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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解读课件.pptx

    • 文档编号:3511453       资源大小:435.94KB        全文页数: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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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解读课件.pptx

    1、完善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解读二三一CONTENTSCONTENTS目目 录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目标与路径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

    2、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五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个规定五个规定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

    3、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质量+安全解读1:单位+个人解读2: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问责也大多针对单位,但并没有落实到个人。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4、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读3:将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文件之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集中起来,梳理出最重要、影响最大的内容,明确作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责任。解读4: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共性要求:规定要求五方主体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

    5、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6、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

    7、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行政处罚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

    8、位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行政处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

    10、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行政处罚(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11、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

    12、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行政处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

    13、责任八项规定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行政处罚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

    14、规定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

    15、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

    16、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

    17、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四、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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