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单元第五单元 维护宪法尊严维护宪法尊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第一课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家公民一、维护宪法尊严(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性质和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其他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权,国家标志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集中体现了我国广大人民的根 宪法基本原则本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只能由宪法来规定和确认。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2、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宪法在内容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无效。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
3、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法律保障。一、维护宪法尊严(二)宪法基本原则1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主 权 是 指 国 家 的 最 高 权 力。人 民 主 权 是 指 国 家 中 绝 大 多 数 人 拥 有 国 家的 最 高 权 力。在 法 国 启 蒙 思 想 家 卢 梭 看 来,主 权 是 公 意 的 具 体 表 现,人 民 的 公 意 表 现 为 最 高 权 力;人 民 是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的 来 源,国 家 是 自由 的 人 民 根 据 契 约 协 议 的 产 物,而 政 府 的 一 切
4、权 力 都 是 人 民 授 予 的。因 此,国 家 的 主 人 不 是 君 主,而 是 人 民,治 理 者 只 是 受 人 民 委 托,因而 主 权 只 能 属 于 人 民。人 民 主 权 学 说 的 出 现,是 国 家 学 说 发 展 史 上 的一 大 飞 跃,是 资 产 阶 级 反 对 封 建 专 制 主 义 的 锐 利 思 想 武 器,是 资 产 阶级 民 主 思 想 的 核 心。因 此,从 1 7 7 6 年 美 国 独 立 宣 言 宣 布“人的 天 赋 权 利 不 可 转 让”、1 7 8 9 年 法 国 人 权 宣 言 宣 布“整 个 主 权的 本 原 主 要 是 寄 托 于 国
5、民”以 来,西 方 国 家 在 形 式 上 一 般 都 承 认 人 民主 权,并 将 其 作 为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的 首 要 原 则,而 且 在 宪 法 中 明 确 规 定主 权 在 民。如 法 国 第 五 共 和 国 宪 法 规 定“国 家 主 权 属 于 人 民”尽管 在 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宪 法 规 范 中,我 们 并 没 有 看 到 如 资 本 主 义 国 家宪 法 中“主 权 属 于 人 民”那 样 明 确 的 规 定,只 看 到“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民”的 原 则,但 实 际 上“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是 无 产 阶 级 在 创 建 自 己政
6、权 的 过 程 中,在 批 判 性 地 继 承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思 想 的 基 础 上,对 人 民主 权 原 则 的 创 造 性 运 用 和 发 展,“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实 质 上 就 是 主权 在 民2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在人权起源的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在法律之后产生的,以
7、及人权是随着人类的生产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17、18 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进行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3法治原则法 治 是 相 对 于 人 治 而 言 的。它 是 指 统 治 阶 级 按 民 主 原则 把 国 家 事 务 法 律 化、制 度 化,并 严 格 依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一种 方 式。资 产 阶 级 革 命 胜 利 后,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一 般 都 在
8、其 宪 法 规 定 和 政 治 实 践 中 贯 彻 了 法 治 原 则 的 精 神。在 它 们看 来,宪 法 本 身 就 是 国 家 实 行 法 治 的 标 志,并 且 一 般 都 在宪 法 规 范 中 宣 布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但 法 治 原 则 在 资 本 主义 国 家 中 不 可 能 真 正 实 现。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政 权 的 建 立,使法 治 原 则 发 展 到 一 个 新 的 历 史 阶 段。如 果 说 资 本 主 义 国 家的 法 治 是 体 现 资 本 特 权 的 法 治,那 么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原 则 则是 以 消 灭 特 权 为 目 的 的 法
9、治。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宪 法 不 仅 宣布 宪 法 是 国 家 根 本 法,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是 一 切 国 家机 关 和 全 体 公 民 最 高 的 行 为 准 则,还 规 定 国 家 的 立 法 权 属于 最 高 的 人 民 代 表 机 关。因 此,在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中,宪 法和 法 律 具 有 广 泛 深 厚 的 民 主 基 础,所 有 机 关、组 织 和 个 人都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办 事,而 且 以 生 产 资 料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为 坚 强 的 后 盾,从 而 使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治 原 则 有 了 真 正 实 现的
10、 前 提 条 件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由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所决定的。就宪法的基本内容来说,它不仅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对国家权力不同部分之间的制约机制也有明确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权
11、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规定表明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这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被选举权指我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
12、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做主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体现了我国公民的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政治自由。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言论自由: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在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
13、理的有效形式。2)出版自由:指公民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和看法的自由。3)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
14、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个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
15、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
16、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人身自由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公民财产权、劳动权
17、、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等,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分别对这些权利作了规定。6文化、教育权 这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文化权体现为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教育权体现为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说明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知识的权利。同时,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7监督权与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第四
18、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 团结的义务。”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
19、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全体公民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守法尚德,遵章守纪保守秘密,爱护公产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国家秘密关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就是要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 密,防止各类人员泄露、遗失国家机密。公共财产是巩固国
20、家政权、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因此,任何公民都要珍惜和爱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同时还要与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做斗争。公民遵守劳动纪律,对于保证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劳动 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也是保证人民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故而必须遵守和尊重。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仅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也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这是全体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
21、侵犯、危及、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
22、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这一光荣和神圣的义务5依法纳税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障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做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消极回避。行使权利和自由,往往会给人
23、们带来利益或好处,而履行义务往往会使人们失去利益或受到限制,因此,人们都会有这样的心态或行为:行使权利和自由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消极回避。例如,“不要白不要”或“不拿白不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等,就是其典型表现。在道德层面上,表现为“先利己,后利人”或“如不利己,绝不利人”;在思想意识层面上,表现为缺乏整体、大局观念和为社会、他人服务的意识。(2)只管自己行使权利和自由,不顾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思想道德层面上,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时时事事都以个人为中心,甚至为了一己之私,损害和牺牲他人利益或自由(三)公民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2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24、要求(1)要严守权利边界。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应当认识到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要求公民严守权利的边界并不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束缚,恰恰相反,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有其边界,在此边界内,它能造福于人,超过此边界,只会为祸于人。这个边界的具体位置,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和自由、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衡量尺度来加以确定的。在公共生活中我们要严守权利的边界,只有在脑海中牢固树立权利意识和边界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的各项权利和自由(2)要勇于和敢于担当。就是要有义务和责任感,包括对自己负责或尽责、对他人负责或尽责、对社会负
25、责或尽责、对国家负责或尽责,这种责任意识是履行义务最基本的思想前提。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矛盾、许多纠纷、许多事故,其实都折射出许多人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往往意味着缺乏必要的担当在我国,公民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得履行一定的义务。公民在享有权益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因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权利是义务的基础,义务是权利的前提,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和无义务的权利。所以,我们在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更应该自觉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第二课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一)坚持依宪治国,才能实现宪法之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
26、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法治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内容统一、明确、普遍适用,程序完整科学。依宪治国除此以外,还强调实质意义的法治,将监督制约对象从行政权扩及立法权和其他公权力,切实有效保障公共利益、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从而丰富了法治国家的内涵(二)坚持依宪治国,是统合执政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的制度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综合考虑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公众共同利益和
27、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而执政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愿望要通过宪法这样的制度平台统合起来,用以规范社会行为、设定价值目标、凝聚改革共识、协调利益关系,并通过宪法实施来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按照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文化层面的文明发展进程,过去我们所说的现代化,是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国防的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器物层面的现代化,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从国家制度层面提出的涉及整个国家体制的综合意义的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比较完善、比
28、较定型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我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的重要标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应更加注重发挥宪法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二、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实施是宪法原则和规范的贯彻落实,是发挥宪法作用的基础,也是宪法的生命和权威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全面实施宪法,首先要发挥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和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立法,保证宪
29、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家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全面实施宪法,要加强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全面实施宪法,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此外,还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全面实施宪法,还必须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崇尚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是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的关键。要通过宪法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保障宪法实施就是保障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使各级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不违宪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