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由当事人作成票据。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
2、律规定的,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款式和内容,票据才能有效。(二)票据的法律特征4.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而确定。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6.票据是可流通的债权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将权利转让给他人,不需要通知债务人,就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三)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 4.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5.承兑票据和非承兑票据一、票据概述 (四)票据作用1.支付功能不论债权人行使权利或债务人
3、履行债务,都可以利用票据进行。2.信用功能 票据是商业信用工具。当事人进行贸易时,可以使用票据进行结算,并约定一定期限付款。一、票据概述 (四)票据作用3.结算功能在经济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结算,以抵销债务,这样做既手续简便,又迅速和安全。4.融资功能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1票据法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法即实质意义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即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票据法即形式意义的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专门的票据法,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4、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介绍的主要是狭义的票据法。2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票
5、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返还
6、关系。(3)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如因盗窃、拾得或者因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此时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与票据的实际占有人之间就存在着票据返还关系。此外,已获付款或者清偿的票据的付款人或清偿人与票据的持票人之间也存在票据返还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利益返还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损害赔偿关系。一是在发生票据追索权时,追索权
7、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将追索一事通知其前手而给前手造成损害的,追索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当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该承兑人或付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对实施伪造、变造票据的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因伪造、变造票据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
8、理由等。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支票的发票人和银行机构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不以金钱为限,债权、信用等也可以构成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四、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行为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承兑、背书、保证四种。2.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
9、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四、票据行为2.票据行为的特征(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人必须具备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四、票据行为四、票据行为 2.票
10、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我国票据法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记载后不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这类事项记载后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能发生其他法上的效力。四、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3)签章。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4)交付。四、票据行为(三)票据的伪造、变造
11、和更改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四、票据行为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更改权的人在已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的内容应是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被变造的,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四、票据行为 3.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的更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更改人必须是有
12、权更改人;(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四、票据行为 3.票据的更改(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则应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则,就构成变造票据。(4)更改票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
13、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此外,票据权利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包括请求付款、进行追索,还包括请求承兑。(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
14、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有以下行为:(1)持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提示承兑或者请求付款,以保全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当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实现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应依法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以保全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四)票据抗辩及其限制1.票据抗辨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
15、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大类。2.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依挂
16、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这些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依法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挂失止付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票据,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记载了付款人或者能够确定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
17、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将丧失的票据告知各界,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无法确定谁持有票据时,应当在失票后或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令,并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所有的票据权利宣告结束。3.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或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失票人提起的诉讼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