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律制度及实务合同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及实务合同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三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
2、法。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是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4)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法的功能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主要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为市场交易
3、行为提供统一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力制裁和矫正市场主体不法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三、合同法概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四、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的订立(承诺、要约)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的订立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并表明经
4、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和确定的。要约成立的条件要约的生效要约撤回与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概念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要约要约一、合同的订立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承诺必须向要约
5、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方式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一生效,合同即成立。承诺的撤回 声明(包括书面、口头方式)行动方式承诺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承诺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生效时,合
6、同成立。(2)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概念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由于某些合同频繁、重复性地在交易的过程中使用,为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规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
8、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某些格式条款无效。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第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第三,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的。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9、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载体。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当事人存在先合同义务并有一方违反该义务违反方有过错有损害的结果发生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
10、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思考: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一、合同效力概述三、无效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五、效力待定合同一、合同效力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成立后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 有效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合同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1合同生效的含义2构成要件3合同生效的时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二、有效合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依法成
11、立后,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1概念2类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外,对于造成对方
12、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一概无效。1概念2法定事由3合同撤销权的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四、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权利,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因
13、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1概念2类型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五、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能否生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六、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概述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的保全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
14、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以及提供劳务等。(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去履行。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债权人履行主体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履行期限履行
15、期限履行费用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不明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债务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16、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地履行债务时,相应地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适当地履行债务对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地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性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
17、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应当后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提供担保或未能恢复自己的履行能力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债权人的代位权1.概念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保全权。2.成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债务人须有有效权利存在。债务人怠于
18、行使其权利。权利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而使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四、质押一、合同担保概述五、留置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二、保证三、抵押六、定金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的法律特征:从属性、补充性、选择性二、保证保证内容: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
19、书中加以确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三、抵押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抵押财产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的范围和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抵押权的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协议受偿、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受偿四、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交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0、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五、留置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可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有从属性和实践性的特点。1概念2要件3效力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21、,应遵其规定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2概念1债权的让与3合同债务的承担概念: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债权让与的效力:对债权人、对受让人、对债务人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二、
22、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让与、债务的承担和合同的概括移转。概念: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债务承担的效力:第三人称为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转移、从债务一并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概念: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分类:约定的概括转移、法定的概括转移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叫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有下列情
23、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权利义务终止四、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念及特征三、违约行为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五、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
24、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违约方违反合同,且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不管其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违约方均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行为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形态: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退货、减价等)、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五、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