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法的渊源研究法的渊源问题,可以分别从外在表现形式、效力等级等方面来更全面地认识法这一现象。这里的“法的渊源”特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研究法的渊源问 题,可以帮助我们通过法的“外貌”来识别法,为找法提供一个指引。各国的法律渊源各具特点。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法的效力问题 要研究的是法在何种范围和何种情况下能对人、对事产生调整效果。在采用以立法为主的方式 构建法律体系的国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具有重要意义。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一)法的渊源的多种用法法的渊源,其原意为法的
2、“来源”、“源泉”、“根源”。在现实生活中,一个行为规则产生并 上升为法律,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对“法的渊源”一词可以有不同的理 解,比如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社会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效力渊源,等等。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一、法的渊源的含义(二)“法的渊源”在此专指“法的形式渊源”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含义,即仅指法的“形式 渊源”,也称“法源”。它是指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这一概念的意 义在于说明法律出现在哪里,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
3、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第一节 法的渊源概述二、法的渊源的种类二、法的渊源的种类法的主要形式渊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学说、法理和解释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一)法的渊源主要由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构成(二)立法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二、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一)宪法(二)法律在我国,作为法的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
4、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三)行政法规(四)监察法规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二、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二、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五)地方性法规(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行政规章(八)军事法规和规章(九)特别行政区的法源(十)国际条约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三、当代中国的司法案例三、当代中国的司法案例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司法判例并非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案例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二)案例指导制度第三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或称“法律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
5、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法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第三节 法的效力二、法的效力等级二、法的效力等级确定制定法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3、后法优于前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授权法优于自定法5、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第三节 法的效力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一)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个方面。(二)法
6、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第三节 法的效力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对人的效力范围1、处理法对人的效力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不同国家以及一国的不同部门法在确定其适用的对象范围时可以遵循不同的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2、我国现行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和意义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概念和意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
7、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有三种,即法律汇编、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二、法规汇编二、法规汇编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涉及问题的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规(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也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准备。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三、法典编纂三、法典编纂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 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
8、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第四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四、法规清理四、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第八章法的体系法是一种体系性存在,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结构。法的体系是从整体上对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描述,不同于立法体系。法的体系可划分为多个法的部门,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当代中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这一体系具有鲜明的特点、特色,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
9、,完善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法的体系的概念一、法的体系的定义一、法的体系的定义法的体系即法的内在结构。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或标准被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形成的内在统一、整体相互联系的系统即为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的体系的概念二、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二、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不应把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相混同。法律体系是指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在结构,而立法体系(或称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法的渊源体系)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基本构成元素不同2、主、客观方面不同3
10、、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更稳定4、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结构不同第二节 法的部门一、法的部门的概念一、法的部门的概念法的体系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这就是法的部门。法的部门,也称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每个法的部门都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而与其他部门相区别,但同时又相互联系、协调统一。第二节 法的部门二、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二、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法的部门和法的制度如何划分,是法律体系研究的核心问题。划分法律规范属于哪个部门或制度,不应由主观的、形式上的因素决定,而应该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这种客观实际情况 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
11、调整的方法。(一)根据之一: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根据之二:法律调整方法(三)两种根据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法的部门三、现代法的三大部门群三、现代法的三大部门群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部门,即公法部门、私法部门和社会法部门。(一)传统的二元结构:公法部门与私法部门(二)第三部门的兴起:社会法部门社会法部门的调整方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综合运用自治性调整方法和强制性调整方法;对弱者的倾斜保护;法律主体的特殊性;法律责任机制的创新;社会权的兴起。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
12、成过程(二)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1、门类齐全,骨干突出2、层次分明,各司其职3、内部和谐,功能协调4、体例科学,文字严谨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一)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二)凝聚着现代法律文明的治理经验(三)法律体系结构层次分明、严谨统一(四)具体制度设计呈现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五)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之中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二)行政法部门(三)民商法部门(四)经济法部门(五)社会法部门(六)刑法部门(七)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立法工作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取得一批新的重要立法成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著。其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亮点和重头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