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组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 14项专业验收规范组成;2、名称: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4)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7)屋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9)建筑
2、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5)智能建筑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2)3、补充: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国务院行政法规 特别
3、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建设部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监理范
4、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规定1、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规定2、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规定 3、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的其他规定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及合格要求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要求1)检验批的合格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2)分项工程的合格要求 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应验收合格 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的
5、合格要求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具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要求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质资料应 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 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验收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 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 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
6、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1、概念: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2、一般规定3、保修期限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 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以 及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 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2年;
7、5)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4、保修范围及保修费用1)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的情况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2)关于保修费用支付的规定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2、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3、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及参会人员补充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分部工程档案资料(含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经公司一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出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签署意见,再报质监
8、站核查。2、有 施工单位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报验单,报验单上已签署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审查同意认可的意见。3、实行监理的工程有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其完整的监理资料,经公司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总监审查合格,签出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4、有勘察(仅地基基础分部)、设计单位写出的分部工程质量检验报告。5、有建设单位写出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6、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在限期内已全部整改完毕,有书面反馈报告。7、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要求:1)人工地基有检测合格报告;2)地下防水工程有检测合格报告;3)现场结构构件的轴线及标高控制线测弹完毕并经监理
9、验收合格。8、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要求:1)新材料有检测合格报告;2)新结构、新工艺有结构实验报告或专家论证认可报告;3)现场结构构件的轴线及标高控制线测弹完毕,全高垂直度及沉降观测记录完整。现场垃圾、材料、模板清运堆放完毕。补充二、分部工程、专项工程质量验收时限1、地基基础工程分部工程验收时间:1)砖混结构采用条形基础、挖孔桩基础应在基础完工后立即进行;2)设有地下室的多层、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工程,应在地下室砼结构的模板工程拆除后立即进行。在基础砼养护期间,由总监组织对地下室砼强度和抗渗性能作出评估,有把握的可以施工主体结构的14层。2、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可采取分段验收,每个验收段不少于4个结
10、构层。3、专项工程验收,应在竣工验收前,经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进行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补充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具备完整的工程施工档案,并经公司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监理检测且工程质量合格,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档案,提出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公章。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
11、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提出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5、建设单位:对工程的管理和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写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现场代表和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6、有电梯、通风空调、室内环境等专项检测合格的文件资料。7、对于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应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竣工报告或确认资料。8、有经建设单位汇总整理,经档案馆预验收认可的,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9、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使用说明书。10、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使用文件。11、建设行政主
12、管部门及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完毕,有书面报告。补充四、竣工工程移交1、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共同向使用单位或购房户逐层逐间(指屋面、地面、门窗、装饰、水电设施)办理移交手续。2、防水工程质量移交:1)厨房、卫生间地面,屋面天沟或蓄水屋面、水箱等防水工程质量,要蓄水24小时以上,板底及四周墙面无渗水痕迹、地面不积水,地面高差、坡度符合设计图或标准详图的要求。2)外墙面防水工程质量,应在雨季连续降雨期间或外墙喷淋水2h以上的条件下,观察内墙面无渗水痕迹为合格。3、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用户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补充五、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
13、,依照有关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及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3)工程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包括:工程竣工情况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阶段验收文件、专项验收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对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文件。6)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检资料;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房还应提交商品住宅质量保修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2、备案文件审查3、备案时限和问题处理1)备案机关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2)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3)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对擅自使用超过一个月不申请备案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准销售、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