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第一节 人格利益许可使用概述一、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利益一、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许可使用也称为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它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以及在其遭受侵害以后可以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换言之,权利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人格利益主要是在他人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之上使用,并不包括在日常生活中正当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如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称呼他人)。民法典规定人格利益许可使用规则主要具有如下意义:1、有利于回应社会发展需求。2、有利于保护个人人格尊严。3、进一步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4、
2、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第一节 人格利益许可使用概述二、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方式二、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方式所谓人格利益许可使用的方式,是指权利人可以以何种方式许可他人利用其人格利益。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笔者认为,“许可”应当包括两种形态:1、以单方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许可2、以合同方式进行的许可第二节 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一、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一、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从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来看,可进行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1、姓名2、名称3、肖像4、隐私和个人信息5、其他人格利益第二
3、节 可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二、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二、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依据民法典第993条规定,如果某种人格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则应当将其排除在可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之外,不得进行许可利用。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权益主要包括:1、法规规定不得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2、依据人格权益的性质不宜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第三节 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责任一、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一、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在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情形下,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只要影响了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权利人均可以依法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在
4、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权利人也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在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权利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人格利益,将构成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如果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则权利人有权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第三节 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责任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人格利益进行许可利用时,权利人可能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在此
5、情形下,权利人应当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 擅自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责任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人格权的财产损害赔偿在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人格权进行利用的情形下,权利人也可能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害,为全面救济受害人,应当适用获利返还制度,以积极救济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民法典第 1182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主要适用于人格权许可利用的情形,依据该条规定,在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人格权进行利用的情形下,受 害人可以选择如下几种方式确定其财产损失数额:1、按照实际损失赔偿2、按照获利数额赔偿3、法院酌定标
6、准第六章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第一节 人格权的行使一、必须依法行使一、必须依法行使二、不违反公序良俗二、不违反公序良俗三、权利人有权依法自主行使人格权三、权利人有权依法自主行使人格权四、不得滥用权利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四、不得滥用权利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一、人格权限制概述一、人格权限制概述所谓人格权限制,是指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进行的必要限制。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是 法律的基本精神。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人格权进行适当限制也是必要的。法律上对人格权的限制主要是基本如下理由:1、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2、基于
7、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的需要3、为了维护生命、身体、健康等利益的需要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1、基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需要2、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二)合理使用是对人格权的一种法定限制人格权并非天赋人权,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因为此种权利可以受到法定的必要 限制,而民法典第999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法律对人格权进行的限制。之所以对人格权的限制要采取法定的方式,是因为一方面,人格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对人格权的限制由法律作
8、出规定,也有利于协调人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防止权利冲突。人格权的类型复杂,各项人格权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三)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范围尽管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有关人格权,但依据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三)人格利益合理使用的范围尽管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有关人格权,但依据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人格权益的范围为
9、“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二、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四)行为人使用不合理的责任依据 民法典第999条,“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不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包含如下两方面要件:1、行为人使用不合理2、因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一)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必要性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
10、士。公众人物在人格权的保护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其人格权依法应受限制,主要理由在于:1、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反腐倡廉也是有意义的。2、有利于协调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保护的需要。第二节 人格权的限制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三、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二)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本书认为,在如下情况下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妨害应当构成侵权:1、对纯粹私人领域的侵害。2、对公众人物私密空间的侵害。3、为了商业目的而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隐私等将构成侵权。4、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第三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一、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一、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一)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具体体现(二)人格权与财产权冲突的处理原则第三节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二、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二、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一般来说,只有著作权含有人格权方面的 内容,从而可能会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此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2、著作权和隐私权的冲突3、著作权和名誉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