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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实用教程》课件 - 副本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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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实用教程》课件 - 副本 (1).ppt

    1、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及其厘清一、合同的概念及其厘清(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其本意为“共相交易”。两大法系的立法与学说对于合同的定义虽然在具体表述方式上略有差异,但都抓住了合同最为本质的特征,即合同是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形成的合意,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形成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及其厘清一、合同的概念及其厘清(二)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与协议3、合同与契约4、合同与合意5、此合同与彼合同6、合同与合同书的关系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特征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

    2、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合同是一种合意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相承担给付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义务为对待给付义务,彼此之间具有牵连性,因此,履行抗

    3、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而单务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2、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必须互为返还给付,单务合同不存在互相返还问题。3、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一般无此问题。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当事人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承担相应代价的合同,它是市场交易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承担相应代价的合

    4、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确定合同的性质。2、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注意义务。3、有利于确定合同的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法律上是否对某类合同规定了特定名称与规则,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民法典合同编或其他法律确定了名称及其适用规则的合同,除了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19种合同,还包括其他法律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有名合同,譬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等,都属于有名合同。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

    5、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当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有利于确定合同纠纷的填补规则。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合同的规定,但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其次,对于无名合同来说,因其内容可能涉及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及合同的约定等进行处理。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

    6、实践 合同。所谓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是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确定合同的成立或生效。2、有利于明确相应责任的性质。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7、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利于帮助我们识别合同成立或者生效与否的状态。当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别的要求时,当事人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形式,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但应当注意的是,依据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六、预约与本约六、预约与本约(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两个合同相互间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

    8、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本约与预约。所谓预约,是指约定将来某一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协议。所谓本约,又称本合同,指当事人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六、预约与本约六、预约与本约(二)区分的法律意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通常以约定当事人须于未来某一期限缔结正式合同为内容,预约合同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一般是订约的义务或者再磋商的义务,而非特定的给付义务。本约合同则已经包含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十分具体、明确,且为当事人设定了特定的给付义务。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

    9、念界定所谓一时性合同,是指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通过一次给付即可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因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合同目的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七、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可让与性的强弱程度不同。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大。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对一时性合同而言,除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外,法定的解除事由相对较少。继续性合同往往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一般允许当事人

    10、解除合同,因此,继续性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相对较多。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八、主合同与从合同八、主合同与从合同(一)区分标准与概念界定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八、主合同与从合同八、主合同与从合同(二)区分的法律意义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新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一、新中国合同法的发展所谓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

    11、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在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合同法是非常活跃且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合同法形成得比较晚。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各个环节享有的自主、自治、自决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集中体 现,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鼓励交易原则所谓鼓励交易,是指

    12、对于民事主体依法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形成的交易应予确认和保护。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从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均无一例外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加以规定。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依法确立的、维持一般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所谓善良风俗,是指在某区域内,为绝大

    13、多数成员所认同并长期信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习俗与通常做法。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绿色原则所谓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它不仅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也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订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成立合同的过程和状态。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当

    14、事人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固定的状态。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本章先讨论合同静态的成立要件,再研究合同动态的缔约过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述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两个:(1)存在缔约当事人;(2)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述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特殊成立要件实践合同的成立,除了需要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含义与构成一、要约的含义与构成(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

    15、约包含要约人受拘束的意思。3、要约的内容具有确定性。4、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含义与构成一、要约的含义与构成(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仅表达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要约中,要约人有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一旦对方承诺,合同成立即无可选择,且要约的内容具有确定性;而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第二节 要 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生效时间在我国,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通过对话发出要

    16、约的,要约在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要约的到达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应结合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况,应以正常情况下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要求为解释原则。通过非对话形式发出要约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生效,且非以受要约人知悉为要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出要约的,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为要约的生效时间。发出公众要约的,要约上如载有具体日期,以该日期为准;若要约上无此类表述,则以作出该要约的时间为准。第二节 要 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拘束力和实质拘束力两个部分。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对于要约人而言,一旦要约

    17、产生约束力,要约人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要约。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则指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第二节 要 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存续时间要约人因其要约使受要约人有了选择的余地,相应地,要约人会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因此,相对人的承诺须有时间上的限制,以尽早确定社会经济生活关系。在定有承诺期限的场合,以该确定的期限为准。在未定有承诺期限的场合,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此处的合理 期限应考虑要约人的期待、受要约人的考虑时间、承诺到达的必要时间。第二节 要 约三、要约的撤回、撤

    18、销三、要约的撤回、撤销(一)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后,要约人有时因另有考虑而撤回要约,以阻止要约发生效力。为兼顾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的撤回有限制条件,即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第二节 要 约三、要约的撤回、撤销三、要约的撤回、撤销(二)要约的撤销受要约人为了承诺有时会做一些准备,如果承认要约人可随意撤销要约,会对相对人造成不当损害。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必要作一定的限制。第二节 要 约四、要约的失效四、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也称为要约丧失拘束力,指要约人不再受实质拘束力的影响,相对人无从对之承诺而成立契约。要约的失效以要约生效为前提。依据 民法典第478条的规定,有

    19、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 诺一、承诺的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相一致3、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三节 承 诺二、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二、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处时,承诺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也存在合同成立的例外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认定,有一定的弹性

    20、。第三节 承 诺三、承诺的撤回三、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从而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因为一般而言,承诺一经到达,合同随之成立。第四节 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一、要约与意思实现一、要约与意思实现承诺是需要向要约人表示的意思,于通知到达要约人处发生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无须通知到要约人,只要有承诺的事实即可。意思实现是指承诺的意思无须向要约人表示,一经作出合同即成立。其立法目的在于简化、便利合同的成立。依据民法典第484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

    21、效。第四节 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二、交错要约二、交错要约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一般情形下,两个意思表示一前一后,在先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在后的意思表示为承诺。然而当两个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先后顺序时,合同是否能够据此成立,存在争议。从合意构造上分析,在这种场合不仅有两个意思表示在客观上的合致,也有主观上的合致,即满足缔约当事人对缔约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承认在此种场合下合同成立,既可以适应交易的需要,也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这种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的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成立方式被称为交错要约。交错要约一般出现在异地之间,且要约几乎同时到达对方。交错要约的

    22、成立时间是后一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处的时间。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要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要一般而言,当事人有缔约自由,也有中断磋商的自由。但若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则其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被定义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信赖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类型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类型(一)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和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由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引起。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

    23、类型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类型(二)基本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信息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损害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为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即因相信合同能成立而受到的损失。这里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直接损失,即受损当事人订约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履约准备的费用,例如交通费、鉴定费、勘察设计费、利息等;(2)间接损失,即受损当事人失去缔约机会的损失。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二)其他法律后果除损害赔偿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在个别场合也可体现为其他的法律后果,比如继续履行先合同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合同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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