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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23).ppt

    • 文档编号:4549804       资源大小:270KB        全文页数: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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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23).ppt

    1、 第一节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 94“在路边摆放开水桶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请求减轻责任”案【法律问题】1 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2 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一、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过失相抵是债法的概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二、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损益相抵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赔偿的制度。损益相抵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损害赔偿之债成

    2、立。(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三、对本案的分析 对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认为:尹某某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某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某的父母对赵某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某某的民事责任。尹某某应赔偿赵某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某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某某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某某的追偿权。赵某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某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这一批复中,既涉及过失相抵的问题,也涉及损益相抵的问题。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95“失

    3、火将他人烧伤致残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1 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2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二被告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了原告吴某

    4、某的人身伤害,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赔偿医疗费等常规赔偿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吴某某的生活补助费,可以逐月按定期金赔偿;也可以予以一次性赔偿,具体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办法进行。对于吴某某抚养的其子吴某的抚养损失,二被告也应予以赔偿,可以按定期金赔偿,也可以用一次性赔偿方法赔偿。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 96“以借用邮票进行鉴定为名侵占他人珍贵邮票索赔”案【法律问题】1 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类型 2 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3 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4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类型

    5、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财产损害的分类包括三种:侵占财产、损坏财产和损害其他财产利益。二、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1 直接损失的计算 2 间接损失的计算 3 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的计算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赔偿损失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四、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

    6、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要求。五、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侵占财产的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原来起诉的案由是借用返还原物纠纷。法院经过反复研究,确认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是借用,而是侵占财产,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侵占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返还原物,返还原物不能的,判决予以赔偿。按照这一规定,法院判决首先是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返还原物的,由于侵占的是珍贵邮票,应当按照适当高于市场价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97“禁止丑女进酒吧侵害人格尊严

    7、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1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类型 2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类型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这三种功能。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1)法官自由酌量原则;(2)区别对待原则;(3)适当限制原则。三、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禁止原告即所谓的“丑女”进酒吧消费,是严重的人格歧视行为。这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人格尊严。对于人格尊严的损害,只能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法予以救济。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

    8、。至于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金,应当按照概算规则,由法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酌定适当数额。因此,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判决以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为由,改判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保护人格尊严的立法宗旨。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 98“保健品不具有说明的保健功能请求承担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案【法律问题】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2 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 3 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必须赔偿原告的部分而给付的赔偿。二、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 按

    9、照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目前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分为恶意产品致害的惩罚性赔偿和恶意服务致害的惩罚性赔偿。三、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 1 赔偿实际损失 2 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件 3 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数额的确定方法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关系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前判决的一个典型案例,因此适用的是2009年食品安

    10、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支持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99“部分继承人擅自变更遗产的权属其他继承人主张继承”案【法律问题】1 继承制度 2 继承法律关系 3 继承权 一、继承制度 继承是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依法承受的法律制度。二、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四、对本案的分析

    11、 解某某、唐某某逝世后,在其四名子女间发生继承法律关系。保护这种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制度。解某某和唐某某的四子女均为他们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在他们没有去世的时候,这种继承权是期待权;在他们去世之后,期待权变成既得权。四名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事实,均享有继承既得权,可以继承该遗产。争议的继承遗产是该42号房。确定遗产范围的时候,应当区别在该遗产中也有解甲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当在该财产中析出解甲的份额之后,才为遗产。在继承过程中,解甲和解乙私下协议,将该遗产由他们继承,并且变更了所有权人,将遗产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侵害了解丙和解丁的继承权。但这种行为不是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解丙和解丁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起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继承其所应当继承的份额。这是我国继承制度所要着重保护的民事权利。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支持解丙和解丁的继承权主张,是完全正确的。本案还存在一个继承法律关系,就是解甲与其妻及其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在42号房中,本来就有解甲的共有部分,再加上解甲应当继承的其父母遗产的份额,就是其遗产的范围。该遗产应由郭某某及其子女继承,解乙、解丙和解丁对解甲的遗产而言,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郭某某及其子女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得继承。对郭某某及其子女继承解甲的遗产这个继承关系法律也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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