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控制及调查取证现场控制及调查取证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陈永德陈永德 1、现场控制及调查取证:法律职责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995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2004年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2003年年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2006年年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
2、援应急预案,卫生部,20062006年年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卫生部,19971997年年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GB14938-94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19991999年年 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省卫生厅,湖北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省卫生厅,20062006年年2、相关定义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
3、有害物质以食物作为载体而导致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通过食物进入人体,而使人体罹患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和其它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是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暴发:由于摄入共同食物而出现2个或2个以上的相同病例。3、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及响应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1)特别重大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级):卫生部响应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
4、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2)重大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级):省厅响应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3)较大较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级):市局响应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4)一般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县局响应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学校、幼儿园、承办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接待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的。4、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4.14.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1)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开
5、展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接报和上报;(2)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3)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处理突发事件,向其它部门通报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
6、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7、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
8、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
9、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2 医疗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承担责任范围内食物中毒的监测、报告工作;(2)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求援工作;(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4.34.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2)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3)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
10、职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食物中毒样本(标本)的采集与实验室检测;(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4.4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食物中毒现场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2)依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并报告中毒情况;(3)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5 5、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突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 5.1突发事件信息的初步评估 5.2启动调查 5.3流行病学调查5.3.15.3.1调查病例调查病例 5.3.2建立病例定义
11、:分三类:(1)确诊病例:符合疾病的临床标准,在疾病潜伏期内有流行病学暴露史,(2)推定病例:符合疾病的临床标准,在疾病潜伏期内有流行病学暴露史,(3)疑似病例:符合疾病的临床标准,在疾病潜伏期内有流行病学暴露史,5.3.3 5.3.3 建立流行病学关联建立流行病学关联 时间关联 地点关联 人群关联 5.3.4 5.3.4 形成假设形成假设 5.3.5 5.3.5 搜索病例搜索病例5.3.6调查对照 对照:对照来源:5.4样品和标本的采集与处理 5.4.1可疑食物样品的采集与处理 5.4.2临床标本的采集与处理 5.4.3样品和标本的运输6 6、资料分析、资料分析 6.1绘制流行曲线 6.2分
12、析症状和体征、潜伏期 6.3确定可疑餐饮 6.4流行病学分析 6.5综合分析7 7、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综合报告、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综合报告 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模板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模板:7.1前言 突发事件的简短总结。7.2背景(1)描述事件发生的背景。事件是否与特殊场合有关?(2)哪些个体与突发事件有关?人口学特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等。(3)病例人数(那些符合病例定义的人)。(4)暴露人数。(5)病例的临床表现,包括生病、住院、死亡、症状、体征等。(6)事件发生地点,例如,家庭、正作单位、学校等。7.3 3 方法方法 (1)采用了哪些调查方法?例如,病例对照研究、
13、队列研究等。(2)开展了哪些实验室调查?实验室调查是依据临床表现,还是流行病学调查结果?(3)调查资料的统计分析方法。(4)调查表的复印件。(5)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7.4 7.4 结果结果 (1)描述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包括流行曲线、各类图表等。(2)分析致病因子、原因食品、事件的引发因素。(3)实验室检验结果。检验结果是否支持假设?(4)主要的问题是否已经解决?7.7.5 5 结论结论 说明事件的最终诊断结果及判断依据。7.6 7.6 讨论讨论(1)评价控制措施的效应。(2)探讨重要的发现。(3)评价目前的监测系统。目前的监测系统是否足以预测未来的暴发?哪些地方需要改进?(4)总结经验教训。
14、(5)推荐预防性的控制措施。8.8.对食物中毒现场对食物中毒现场 采取采取 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对食物中毒肇事现场(餐馆、食品加工厂、商店等)采取临对食物中毒肇事现场(餐馆、食品加工厂、商店等)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时行政控制措施;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 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一)责令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封存造成食物
15、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三)责令可疑的生产经营人员离开加工岗位,停止生产经(三)责令可疑的生产经营人员离开加工岗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营活动。(四)必要时,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四)必要时,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中毒食品或污染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
16、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者采取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时,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制措施时,使用封条,并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书。封条上应加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印章。封条上应加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印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
17、,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被控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被控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制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应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具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具有条件的单位予以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人承担。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员第三十九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当场对已造成执行公务时,遇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可
18、当场对已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食物中毒的食品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笔录,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应品予以封存,并制作笔录,但在采取封存措施之后,应立即报请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送达行政控制决定立即报请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送达行政控制决定书。书。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对封存的食品以及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或者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或者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一
19、)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决(一)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出予以销毁的行政处罚决定;定;(二)属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二)属于未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作出解封决定时,应送达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用具,予以解封。作出解封决定时,应送达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开启封条。定书,并开启封条。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因特殊事由,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决定。8.2 8.2 对高危人群的控制对高危人群的控制9 9、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机构的调查取证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般说
20、来,是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明显表现,发生了事故本身已构成了立案的条件。因而,进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并不只是为了查明食物中毒原因而进行的调查,还涉及到是否要给予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者以法律制裁。一旦对这个法律制裁不服,引起行政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就成了被告。卫生行政部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必须牢固树立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过程就是执法取证过程的观念。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证据既要经得起学术上的再审查,又要经得起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的严格检验。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取证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就不能将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认定作为一项单纯的业务技
21、术行为,而应依法行政,使调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要注意科学取证。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能否取得足够的证据,不仅取决于卫生监督员辛劳的工作,更取决于调取证据的方式方法是否科学合法。为防止出现错案,肯定性证据不仅要确实充分,能够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及构成系统的证据链条。9.1 9.1 按按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等的要求来取证等的要求来取证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第3939条: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22、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
23、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GB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致病物资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
24、标准总则:致病物资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9.2 卫生学调查 9.2.1 危害性分析 对环境/人员卫生因素进行调查 询问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获取每种可疑食品相关资料:了解每种可疑食品制作工艺及过程 9.2.2 突发事件的引发因素分析 9.3 几点提醒:几点提醒:(1)(1)重视现场卫生状况勘验重视现场卫生状况勘验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取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文书。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文书。现场卫生状况、食品在加工、贮存、运输供应中的各现场卫生状况、食品在
25、加工、贮存、运输供应中的各种污染因素分析是确定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重要佐证和材种污染因素分析是确定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重要佐证和材料。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了解事故现场卫生状况是了解事故现场卫生状况,进行卫生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材料依据学评价的重要材料依据,是诉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原始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之一。之一。(2)(2)正确提取书证正确提取书证 提取书证时,往往只是复印提取了事,没有注明原件保存的地点及提供人、提取人签名盖章,使书证项目不全,从而使其真实性受到质疑。(3)(3)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对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和当事人等进行调查时,没有作询问笔录,而往往只是记在
26、笔记本上,没有被调查者书证记载,而书证记载对于证据的客观性尤为重要。这样,由于没有被调查人的书证记载,法院就难以确认调查所得到的材料的法律效力。(4)(4)调查顺序调查顺序 由于当事人陈述、受害人证言、旁证人证言不同于由于当事人陈述、受害人证言、旁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物证、书证,具有主观性强、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特点具有主观性强、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特点,所以应所以应先人证后物证、书证先人证后物证、书证的顺序。的顺序。由于当事人是违法案件的责任承担者由于当事人是违法案件的责任承担者,案件的处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过早接触会发生串供、伪造证据过早接触会发生串供、伪造证
27、据等问题等问题,因此因此,应当应当先调查受害人先调查受害人,后证人后证人,最后当事人最后当事人的的顺序。顺序。这样这样,在调查中层层深入在调查中层层深入,由浅入深由浅入深,在获取较多旁在获取较多旁证材料后才接触当事人证材料后才接触当事人,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9.4 9.4 突发突发食源性公共卫生案件的行政处罚食源性公共卫生案件的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第3939条: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
28、源性疾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应做到:行政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程序合法 处罚得当处罚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