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说明:(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就是公司资本总额。(2)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计算单位。(3)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一、股份的概念第一节股份发行 广义的股份发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二是在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即认购不少于公
2、司股份3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有学者认为,股份发行的含义之一是公司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认购股份的要约、要约邀请或单方面地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这种表述,只表现了发行的一部分内容,即只表现了公司的行为,没有表现认购行为。发行,应当包括股份的出售和认购。二、股份发行的概念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三、股份发行的原则ABCu公开原则u公平原则u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节股份发行四、股份的种类(一)普通股和优先股
3、(二)记名股和无记名股(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四)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五)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种股(一)股票的概念p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或者说,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二)股票的特征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第一节股份发行五、股票的概念和特征(二)股票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 滥价发行 折价发行(一)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正在募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股票的交付公司法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
4、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在严格意义上,公司成立之前只有发起人和(募集)认股人,没有股东。另外,在公司登记成立后才允许交付股票,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六、对股票发行的具体要求第一节股份发行p 新股的发行,在实质上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新股,意味着在此之前已经发行过股份。依照发行的顺序,股份可以分为原始股和新股。新股的发行,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u(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u(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u(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u(4)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u(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
5、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u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u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新股的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一)新股的发行的条件(二)发行新股的决议l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l (1)新股种类及数额;l (2)新股发行价格;l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l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l 发行新股是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股东大会作出增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增
6、加注册资本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三)发行新股报送的文件 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4)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证券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0404(四)对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05050606(六)配股0707(五)发行新股的公告,承销和作价(七)变更登记证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
7、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配股是公司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的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这里的变更登记,
8、应为注册资本增加的变更登记。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转让是转移股东权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一般是有偿转让,也有赠与等无偿转让的情形。有偿转让是一种买卖。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取得股份,属于继受取得。作为发起人而取得股份为原始取得。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能向公司退回,但可以依法转让。转让人如果转让了全部股份,则失去股东的地位。受让人不论受让部分股份还是全部股份,都成为新股东。(一)股份转让的含义第二节股份转让一、股份转让的含义和意义2.对于受让人的意义 获得股东的资格,以便通过分红获得收益。增加股权,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或者兼并公司1.对于出让人的意义 转移风险 实现股份增值的利益3.对于公司的意义
9、股份转让不属于退资,不会影响公司股份的数额,只是改变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因此,股份的转让一般不会影响公司的信用。第二节股份转让(二)股份转让的意义p 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的“场所”是一个空间的概念,我国目前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两类。一类是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另一类是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场所。(一)转让的场所p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转让股份是以转让股票的方式实现的。p 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10、p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二)转让的方式二、对股份转让的要求第二节股份转让p 依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p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11、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此规定对防止发起人欺诈具有重要意义。p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此规定对于增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向心力和责任感具有重要的意义。(三)转让的限制第二节股份转让u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用自己的财产向自己的股东收购股份。广义的回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回购(见公司法第74条)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狭义的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这里所说的回购是指狭义的回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回购又包括上市公司的回购和不上市公司的回购。1.股份回购概述u 公司法第142
1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2.允许回购的情形第二节股份转让三、股份回购和对本公司股份质押的禁止(一)股份回购u(1)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u(2)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收购本公司股份,
13、或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因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大会也没有授权,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3.3.对回购股权的决议u 公司不能永久地持有对自己公司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对回购的股份进行处分。u(1)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u(2)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以及因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
14、内转让或者注销。u(3)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4.4.对回购股权的处理第二节股份转让u 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未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回购的方式,有严格的要求。u(1)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u(2)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是在
15、证券交易所挂牌的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其成交原则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以下三种回购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其一,上市公司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回购的;其二,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其三,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5.5.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第二节股份转让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本身不是转让,但它可以导致转让的后果。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能够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就可能产生与收购本公司股票同样的效果。如果将股票质押给发行股票的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此时为发行股票
16、的公司)未受清偿的,可能与出质人协议将股票折价归质权人所有,这就等于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二)质押的禁止第二节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告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不明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判决宣告原票据失效、恢复失票人权利的一种审判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和再审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
17、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个阶段是公示催告阶段,由申请人申请启动,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第二个阶段是判决阶段,须由申请人在公告到期后再次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四、公示催告程序第二节股份转让 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自由交易。股票上市,使法人和自然人可以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转让股份(股票代表了股份)。这与股份的发行不同。股份的发行属于一级市场,获得股票的人是第一批股东。股票的买卖(股份的买卖)属于二级市场,买到股票的人是第一批股东以外的股东。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及上市公司的管理,除适用公司法以外,还适用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停牌)、终止上市等,按证券法的规定办理。第二节股份转让五、上市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