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两家交易所均登记为国有性质的非营利法人单位。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证券
2、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
3、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是指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资产评估以及会计服务等证券交易服务业务的专业机构。四、证券服务机构 投资咨 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 供服务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