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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实务》第九次课-第七章-未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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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实务》第九次课-第七章-未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课件.ppt

    1、一班商标审查情况反馈v一、王舒同学、戴运贤同学、林恒宙同学、卢毅同学、魏汉平同学、陈育佳同学的商标是谁审的?v二、问题反馈v1、有一位同学的商标采取了一款游戏的角色名,认为便于记忆,有什么问题?v审查员认为并不是所有人都玩游戏,所以不一定便于记忆,有什么问题?v2、有同学用名人的名字作为商标的文字,除了检索显著性之外,还应考虑什么问题?v3、有同学用IP作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商标,会有什么问题?第七章 未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授课教师:吴雨辉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第一节 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v原则上讲,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但是对于违背诚实

    2、信用原则的滥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也做出了回应。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一、禁止注册他人有影响的商标v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v 这一条规定主要解决了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v唐某诉商评委注册商标行政纠纷案 P267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1998年6月29日,河北省蠡县志远油毡厂(志远油毡厂)在第20类油毡商品上申请注册“石林SHILIN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1999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于2000年5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昆明市官渡

    3、区关上兴达防水材料经营部(关上兴达经营部),2003年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昆明市官渡区石林防水材料厂(石林防水材料厂)。本案原告唐某为石林防水材料厂业主。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2000年8月16日,本案第三人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石林SHILIN及图”商标的申请。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在1997年购买了濒临破产的昆明建筑材料厂的全部资产,后者于1997年8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在油毡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石林牌SHILIN及图”基本相同,志远油毡厂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仅四个月即

    4、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将争议商标转让给与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同处一地的关上兴达经营部,并在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之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向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要求50万元经济赔偿,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商评委于2005年1月5日裁定撤销争议商标。v原告唐某不服该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法院指出:“就本案而言,判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的关键在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作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

    5、可以证明“石林牌SHILIN及图”在1994年于云南省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但第三人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并未提供1995年3月之后到争议商标申请日的1998年6月29日之间长达三年多时间的使用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石林牌SHILIN及图”商标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二、禁止恶意抢注商标v商标法第十五条:“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

    6、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v 这一条规定主要解决了恶意抢注的行为,无论该在先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力。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v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v“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v(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v(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v(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v(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

    7、假表示。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其中第二款的规定便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当中“知名商品”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v1、经国家主管部门按照严格程序认定的名优商品、使用的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v2、在本地区或者国内外为用户、消费者所熟悉的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v3、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商品。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认定条件:v1、与通用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有显著的区别v2、使用在先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司法保护v巴黎公约中规定,各成

    8、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要件。因此,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弥补“注册原则”的不足,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v(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v(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v(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v(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v(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

    9、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v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v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v1、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v2、对于非类似商品的商标的保护(即跨

    10、类保护)v 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包括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v根据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标准包括v(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v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

    11、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v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

    12、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第第1299994号号“吉百利吉百利JBL及图及图”商标异议复审商标异议复审案案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服务:面粉加工服务:面粉加工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商品:巧克力、糖果商品:巧克力、糖果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申请人(原被异议人):辽阳市吉百利西式食品店辽阳市吉百利西式食品店被申请人(原异议人):被申请人(原异议人):凯德伯里有限公司凯德伯里有限公司主要证据:主要证据:1.原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于1

    13、998年3月4日发布在中国食品报上的“1997年度全国食品市场领先品牌”列表,其中“吉百利”商标在巧克力行业排行第二,同类市场综合占有率达10.35%。商标局于1999年4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中包括英国吉百利有限公司在巧克力、糖果上注册的“吉百利Cadbury”商标。1.面粉加工服务对象与巧克力的消费群大致相同,具有一定关联性。2.案例特点:对于在中国长期使用并在市案例特点:对于在中国长期使用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外商标,可以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外商标,可以适当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当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14、、程度和地理范围v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

    15、等有关材料。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v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6、v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6日。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申请注册了“国美电器”商标(其中“电器”放弃专用权,下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2000年1月28日,该商标转让给了原告。北

    17、京国美电器公司诉涂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P309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2003年12月17日,被告涂某注册成立了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2003年12月30日,被告涂某在武汉晚报A23版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美百货”的标识,被原告国美公司发现,遂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连锁经营的全国知名企业。自1987年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全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在全国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100余家大型连锁商城,“国美电器”更是成为中国广大消费者家喻户晓的

    18、一个驰名品牌。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2003年12月,原告北京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发现有一家自称为“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商店在武汉晚报上刊登招聘广告,并使用“国de美”字号和标识进行经营。被告涂某未经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国de美”字号和服务标识进行经营,并特意淡化de字,造成相关公众将“国de美”误认为国美,误导公众。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被告涂某在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中口头辩称,使用“江汉区国美百货”对外进行招聘是事实,在经营场所使用“国de美百货”也是事实,但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是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分局核准登记的,不存在侵犯原告的

    19、注册商标使用权的问题。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国美电器”商标为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要解决本案被告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就需要对“国美电器”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这取决于“国美电器”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和涂某使用“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的行为、以“国美百货”的名义进行招聘的行为、以“国de美百货”作为经营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第35类服务。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国美电器”商标自1997年

    20、注册以来,原权利人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和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布在全国的120家分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布在全国的120家分部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广告媒体上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公众,销售额不断上升,始终位于同行业前列,并有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因此,“国美电器”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对其实施跨类保护。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法院认为,判断被告涂某注册使用“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的行为、以“国美百货”名义进行招聘的行为和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国de美百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要

    21、看上述使用方式与“国美电器”这一服务商标在使用中是否误导公众,引起混淆或者误认。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按照上述标准,涂某使用“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的行为、以“国美百货”名义进行招聘的行为和以“国de美百货”作为经营标识的行为,是模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驰名商标“国美电器”,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三、驰名商标的特殊待遇v(一)驰名商标的强保护v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并且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提出侵权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5年期间限制。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

    22、典型案例 第3102476号“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树木、谷(谷类)、酿酒麦芽等商品 白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案例特点:案例特点:1.1.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对方未予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对方未予否认,商评委予以认可。否认,商评委予以认可。2.2.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商评委认为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商评委认为 “杏花村杏花村”一词并非申请人所独创,且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与白一词并非申请人所独创,且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与白酒等商品在生产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酒等商品在生产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

    23、尚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大,尚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将误导消费者,以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将误导消费者,以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二)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时的特殊保护v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在后以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相关公众或者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v在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中,他人若无驰名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证明,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对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将不予核准登记。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三)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的特殊保护v当

    24、注册的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注册人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时,可以要求撤销该域名。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v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起诉称:自年起,劳力士公司陆续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多个“”商标。劳力士公司对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手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年“”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年月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注册了“”域名,但未实际使用。劳力士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将劳力士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于恶

    25、意抢注行为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v 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撤销“”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四)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v根据新商标法的最新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v谢谢!本课件仅供课堂教学使用,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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