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概述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变更与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形。合同主体的变更,又被称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保持原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即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情形。在这种变更方式中,债权人变更的,称为债权让与;债务人变更的,称为债务的承担。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其中“合同的变更”采用狭义的变更含义,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作为“合同的转让”,即合同债
2、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第二节 合同的狭义变更一、合同的狭义变更条件一、合同的狭义变更条件(一)原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有效,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二)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三)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第二节 合同的狭义变更二、合同狭义变更的效力二、合同狭义变更的效力1、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变更后,即对当事人发生效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受影响。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没有影响。合同变更前当事人所做的履行依然有效,合同变更不能使已经履行的
3、部分失去法律依据。第三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一、合同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债权让与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合同债权的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债权让 与的特点在于:(1)合同债权的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2)合同债权让与的对象是合同债权;(3)债权的让与既可以是全部的让与,也可以是部分的让与。第三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二、合同债权让与的条件二、合同债权让与的条件(一)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二)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债权让与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转让的合同
4、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第三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三、合同债权让与的程序三、合同债权让与的程序民法典第546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三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四、合同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四、合同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1、如果是合同债权的全部让与,则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如果是合同债权的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权人作为共同的债权人。2、对受让人来说,合同债权的让与不仅使受让人取得合同的债权,还使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对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在接到合同债权让
5、与的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也就是新的债权 人,履行义务;并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4、民法典第549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5、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债权让与如果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承担。第四节 合同债务的承担一、合同债务承担概述一、合同债务承担概述合同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移转,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被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四节 合同债务的承担二、合同债务承担的条件二、合同债务承担的条件(一)须为有效合同债务(二)移转的合同债务须具有可让
6、与性(三)须存在合同债务移转的协议(四)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五)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节 合同债务的承担三、合同债务承担的效力三、合同债务承担的效力1、合同债务全部移转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 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2、合同债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 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3、合同债务移转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含义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含义民法典第5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7、转让给第三人。”这就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规定。所谓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第五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情形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情形(一)协议移转(二)因法人合并与分立而移转第八章合同的解除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界定一、合同解除的界定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成就时,依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后消灭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是合同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其区别主要体
8、现在:(1)在规范对象上,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适用对象,无效制度的规范对象不仅仅是合同,还包括所有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在性质上,合同解除属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而合同无效是法定情形下对合同效力作出的负面评价。因此,合同无效属于当然无效,无须由当事人主张,而合同解除须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3)在溯及力上,合同解除并非一定使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而合同无效通常是自始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一、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合意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又称“以第二契约结束第一
9、契约”。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二、约定解除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 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三、法定解除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在解除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合同的解除有多种方式,在协议解除的场合,是通过以第二契约结束第一契约的方式,故并不需要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只需要“第二契约”具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解约方须向相对人发出内容为消灭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要约,
10、并对解除合同的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等作出约定。而相对方所作之承诺也须针对这一要约,对之表示完全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至于该效力发生的时间,既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是解除的合同成立时。这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有利于更高效地进行市场资源的配置。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三)解除权的不可分性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一)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二)对于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民法典新增加关于合同解除效果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说明合同解除虽具有消灭合同给付的效力,但却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