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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15).ppt

    • 文档编号:4551595       资源大小:391KB        全文页数: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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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法(第三版)》课件 - 副本 (15).ppt

    1、第十五章肖像权第一节 肖像权概述一、肖像的概念和特征一、肖像的概念和特征(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肖像的概念和内涵。依据 民法典第1018条,肖像具有如下特征:1、个体性2、载体性3、客观再现性4、外部形象性5、可识别性6、人格性第一节 肖像权概述二、肖像权的特征二、肖像权的特征(二)侵害名称权的责任1、主体限于自然人。2、以肖像利益为客体。3、是标表性的精神性人格权。4、是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排他性权利。5、具有人身专属性。6、救济方式的特殊性。第二节

    2、肖像权的内容所谓肖像权的内容,是指肖像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肖像权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五项权能: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公开权4、肖像许可使用权5、禁止侵害权第三节 肖像权与其他权利一、肖像权与名誉权一、肖像权与名誉权二、肖像权与隐私权二、肖像权与隐私权三、肖像权与著作权三、肖像权与著作权第四节 肖像权的扩张保护我国 民法典在规定肖像的内涵时,以可识别性为认定标准,所以,肖像权的客体也因此出现了扩张。具体来说,肖像权的客体不仅仅限于照片,还包括其他通过一定的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如下几种:1、漫画形象2、素描、油画形象3、雕像4、游戏中的形象5、表演

    3、形象等个人形象6、人体部分的形象7、集体肖像的保护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肖像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其肖像。肖像的许可使用的实现方式往往需要通过合同来进行。一般认为,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许可人是肖像权人。2、许可利用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许可期限应当进行一定限制。4、许可使用的方式。5、许可使用合同不具有可转让性。6、许可使用合同是不要式的。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二、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

    4、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这就确认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一)未明确约定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从我国民法典第1022条规定来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许可使用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2、一方当事人行使了任意解除权。3、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三、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

    5、除(二)明确约定期限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第五节 肖像的许可使用四、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四、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一)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规定的原因(二)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范围(三)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具体规定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一、民法典民法典放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放弃了以

    6、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在 民法典颁行前,认定侵害肖像权要以行为人具有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实践证明,将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显然是不妥当的。我国 民法典第1019条在规定肖像权侵权规则时,放弃了行为人具有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一)采取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二)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三、免责事由:合理使用三、免责事由: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二)肖像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

    7、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第六节 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四、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四、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在侵害肖像权的情况下,如果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如行为人继续非法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受害人有权基于人格权请求权,在侵害肖像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以预防和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如果

    8、肖像权的侵害还处于继续状态,受害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害,则权利人有权援引作为引致条款的 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一、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一、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声音是通过物体震动产生的声波,人的声音由人的声带震动发出,每个人的声音都具有独特性,因而可以成为标识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二、声音利益的特征二、声音利益的特征1、声音利益的主体是自然人2、声音利益的客体是声音3、声音利益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益4、声音的侵害往往伴

    9、随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侵害第七节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三、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三、对声音利益的保护可参照肖像权的规定声音利益作为一项人格权益,应当也可以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他人许可,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可以构成侵权。据此,可以通过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则对声音进行保护。虽然声音利益和肖像权存在密切关联,但二者仍存在明显区别,故不宜直接混同为同一种权利,具体而言:二者的客体、侵害方式不同,是否有实定法上的规定也不同。第十六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一、名誉权的概念一、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

    10、是个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个人人格尊严最直接的体现。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具有如下特点:1、社会性2、美誉性3、客观评价性4、综合性5、特定性6、时代性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二、名誉权的特征二、名誉权的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2、客体是名誉利益。3、内容具有综合性。4、主要具有非财产性。5、具有专属性。第二节 名誉权的内容一、名誉权的内容一、名誉权的内容1、名誉享有权2、名誉保有权3、名誉维护权第二节 名誉权的内容二、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名誉感二、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名誉感名誉并不包括名誉感,换言之,名誉感并非名誉权的客体。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素养、思想、品行、信

    11、用等)所具有的感情。也有学者将其称为个人的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在我国,法律不应保护名誉感的主要理由在于:1、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2、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往和秩序。3、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4、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5、名誉感虽容易受到损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的。第三节 名誉权

    12、与相关权利一、名誉权与荣誉权一、名誉权与荣誉权二、名誉权与身体权二、名誉权与身体权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三、名誉权与人格尊严第四节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二、侮辱、诽谤等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二、侮辱、诽谤等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三、侮辱、诽谤等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三、侮辱、诽谤等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五节 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一、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概述一、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概述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

    13、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文学、艺术作品侵权的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2、行为方式的特殊性3、作品内容具有违法性第五节 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二、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侵害他人二、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侵害他人名名 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通常为纪实文学、艺术作品,因为作品的创作需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的人的情况作为创作的素材。依据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

    14、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五节 文艺作品侵害名誉权三、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通常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三、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通常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对于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其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社会公众无法在作品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完整的联系,因此,此类作品一般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作品。但是在对作品的类型进行认定时,并不能完全依据作品的标题是否为纪实文学、汇报文学等进行认定,而是要着重根据作品是否能够与特定当事人建立完整联系进行判断。民法典第1027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

    15、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款实际上针对的就是文学艺术作品中时常出现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情形。第六节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一、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的特殊性一、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的特殊性信用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信用置于名誉之中,将信用利益作为名誉权予以保护,因此,并没有承认独立的涉及信用的名誉权。但民法典采用了两条(第1029条、第1030条)专门规定了信用利益的保护,也反映出信用利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16、第六节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二、区分信用信息处理关系与信用评价关系二、区分信用信息处理关系与信用评价关系信用虽然具有财产因素,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整体上仍属于一种人格利益。信用与主体的人格的社会认同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信用有助于个人人格的发展和培育。所以,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精神利益的范畴。征信行为本身实际涉及两种法律关系:1、信用信息处理关系2、信用评价关系第六节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三、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三、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民法典第1029条首先确认了民事主体享有对自己信用评价的查询权。所谓查询,是指信息主体有权查看其个人信用信息被收集后的状态以及被处理的情

    17、况,以了解信息控制者对信用信息的控制状态,确定其信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这是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重要内容,只有保障该项权利的行使,才能全面保障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实现。第六节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责任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责任(一)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行为1、散布有损他人信用的不真实信息。2、假冒行为。3、对他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非法评价。4、对信用记录的错误记载。5、对错误信用信息拒绝更正,以致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第六节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责任四、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责任(二)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

    18、权的保护在行为人侵害涉及信用的名誉权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依据 民法典第1029条,权利人有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以维护其信用利益。第七节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一、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二、依法行使权利二、依法行使权利三、受害人的同意三、受害人的同意四、第三人的过错四、第三人的过错五、公正的评论五、公正的评论六、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六、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第八节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一、对名誉权的特殊保护一、对名誉权的特殊保护人格权编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注

    19、重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2、注重运用禁令制度。3、注重运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4、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作用。第八节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二、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首先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大多遭受的是精神损害。受害人也可能因名誉受损而丧失各种工作机会以及获得财产的各种可能性。因此,受害人也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尤其是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第八节 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三、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三、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一)更正权(二)删除权(三)其他必要措施第九节 荣

    20、誉权一、荣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荣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以及可能获得的荣 誉称号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荣誉权。荣誉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客体是荣誉。3、荣誉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获得相关荣誉。4、荣誉权本质上是民事主体对其良好评价所享有的权利。第九节 荣誉权二、荣誉权的性质二、荣誉权的性质关于荣誉权的性质,理论上主要有如下四种不同观点:1、名誉权说2、身份权说3

    21、、特殊人格权说4、非独立权利说第九节 荣誉权三、荣誉权不同于名誉权三、荣誉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与名誉权具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主体的名誉毁损。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权利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取得的方式不同4、就评价主体来说,荣誉权的评价主体是特定的机构,不包括个人5、消灭方式不同第九节 荣誉权四、侵害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侵害荣誉权的法律责任侵害荣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2、错误记载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荣誉称号3、非法阻止他人取得荣誉4、非法侵害他人荣誉荣誉权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补充权,即对于应予记载的未予记载,权利人有权请求补充记载。二是更正权,即对于记载错误的,例如荣誉内容的错误、荣誉等级、获得时间的错误等,权利人有权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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