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委付票据,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节的特殊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二、出票(一)出票人的条件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
2、出票人签章。二、出票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收款人名称不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二、出票2.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出票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属违法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二、出票 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三、付款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项目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票据有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