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侦侦 查查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l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l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l第四节 勘验、检查l第五节 搜 查l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l第七节 鉴 定l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l第九节 通 缉l第十节 侦查终结l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l第十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l第十四节 侦查监督3第一节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l 一、侦查的概念l 侦查是特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l 侦查活动的内容: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l 专门
2、调查工作:是相对于其他非侦查机关的调查活动而言的,也就是由侦查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调查活动。l 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剥夺个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包括诸如搜查、扣押、查询、冻结、通缉等侦查措施。4第一节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l 二、侦查的任务l侦查的基本任务就是揭露、证实犯罪和犯罪人,打击和预防犯罪人的破坏活动,为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
3、护社会主义法制。l 1.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l 2.查明案情-处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也是侦查的重要任务。l 3.查获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继续犯罪。l 4.进行法治教育,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5第一节第一节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l 三、侦查的意义l(一)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l(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l(三)侦查是侦查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6第二节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l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l(
4、一)概念: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l(二)意义:l 1.揭露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弄清犯罪的情节,判明犯罪的性质,查明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l 2.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7第二节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l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l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l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
5、、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8第二节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l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l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l一次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l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
6、律师辩护。9第二节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l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l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l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l讯问未成年人:l 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10第二节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l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
7、序l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l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11第二节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l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l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l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l犯罪嫌疑人是
8、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2第三节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l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诉讼行为。l(二)意义:询问证人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是侦查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不可缺少的手段。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收集证人证言这种证据材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13第三节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l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l 在侦查中询问证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
9、员负责进行。l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l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14第三节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l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l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不得
10、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l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15第三节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l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l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l 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l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侦查机关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16第三节第
11、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l 三、询问被害人l询问被害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的侵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侦查活动。l对于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l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17第三节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l 四、辨认l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
12、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侦查行为。l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了查明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18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l(二)意义l 通过对这些证据材料的分析研究,可以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13、发现侦破案件的线索,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从而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19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l 分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和侦查实验。l(一)现场勘验l 现场勘验是对发生刑事案件的地点和留有犯罪痕迹的场所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l 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2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20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二)物证检验l 物证检验是侦查人
14、员查验收集到的物证特征,以便确定物证与案件事实关系的活动。l 检验物证应当制作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应当详细记载物证的特征,如物品的材料、形状、尺寸、体积、重量、颜色、商标、号码,痕迹的位置、大小、形状、性质等。参加检验的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物证检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1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三)人身检查l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身体依法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l 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者医师参加。检查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
15、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进行人身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22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四)尸体检验l 尸体检验是通过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以确定或者判断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等,为查明案情提供根据的侦查活动。l 分类:l 1.尸表检验:对尸体在现场的位置、姿势、尸体上的伤痕和尸体衣着、附着物以及尸体的变化等的检验。l 2.尸体解剖:对尸体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23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l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
16、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l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尸体检验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应注意当地公民的风俗习惯。24第四节勘验、检查第四节勘验、检查l (五)侦查实验l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案件中某些特定行为或者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有情况和条件,将该行为或者事件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侦查活动。l 进行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l 进行侦查实验,应
17、当邀请见证人在场。进行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l 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5第五节搜查第五节搜查l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l(二)意义:l 搜查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有关人员的身体或者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对于发现证据、弄清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8、。26第五节搜查第五节搜查l 二、搜查的程序l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l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7第五节搜查第五节搜查l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
19、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l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28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l 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扣留某人或者某单位所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l(二)意义:l 扣押物证、书证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
20、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诉讼证据。侦查人员通过扣押可以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以防止其毁损或者丢失,保全物证、书证原有的证明价值。保证物证、书证发挥其在诉讼中应有的证明作用。29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l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l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l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
21、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30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l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l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l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31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l 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l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经公安机关或
22、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即通知邮电机关。l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l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32第七节鉴定第七节鉴定l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刑事侦查中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
23、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行为。l(二)意义:l 鉴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在侦查工作中,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许多领域的专门技术问题,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l 鉴定是重要的侦查手段。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准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3第七节鉴定第七节鉴定l 二、鉴定的程序l 鉴定人:l 鉴定人只能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同案件以及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而又具有该方面专门知识的人担任。l 鉴定人应当是具有特定方面专门知识的自然人。l 鉴定人的权利义务:l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鉴定。l
2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l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提出鉴定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不能模棱两可,其意见应当具有科学技术根据。34第七节鉴定第七节鉴定l 二、鉴定的程序l 补充鉴定:l 侦查人员对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则侦查机关可以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在必要时,侦查机关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l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35第七节鉴定第七节鉴定l 二、鉴定的程序l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
25、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l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l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l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l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36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一、技术侦查措施
26、的概念l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侦查措施。37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l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l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
27、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38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l 技术侦查措施的效力:l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l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39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二、监听l监听是指
28、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搜集、审查证据,揭发、证实犯罪,在侦查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技术手段和设备,对侦查相对人的自然谈话进行监控或者截取侦查相对人的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电报、网络通信等电子通讯信息的秘密侦查措施。l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的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监听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监听措施,按照
29、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40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三、诱惑侦查 l 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侦查特定犯罪的需要,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秘密侦查措施。l 分类:l 机会提供型l 犯意诱发型41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四、控制下交付l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后,为将犯罪组织或者团伙一网打尽,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将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秘密侦查措施。l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
30、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42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l 五、卧底侦查l 卧底侦查是经特别挑选的侦查人员隐藏其真实身份,潜伏于所欲调查的犯罪组织或者犯罪环境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暗中搜集犯罪证据的秘密侦查措施。l 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43第九节通缉第九节通缉l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31、。l(二)意义l 通缉对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捕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44第九节通缉第九节通缉l 二、通缉的对象和通缉的程序l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l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l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
32、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7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45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侦查终结l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l意义l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中的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诉讼中一道相当重要的工序。做好侦查终结工作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准确、及时地提起公诉,使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障无罪的和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的公民
33、及时得到解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46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侦查终结l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l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l(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l(二)证据确实、充分l(三)法律手续完备47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侦查终结l 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l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里所讲的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以及根本没有犯罪发生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8第十
34、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侦查终结l 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l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l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l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9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l
35、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l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院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l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82条第4、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l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50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l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l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
36、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l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51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l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l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52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
37、侦查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l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l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l 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l 经过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l 经过侦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8、。53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 一、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依法行使调查权l 根据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就包括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54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l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工
39、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应当配合。l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55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l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l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
40、察机关决定。l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56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57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 二、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l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
41、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l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l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58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第十二节监察委员会的调查l 二、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l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
42、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l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59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十三节补充侦查l 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l(一)概念l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
43、续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l(二)种类l 1.退回补充侦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原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l 2.自行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由自己进行的补充侦查。60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十三节补充侦查l 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l(一)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l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l(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l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l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44、,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l(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l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61第十四节侦查监督第十四节侦查监督l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l(一)概念l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的法律监督。l(二)意义l 1.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l 2.发现和纠正侦查过程中的错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既不让真正的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又不罪及无辜,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62第十四节侦查监督第十四节侦查监督l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l(一)批准逮捕l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l(二)审查起诉l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l(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l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