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3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与意义l(一)概念:l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事追究的案件。l(二)意义:l 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设置与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方针、原则、制度与方法,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情况:未成年人处于生理与
2、智力的迅速发育阶段,新陈代谢加剧,精力旺盛,心理上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模仿欲与好奇心都比较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带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盲目性与突发性。4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趋势l近几十年来,联合国通过了许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总结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国际标准,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采纳与遵守。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5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与立法沿革l(一
3、)刑事诉讼法的规定l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l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第277条到第287条,共有11个条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这些规定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指导方针。6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l19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4、处理原则、收容教养、专人办案、羁押、不公开审理、帮教等制度作了专门规定。l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l1999年的11月1日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也从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角度,专门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专门化、学籍保留、法制教育等方面做了特别规定。这两部法律都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7第一节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l(三)有关司法解释与部委规章l 最高人民法院l 最高人民检察院l 公安机关8第二节第二
5、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l 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这是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根贯彻始终的主线,其他诉讼原则也基本围绕此展开。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因此对其教育、感化、挽救是可行的。l 对待未成年人不能仅靠惩罚来解决问题,更重要针对他们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因素,使他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他们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重新做人。9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
6、则l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l 分案处理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应当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开处理,即分案处理。l 分案处理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不成熟,如果与成年被告人并案处理,尤其与成年被告人被共同羁押、在一起服刑,未成年人就容易受到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不仅得不到教育和矫正,甚至可能使其受到更加严重的“污染”,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时遵循分案处理的原则,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使其免受其他不良影响,从而达到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目的。10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三
7、、不公开审理的原则l不公开审理原则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从而保障顺利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l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已经不再区分未满18周岁与未满16周岁的情况,采取统一的不公开审理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
8、少年被告人,但也要得到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1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四、和缓原则l 和缓原则是指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比较脆弱,人格处于发展健全之中,不宜采取过于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与办案策略。l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尽量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l 审判时采取圆桌法庭的形式,讯问语气尽量温和,多做教育性、启发性的开导。12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五、及时迅速的原则l及
9、时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诉讼进行的每一个阶段,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都应在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地主张和举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的基础上不得延宕对案件处理,否则不仅容易造成诉讼拖延,也会带来司法资源浪费、而且对当事人产生讼累。l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更应当及时进行,而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尽可能迅速地进行,尤其对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特点所决定的。13第二节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l 六、社会调查原则l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为了让未成年人教育改造选择最佳方案和确定
10、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及其生活环境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学、生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以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成长历程及其人格形成发展状况。14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一、立案程序的特点l立案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l由于立案对象的特殊性,因而在立案审查时,除了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和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以及18周岁的临界年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
11、人犯罪时的年龄是一个重要的事实,决定着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l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l立案报告书通常要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的时间、地点、犯罪的事实、现有的证据、立案的依据和初步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上述情况要写清楚,还应当重点写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情况,即出生的准确时间,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一些情况。15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l 1.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l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案件。办理未
12、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些都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以便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16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2.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适用l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应慎重,应当尽量不用或少用强制措施。l 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l 高检规则第4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
13、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l 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17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3.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l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对成年人讯问的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要用械具的,应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以后,应该立即停止使用。18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14、讼程序的特点l 4.合适成年人到场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讯问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9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三、起诉程序的特点l 1.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l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讲明法律意义。对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15、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2.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l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除了查明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查明的内容,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是其准确的出生时间,以及家庭环境、性格特征等其他一些情况。l 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同时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
16、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21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l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准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效。l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l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2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
17、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4.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l 根据高检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同时具有以下三项条件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l(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l(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然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进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l(3)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及其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办案机关进行教育23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8、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5.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情况l 起诉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应当包括其准确的出生时间、性格特征、家庭环境等内容,这方面的内容应当更加详细。l 制作起诉书,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l 起诉书的用语上应尽量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24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6.一般应将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l高检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l对于分案起诉的未
19、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同时移送人民法院。l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补充侦查事项并不涉及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事实部分,不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l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25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7.轻罪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l 附条件不起诉:指对于行为已经
20、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l 附条件不起诉是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是一种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它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化解刑事冲突,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26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8.可诉不可诉的不予起诉l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l(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l(2)犯罪预备、中止的;l(3
2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l(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l(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l(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l(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其情形。27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l 1.审判组织的专门化l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法院内设立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l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2、合议庭。28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2.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l(1)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l(2)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l(3)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征求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同意。l(4)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29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5)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
23、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l(6)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成长经历以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l(7)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30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3.开庭审理的特点l(1)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座位。l(2)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械具,人身危险性大,可
24、能妨碍庭审活动的而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l(3)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l(4)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31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5)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
25、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l(6)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l(7)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合议庭可以邀请其参加宣判后的教育。32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五、执行程序的特点l1.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未成年罪犯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
26、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l2.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l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33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4.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等制定帮教措施。l 5.人民法院可以适
27、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l 6.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34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l 7.对于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l 8.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
28、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35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序36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l 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37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l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概念l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38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l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l
29、(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l 社会纠纷也称社会冲突,从纠纷解决主体上看,其解决机制包括私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三种。刑事纠纷是众多社会纠纷之中最为激烈的一种,因此,主要借助于公力救济中的刑事审判,去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解决。l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作为刑事审判以外的另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商谈来化解纠纷,能更好地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与心灵受到的伤害。39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l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l(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l 所谓诉讼行为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
30、能够根据其意愿引发特定诉讼法效果,促使诉讼继续进行的意思表示。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虽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不仅产生某种实体法上的效果,而且产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可能导致国家公诉机关通过不起诉的方式终止诉讼,终止刑事追诉的法律效果。40第一节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l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l(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能导致不追究或减免刑罚的法律效果l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虽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达成,但它不同于一般私法意义上的契约,而是经过国家机关审查认可以后,传递给国家机关的一种公法上契约,即不追究或减免刑罚的法律效果。41第一节第一节
31、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l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现实意义l(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保护及其诉讼地位的提高l(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l(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提高服判率,节省诉讼资源l(四)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42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一、国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在人类社会没有出现犯罪观念以前,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l 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逐渐发展出用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赎金作为复仇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可以说这是刑
32、事公诉案件和解最原始的形式l 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大,复仇和和解都作为私下的纠纷解决方式被禁止,犯罪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借助于国家刑罚制度加以解决。直至今日,这仍然是刑事司法的主流表现形式43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一、国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刑事被害人学逐渐成为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的重要内容l 上世纪60年代以后,刑事被害人保护成为了刑事被害人学的主要内容。主流观点认为,被害人保护缘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理应得到合理的治疗与恢复44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一、国
33、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到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恢复性司法的提倡,通过调解人的帮助,由犯罪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商谈,以弥补被害者创伤,恢复犯罪所破坏社会关系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计划风靡一时l 到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已在欧美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l 迄今为止,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运用范围还在扩大,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成果赔偿协议,各国刑事立法普遍予以认可并作为刑事裁量的重要依据。45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二、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律和刑事司法实践一直承认刑事自诉案
34、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调解的制度。1954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的原则l 2002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可以被视为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在实务部门探索的“先声”46第二节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二、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l 2006 年10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得以确立。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为贯彻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体现l 20
35、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纳入法定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之中,新增了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成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47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l前目我国适用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l(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l 真诚悔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语言和行动等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积极赔偿都是真诚悔罪的表现形式,甚至向第三人忏悔也是犯罪后的态度,但只有向被害人以一定形式表达自己对犯罪的谴责态度才能体现真诚悔罪。
36、l(二)获得被害人谅解l 被害人表达谅解的方式通常是明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解协议必须包括被害人自愿谅解,请求或同意从宽处罚的内容,因此被害人谅解必须以书面文字形式明确向主管机关表示。48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l(三)被害人合法、自愿和解l 自愿性与合法性是保障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和解是透过基于强迫、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而成,那么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l(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未曾故意犯罪l 基于刑法中“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
37、”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5年内未曾故意犯罪应该以本次拟和解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向前计算5年为宜。而且,5年内曾经有过的故意犯罪无论是否曾经得到追究,都应该认定为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49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l(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l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要素:l 1.必须是基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纠纷。l 2.涉嫌的罪名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8、或侵犯财产罪。l 3.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该是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即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可以适用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规定。50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l(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l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虽然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因为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故意为之,因此主观恶性较小,更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过失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这类案件适用刑事公
39、诉案件和解。l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于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正常的职能管理活动,侵害的是国家法益而非个人法益,如果以之作为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对象,会对国家管理、社会管理产生不良影响。51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l(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阶段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有权对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进行审查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和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可见,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可以适用于从立案到人民法
40、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任何诉讼阶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办案机关负责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审查与协议书制作工作。52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中的权利告知l 在当事人申请和解时,办案人员应向双方明确告知其享有自愿选择是否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l 作为被告人一方,其有权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对于认罪且法律允许和解的案件,还有权选择是否同意与被害人和解;l 作为被害人一方,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也有权提出、接受或者拒绝适用和解程序。l 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自行和解或者选择申请办案机关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个人主持
41、下和解。53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会商l 在此阶段,由和解主持者在不泄露办案秘密的情况下将有关的司法程序及案件情况介绍给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l(四)自愿性、合法性审查l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54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五)和解协议的制作l 办案机关经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认为符合合
42、法性与自愿性原则的,应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l 和解协议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l(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l(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l(3)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和解协议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55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六)和解协议的效力l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两种可能的效力:l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批准逮捕。l2.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发生
43、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l3.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协议作为从宽处罚的根据。l4.将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协议作为适用速裁程序的根据。l和解协议对办案机关并无绝对约束力,即便达成了和解协议,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还是执行机关,也都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情况,有无自首、立功情节,被害人有无过错等案件综合情况,出具处理意见。56第三节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l(七)和解协议的履行l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根据协议内容,自觉履行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义务。l当事人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如出现反悔或者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况的,应视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l(1)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完全履行后,当事人反悔的,办案机关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协议违反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l(2)在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l(3)如果和解协议的签订基于自愿、合法原则,但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反悔的,此时办案机关若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处理的,一般也不予支持。l(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以后报复、威胁被害人的,应该认定和解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