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条件与生效时间一、合同的生效条件与生效时间(一)合同的生效条件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第136条、第158条、第160条等之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从一般生效条件、特殊生效条件两个不同维度观察。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条件与生效时间一、合同的生效条件与生效时间(二)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
2、,自成立时生效。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效力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效力(二)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第二节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一、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合同系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在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在一般情形下,合同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节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一、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相对性的内容1、合
3、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一)买卖不破租赁(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三)债的保全(四)利益第三人合同(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六)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七)单式联运合同第三节 可撤销的合同及其类型化一、撤销与撤销权一、撤销与撤销权“撤销”一词,在民法上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意思表示的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非法 律行为的撤销等多种情况。在民法理论上,撤销权是指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人只需将其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无须
4、取得相对人同意,即可引起民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其性质一般为形成权。第三节 可撤销的合同及其类型化二、可撤销合同及其类型二、可撤销合同及其类型(一)可撤销合同的界定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 能使自己遭受重大不利、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如权利人依法行 使撤销权,则合同有溯及力地归于无效;如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者未在法定期间内 行使撤销权,则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该类合同也可被称为“相对有效合同”。第三节 可撤销的合同及其类型化二、可撤销合同及其类型二、可撤销合同及其类型(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类型1、因重大误
5、解订立的合同2、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3、因受胁迫订立的合同4、成立时即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节 可撤销的合同及其类型化三、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人所谓撤销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依据民法典第147151条的规定,该撤销权人是指被撤销合同的当事人。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了避免撤销权人滥用撤销权,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第三节 可撤销的合同及其类型化三、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二)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2、返还或者折价补偿3、表意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及类型化一、效力待
6、定合同的识别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界定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在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依据特定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及类型化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效力状态不同。2、影响合同效力的主体范围不同。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后果不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及类型化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三)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效力状态不
7、同。2、权利人的态度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力不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合同的识别及类型化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一)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人所订立的合同第五节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的界定一、无效合同的界定民法理论认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认识。从广义的层面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狭义的层面看,无效民事法 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二、无效合同的类型化二、无效合同的类型化(一)恶意串
8、通的合同(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第五节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当然、确定无效2、返还、折价补偿请求权3、受害方取得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 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二)合同的部分无效及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也有类似规定。民法典继受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该规定,于第156条明文规定:
9、“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之所以作出“区分对待”的规定,是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的尊重。当然,从该条规定的内容看,“区分对待”规则的适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内容是可分的;(2)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即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他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其合同义 务,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具体而言,合同的履行具有以下含义。(一)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二)合同履行是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
10、(三)合同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全面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表述。根据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将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11、义务。”这是协作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履行合同中未约定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承担的协助义务。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三、绿色原则三、绿色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即合同履行的生态保护原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一、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下,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当事人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合同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为避免因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纠纷,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12、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二、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二、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民法典第512条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作出了规定。对于商品买卖电子合同,民法典 第512条第1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条文明确了网络交易中在买方签收货物前,商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确立电子交易行为中交付规则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三、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三、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是指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所定价格发生调整时,确定履
13、行价格的具体规范。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是以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为前提的。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四、货币之债的履行规则四、货币之债的履行规则货币之债是指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例如损害赔偿金额的请求、无因管理费用的请求。民法典第514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五、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五、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选择之债的履行规则,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多项标的且债务人仅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当事人选择履行,从而使债务内容特定化的规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六、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六
1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民法典第517条规定了按份之债的履行规则。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七、第三人履行规则七、第三人履行规则第三人履行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成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规范。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一
15、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合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所负义务有履行的可能性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约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请求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
16、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该方当事人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民法典第527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
17、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第四节 合同
18、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2、先履行债务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效力:第一,中止履行效力。即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相当担保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当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一方的不安抗辩权即消灭,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民法典第528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节 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发生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以至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