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赔偿采取了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规定了医疗赔偿免责事由规定了医疗赔偿免责事由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突出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病历管理义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

    3、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2002年4月1日以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赔偿不是因有损害而是因有过失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故意直接故意:明知损害后果会发生,并且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能够预

    4、见到损害后果发生的结果并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赖于医疗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第二条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5、、财产权益。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

    6、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

    7、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专业技术领域,理解过失的关键在界定注意义务在专业技术领域,理解过失的关键在界定注意义务最佳注意义务最佳注意义务对疾病的诊断,对疾病进程和预后的评估适合的诊疗方法及其风险最佳注意义务需要通过病历予以体现会诊是最佳注意义务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危害结果回避义务危害结果回避义务舍弃危险行为,提高注意义务并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结果发生后的救济行为当时:当时:时间时间,

    8、地区、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等,地区、机构资质、人员资质等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有前提的,而不是全部的无条件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有前提的,而不是全部的无条件转移转移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提高医疗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病历资料的保管,提高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法官可能在执行中的变通:只要不提交病历就推定法官可能在执行中的变通:只要不提交病历就推定过错过错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患

    9、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只要行为未对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患者拒绝诊疗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无权强制患者接受诊疗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免责情形不止三种,免责情形由医方举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10、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五

    11、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我国我国第一次写入民事法律中第一次写入民事法律中告知告知是法定是法定义务义务告知内容与形式告知内容与形式同意主体同意主体法律责任法律责任2020世纪世纪7

    12、070年代,乳房切除案,日本年代,乳房切除案,日本19971997年不同意伴有输血手术案,日本年不同意伴有输血手术案,日本19821982年卫生部年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实行手术前必须由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单位同意的,可由主治医师签字,主任或院长,业务院长批准执行。1994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19941994年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

    13、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1999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20022002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按照有关规

    14、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为抢救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20102010年卫生部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

    15、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20102010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告知的内容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其他替代方案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

    16、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

    17、、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

    18、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民法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60岁以上增减1;75岁赔5年条例条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x最长6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x最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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