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宾何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抵扣税款发票罪,扣税款发票罪,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犯案例l被告人何某某系四川省宜宾市高县甲煤矿(系一般纳税人)、乙煤矿(系一般纳税人)、丙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5月,甲煤矿因故停止生产。2012年5月至9月、2013年2月至6月期间,何某某安排人员从乙煤矿运煤,以甲煤矿的名义过关及销售给丙集团公司,先后安排人员以甲煤矿名义向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开票金额共计1 167万余元,其中,增值税额共计169万余元,涉及煤炭4万余吨。201
2、2年5月至2013年6月甲煤矿申报缴纳增值税181万余元(含开往其他公司的增值税款11万余元)。丙集团公司将上述1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向高县国税局申报认证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69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案例l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宜高刑初字第85号判决书,被告人何某某让甲煤矿为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及安排人员利用甲煤矿向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共计1 695 912.5元,甲煤矿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数缴纳了相关增值税款1 695 912.5元。被告人何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逃、骗税目的
3、,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因此,被告人何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中正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195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该判决为已生效判决)3案例l法理观点一: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l法理观点二:行为犯、短缩的二行为犯、目
4、的犯的基本法理及其运用。l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4案例l犯罪构成:l(1)保护法益(即犯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l(2)行为定型(即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税收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l(3)行为主体(
5、即犯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个人、纳税人与非纳税人。l(4)有责性类型(即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且必须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5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一)“代开”l“代开”,是指如实地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是数额档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档次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l案例案例l被告人于某在担任上海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总部食品采购部采购员期间,为本单位向广东省某食品进出口集团世界名酒行订购价值73万元的轩尼诗VSOP等进口名酒,由于名酒行经理黄某某提出价格偏低而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6、于某称在征得本单位副总经理席某某同意后(没有席某某证言)(并且其辩护人还提出了证人李某和证人钱某某的证言以证实是单位行为),指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于1997年11月6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4万元,购物中心已将该虚开的税款10.8万元予以抵扣。6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一)“代开”l“代开”,是指如实地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是数额档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罪的数额档次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l案例案例1 1l被告人于某在担任上海市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物中心”)总部食品采购部采购员期间,为本单位向
7、广东省某食品进出口集团世界名酒行订购价值73万元的轩尼诗VSOP等进口名酒,由于名酒行经理黄某某提出价格偏低而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于某称在征得本单位副总经理席某某同意后(没有席某某证言)(并且其辩护人还提出了证人李某和证人钱某某的证言以证实是单位行为),指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于1997年11月6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4万元,购物中心已将该虚开的税款10.8万元予以抵扣。7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案例案例2 2l被告人崔孝仁,系安徽省宿州市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因河南省云阳钢铁总厂等单位欠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其为了“平衡”公司账目于1999年
8、年初找到山西省某焦化厂厂长李某某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崔孝仁和李某某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手续,李某某向崔孝仁开具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合计价税款644万元、税款额93万余元(数额在崔孝仁实际经营额之内),该税款已在宿州市国税局申报抵扣。被告人崔孝仁以管理费名义按价款5%的比例给李某某汽车3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崔孝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一、“代开”“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处理l(二)“对开”和“环开”l“对开”,是指在行为双方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互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相同,税款一致,而方向相反,双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刚好可以
9、完全抵消。“l环开”,是指几家单位或者个人相互串开,形同环状。l“对开”和“环开”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均不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是以增大营业额和纳税额等假象为目的动机(不符合本罪犯罪目的),国家税收没有损失(无犯罪客体)。l对“三开”行为定性处理的两个司法裁判规则是,只惩处代开有损失行为(有犯罪客体)、不惩处代开无损失行为(无犯罪客体),只惩处开票方/制造损失方、不惩处受票方/无辜方。9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与竞合关系限与竞合关系l刑法第201条规定(共4款):l纳税人
10、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l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l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10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11、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与竞合关系限与竞合关系l案例案例1 1:l卢兴才以某公司名义经营运输业务期间,为少交应纳税款,先后从其他运输企业虚开表明营业支出的联运发票等运输发票共53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并将上述发票全部入账,用于冲减其经营运输业务的营业额,合计偷逃税款50余万元,且偷逃税额占其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为帮助其他企业偷逃税款,卢兴才还将50余张运输发票提供给其他运输企业,这些企业将这些发票用以冲减营业额,合计偷税30余万元。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运输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卢兴才虚开具有抵扣功能的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
12、抵扣税款发票罪。11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与竞合关系限与竞合关系l案例案例2 2:l郑时杰于1997年至1999年期间,与宁波市某县汽车运输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以每年上交承包基数3 000元的形式经营该公司的江北托运部并取得联运发票及有关印章,单独核算。其间有以下犯罪事实:(1)郑时杰先后从宁波市某机床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虚开运输发票58张,共计金额为450万余元,偷逃营业税22万余元、城建税1万余元、企业所得税8万余元。(2)为帮助其他联运企业,郑时杰将“江北托运部”的联运发票的
13、发票联提供或者虚开给宁波市某机床厂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69张,虚开金额共计519万余元,并偷逃营业税25万余元、城建税2万余元、企业所得税25万余元。(3)郑时杰将联运发票52张提供给宁波市北仑区某托运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79万余元,并偷逃营业税17万余元、城建税1万余元、企业所得税24万余元。12三、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与竞三、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与竞合关系合关系l刑法第204条规定(共2款):l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
14、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3三、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与竞三、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与竞合关系合关系l案例案例1 1:l 被告人北京人于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假借为某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某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某公司,与某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
15、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 000余万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602万余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而未得逞。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l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l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l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因被告人上诉),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4四、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区分四、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区分l(一)刑法和
16、司法解释已经将单位犯罪明确规定为“法人犯罪”,全面侦查取证对具体个案的定性处理意义重大。l其一,单位犯罪必须是“法人”犯罪;l其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或者默许)、授权或者命令下实施的行为;l其三,单位犯罪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是理论界有人认为这个解释性规定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注意,有时会导致司法疑难、甚至司法不公。15四、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区分四、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区分l(二)要注意身份犯(如逃税罪)与非身份犯(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同,全面侦查取证对于区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甚至是否定罪均具有重要影响。l案例:案例:l2000年3月,淮安市地税局查实该市
17、某运输站人员张某,以运输站名义开出96份大头小尾发票,其发票联金额合计51万余元,而存根联金额合计仅有8万余元,发票联均加盖运输站发票专用章,该站以存根联申报纳税,共计逃税额2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98%。经查,开票人张某承认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是其背着单位领导开的,非法收益已被其据为己有;该站法定代表人李某称其对张某行为事前并不知晓,表示接受税务机关对该站作出的追缴所偷逃税款22万余元的税务处罚决定、并愿意对失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16四、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区分四、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区分l(三)新思考:全方位保护国家税收、全方位惩治涉税犯罪、全面侦查涉税罪案的税侦工作原则。l 方案一: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l 方案二:张某构成诈骗罪l 案例:l2011年12月15日上午,平顶山“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再审,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时军锋犯诈骗罪(诈骗数额由368万元减少至4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审法判处无期徒刑),罚金5万元。时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另两名涉案人员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4名被告均表示不再上诉。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