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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课件.ppt

    • 文档编号:4260357       资源大小:784.50KB        全文页数: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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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课件.ppt

    1、PPT模板下载: 各国的集体谈判制度o 一、英国的集体谈判 奉行“自愿主义原则”所有以法定方法决定工资及其他雇佣条件,在法律上亦被认为非属上策。就某种意义而言,所有英国立法系对集体谈判制度之诠释。卡恩.弗雷德o 英国的法律传统(英美法系)o 经济体制o 工业革命历史1.劳资关系中的自愿传统 反对任何外界的介入,主要靠自愿原则解决纠纷。1906年劳资争执法规定,劳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议会对谈判的过程、内容、结果等不作任何法律规定,集体谈判应免于法律责任。2.缺乏对工会的保护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得到雇主的承认,如果雇主不承认工会的合法性,该工会就没有办法同雇主进行谈判。3.集体协

    2、议约束力不强 集体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请求法律强制执行。集体协议不是“法律上的合同”,仅属于“君子协定”,协议的履行不是依赖法律,而是依赖社会制裁社会制裁。如何理解社会制裁?o 4、工会拥有免责权。o 在英国,禁止罢工是原则,同时法律又规定了工会的各种免责保护,使得罢工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和民事制裁得以豁免。o 5、消极团结权被强化。o 1992年工会与劳动关系法规定,受雇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工会;1993年工会改革与雇佣权利法强化了个别会员在工会事务上的权利,规定雇主代扣工会会费时,应该受雇者同意。o 6、劳资谈判分为正式谈判、非正式谈判与与考察性会议。o 1999年就业关系法案为

    3、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o 地方养老金计划65岁退休“85规定”o 政府2016年取消“85规定”o 英国和谐工会与政府进行艰苦谈判o“85规定”保留到2020年o 和谐工会如果与资方谈判未果,就会依据平等报酬法为其会员争取平等报酬。o 2006年,该工会通过法律手段为1500名在医院工作的女工赢得了平等报酬权。二、美国的集体谈判 自由风格突出1935年国家劳资关系法(瓦格纳法)标志着劳资谈判在美国法律中得到承认。1.中央级别的集体协议罕见,劳资双方组织化程度不高2.2.企业级别的谈判模式较为普遍,谈判分散、自由3.注重谈判程序的合法性,集体合同内容广泛、复杂 美国集体谈判的内容

    4、分为强制性、非强制性和不合法三种。强制性即全国劳资谈判委员会确定的双方有义务进行谈判的某些内容。(必备内容,如报酬、休息时间、福利、职业培训等)非强制性即双方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谈判的某些内容。(可选内容如工作地点、种类、工作范围、劳保用品)不合法即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或歧视非工会会员的内容 4.企业谈判实行“单一代表制”国家劳资关系局认定的工会,有权与雇主进行谈判;在一个企业存在多个工会的情况下,由职工推举一个工会作为本企业全体职工的代表。5、集体协议覆盖面小。(工会组建率10%)6、纠纷解决具有特殊性 劳动关系委员会 联邦仲裁调解局三、德国的集体谈判 以严谨规范著称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自由+秩序)

    5、社会伙伴关系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1.法律规范严谨,政府宏观调控,劳资双方自治1918年集体合同法1921年劳动协议法1949年基本法规定了劳资自治1952年集体合同法1972年工作章程法1976年共决法2.劳资双方组织程度高(雇主的组织程度90%)3.产业级谈判为主(谈判在产业工会和相应的雇主联合会之间进行)4.罢工投票门槛高,警告性罢工作用很大5、集体谈判每年的主题不尽相同(报酬、岗位、改善工作条件等)6、政府促使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罢工者和被解雇者不能从失业救济金中领取失业金。工会成员的经济损失要从工会罢工基金补偿,另一方面根据法律对违反游戏规则者提出警告或进行惩罚。四、日本的集体

    6、谈判 企业化谈判为主 经济体制 法律传统(混合法系)1.企业级谈判是主要形式,集体谈判的影响局限于大企业(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工会)2.独特的“春斗”方式 劳资斗争的形式,是工会组织对资方施加压力,进行劳资工资谈判的一个行动,主要解决工资的增长率问题,非会员也可以受益。3.集体合同覆盖程度低4.罢工罕见(劳资合作、终身雇佣普遍等)五、瑞典的集体谈判 集中化的谈判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1、劳资双方组织程度高,集中化程度强(80%90%;中央级、产业级和企业级)2、劳资自治传统(1936年基本协议,该协议对谈判程序、机构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限制了雇主的管理权限)3、劳资谈判采取集中化方式,劳资协议对劳资

    7、各自下属的工会和雇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4、谈判中的“工业和平协议”控制了争议的发生第二节 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共性 集体谈判制度在西方国家属于比较成熟的劳动法律制度 有相对完善的立法 有规范的运行程序 有明确的谈判主体 一、集体谈判在整个劳资关系体系中的地位o 集体合同劳资谈判签订 其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o 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雇主签订 其标准不得低于劳动法 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o 劳动立法提供最低标准集体谈判制度的意义o 对于工人而言 属于集体劳权,其效力和影响力大于个别劳权o 对于工会而言 代表维护工人权益的最主要的途径,是工会最主要的活动o 对于劳资关系体系而言 为劳资关系的调处提供了一条法制化

    8、的轨道,缓和劳资矛盾,减少劳资激烈冲突o 因此,集体谈判制度成为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二、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基本构成(一)劳资谈判的内容(一)劳资谈判的内容主要是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核心是工资(每年必谈的内容)注意:生产经营指标问题是否放在谈判当中?为什么?(二)劳资谈判的主体(二)劳资谈判的主体o 劳方 工会或工人代表o 资方 单个雇主或雇主组织o 集体谈判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谁的资格需要确认?工会的?雇主的?为什么?对工会谈判主体资格需要确认 原因:工会需要与资方谈判,雇主并不愿意谈判;而工会是多元的,在众多工会当中谁

    9、具备谈判资格,需要确认 意味着理论上工会有谈判权,但实际上不是每个工会都能实现谈判权的工会资格的一般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结社自由第二,组织独立并能够代表雇员利益第三,具有参加谈判和订立实施合同协议的 行为能力确认方式o 自愿确认由劳资双方自己决定,政府不出面干预 存在问题:往往是雇主掌握主动权,对劳方不利(如英国)o 行政确认利用国家法律手段解决确认问题 有的按照工会组织率标准;还有美国、加拿大方式:法律规定由工人选举决定 (三)谈判的层次与级别(三)谈判的层次与级别西方国家劳资谈判有三个层面:o 国家级谈判北欧国家o 产业行业级谈判西欧大部分国家(德)o 企业级谈判日本、美国1、国家级谈判o

    10、 所在地域北欧如瑞典、挪威等国o 作用中央级别的“基本协议”为基层谈判确定一个框架(中央雇主联盟与全国工会联合会)o 条件国家小,劳资双方组织发达,集中程度高,自治能力强2、产业行业级谈判o 所在地域西欧大部分及澳大利亚o 作用缩小雇员之间工资差异 为产业行业内的谈判提供标准 为企业工会提供支持 影响劳工政策和立法o 条件劳资双方组织特别是产业行业工 会健全且具有相当实力3、企业级谈判o 所在地域日本、加拿大、美国等o 作用组织谈判简单便捷 沟通相对容易 成本较低o 条件企业工会具备谈判实力 掌握信息 工人支持在谈判层次方面的趋势o 工会方 喜欢集中化的谈判,因为,它便于集聚工人集体的力量,对

    11、资方施加压力o 雇主方 喜欢分散化的谈判,可以给各个雇主更大的灵活空间,在企业内的劳方压力比较小(四)集体合同的效力与覆盖率(四)集体合同的效力与覆盖率o 集体合同效力 相当于企业“小宪法”,对劳资双方具有约束力,依靠制度保障,违约要承担责任 所谓的“君子协议”(英)约束力有限,法律规范不严格,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各国会员率与覆盖率情况 国家 会员率 合同覆盖率o 法国 8%8090%o 德国 34%90%o 丹麦 85%85%90%o 英国 30%50%o 美国 14%25%30%o 日本 20%20%覆盖率有两种情况:o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应该只覆盖工会会员 有些国家如丹麦、日本就是如此。会员率

    12、与合同覆盖率基本相当 o 与此同时很多国家集体合同覆盖率大于工会会员率,因为政府有扩展程序扩展程序集体合同的扩展o 由政府制定并实施o 当一个集体合同(比如35小时工作周)签订之后,可能只适用于某一个产业。当合同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劳资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政府提议,将该合同扩展。政府机构研究认可后,可以宣布上述合同可以扩展适用于其他产业。o 有扩展程序的国家集体合同的覆盖率比较高带来的问题o 集体合同到底是应该只适用于工会会员,还是应该适用于所有职工?o 适用范围扩大会产生什么影响?会员与非会员是否应该有所区别?(五)施压手段(五)施压手段o 在谈判僵持不下出现破裂时,劳资双方均有向对方施加压力

    13、的手段:o 劳方罢工o 资方闭厂 (统称为“产业行动”)o 在法定条件下出现的产业行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罢工劳资谈判的程序之一o 法律规定 1.罢工属于集体谈判的一个程序 2.罢工只能围绕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 3.罢工必须是由工会组织的才合法 4.罢工期间遵守适度性原则 5.和平期内不能罢工和闭厂 工会与罢工 1.支付罢工津贴(30%-60%)2.参加罢工工人投票(50%-75%)3.罢工之后谈判的结果再经工人二次投票关于罢工的思考o 首先,罢工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行为,而非政治行为o 其次,罢工是被限定于劳资谈判过程之中的o 第三,罢工的目的不是破坏,而是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回到谈判桌

    14、上来罢工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可以控制的行为,同时,罢工权又是劳资谈判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六)集体谈判的新趋势o 1、内容更加丰富o 2、覆盖面扩大o 有限涵盖原则o 广泛涵盖原则o 3、谈判的重心发生转移o 4、集体合同的作用受到挑战o 5、跨国性集体谈判活动有所发展第三节 西方集体谈判制度面临的挑战o 一一、背景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加剧,资本在世界各国的自由流动,给传统的劳资关系体系带来冲击,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形成二、表现(一)在业工人权益被削减,如冻结工资或限制工资增长,削减社会福利开支等(二)工会谈判权被削弱1、法律限制增加,谈判分散化 1992年新西兰就业合同法 澳大利亚1992年规

    15、定工人直接同雇主谈判 1993年英国工会改革与就业权利,强调工会会员的个人权利,规定会员自愿接受集体协议,可以接受不允许组织工会的雇主的雇佣。1995年意大利全民投票,有4个问题设计削弱工会权利,结果有3个获得通过 2、工会的组织率下降 3、资本外迁打压工会谈判实力 4、跨国公司新的经营方式使工会难遇谈判对手三、各国工会的对策1、注重完善立法,改善法律环境2、重视发展会员,扩大工会组织率3、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谈判策略4、面对全球化各国工会寻求联合行动(如欧洲工会联合会推进跨国集体谈判,维护各国工人的权益)5、推进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范围单击此处添加标题1单击此处添加标题2单击此处添加标题3单击此处添加标题4PPT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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