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七章第七章 回回避避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l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l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3第一节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概念和意义l 一、回避的概念l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l 二、回避的意义l(一)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l(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l(三)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4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回避的
2、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l 一、回避的种类l(一)自行回避l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案件的处理,主动提出的回避。l(二)申请回避l 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认为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5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l 二、回避的理由l(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l(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l(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3、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l(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l(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l(六)是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的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l(七)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6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l 二、回避的理由l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l(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
4、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l(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l(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l(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物的,包括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7第二节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l 三、回避适用的人员l(一)审判人员l(二)检察人员l(三)侦查人员l(四)书记员l(五)翻译人员
5、l(六)鉴定人8第三节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l 一、回避的提起 根据提起回避的主体的不同,包括回避的提出和申请。l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是指在自行回避中,司法人员自己提出回避。l2.回避的申请 回避的申请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提出申请,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回避。9第三节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程序l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l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
6、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l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l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10第八章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辩护与代理11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辩 护l 第二节 代 理12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一、辩护制度概述l(一)辩护制度的概念l辩护是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l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是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l辩护制度是指一国关于辩护权、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13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一、辩护制度概述l(二)辩护制度的意义l辩护制度的产生,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结果,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l辩护制度的确立,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l辩护制度的确立,是确保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关键,能够促使刑事诉讼目的顺利达到。14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l(一)辩护的种类l1.自行辩护,指犯
8、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l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l3.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15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l(二)辩护人的范围l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l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的人民
9、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性团体。l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责任的人或单位。16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l(三)辩护人的责任和作用l1.辩护人的责任l(1)从实体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l(2)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l(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l2.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作用和意义l(1)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能够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缺陷,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l(2)辩护人的
10、活动能够协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l(3)辩护人的辩护活动可以使审判活动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17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l(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l1.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l2.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l3.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辩护人具有独立的地位。18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l(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l1.辩护人的诉讼权利l(1)
11、职务保障权l(2)阅卷权l(3)会见、通信权l(4)调查取证权l(5)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l(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l(7)拒绝辩护权l(8)申请调取证据权l(9)申诉、控告权l(10)其他权利19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l(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l2.辩护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l(1)忠于职守的义务l(2)保守秘密的义务l(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l(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l(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l(6)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
12、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l(7)及时告知部分辩护证据的义务20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三、值班律师制度l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的做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21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辩护l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l法律援助制度,通常是指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以给予减免费用,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
13、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l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l其一,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承担的一种责任,由国家保障实施;l其二,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这些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的基本权利;其三,法律援助的内容有一个发展过程,起先仅限于为刑事案件中被关押的贫穷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后来逐渐扩展到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代理;l其四,法律援助的宗旨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22第二节第二节 代代 理理l 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l 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
14、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l 1.刑事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l 2.刑事代理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l 3.刑事代理制度的确立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3第二节第二节 代代 理理l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l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l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5、。l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承担以下义务:l(1)按时出庭;l(2)积极收集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证。24第二节第二节 代代 理理l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l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l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同公诉人一样都执行控诉职能,但是两者的诉讼地位不完全相同。l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l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活动。l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