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1.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3合同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投保人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
2、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从公共账户中扣除账户余额的2%的费用后以转账形式退还投保人。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2.2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但不得低于三年。保险期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2.3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保障责任进行组合,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2.3.1门诊医疗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疾病在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
3、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2.3.2住院医疗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3.3 健康体检、牙科保健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认可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健康体检、牙科保健保险金。2.3.4 其它医疗保健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生育、康复治疗、护理等其它医疗保障项目在认可医院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费用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
4、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中,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4公共账户一、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二、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于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公共账户。三、公共账户月结余金额按2.5%年利率复利计息(足月计息)。四、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从公共账户中支付,并以该被保险人此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以当日的公共账户价值为限。五、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5、。2.5管理费用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以下管理费用:2.5.1 初始费用本公司将在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时从保险费中提取6%初始费用。2.5.2 理赔费用每次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公共账户中提取支出部分的2%作为理赔费用。理赔费用的提取优先于保险金的支付。在本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公司不再收取此项费用。2.6满期终止及续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将公共账户余额以转账形式退还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由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本合同可续保。对于续保时的账户资金余额,本公司不再扣除初始费用。2.7附加服务约定投保时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提供以
6、下服务项目:2.7.1 保障方案设计服务本公司可为投保人提供保障方案设计服务,经过双方认可的保障方案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从2.3所述保险责任中选取适当的保险责任进行组合。二、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设计合理的保险金额、费用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三、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需求为其设计责任免除事项。2.7.2 理赔管理服务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可为投保人提供理赔管理服务:一、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对保险事故及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
7、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二、本公司对每一笔赔付做出记录,每半年结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递交一份关于上一期保险金给付情况的报告。保险费3.1保险费交纳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领取保险金而身故的,本合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4.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4.3保险金申请一、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8、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用药明细表、结算明细表;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基本条款5.1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二、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在职、离退休员工、员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五人。5.2被保险人的变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投保人需要
9、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对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5.3减保选择权本合同成立后,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减少公共账户资金余额,所减保资金用于交纳投保人在本公司投保的其他团体健康保险的保险费。5.4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5.5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6.1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6.2认可医院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载明。6.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