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
2、钩。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
3、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二章 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公共服务类企业是以保障城市日常运行、服务民生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及服务保障能力,引入社会评价。第六条实施企业经营业绩目标预算管理,提高业绩考核目标预算的科学性、严谨性。设立考核指标目标值,考察实际完成
4、值与目标值的偏移度,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横向与纵向对比的方式,科学进行考核。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个性指标(含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构成。个性指标(含承担政府工作任务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并结合行业特点分别设置。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附件1)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约定。竞争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升股东价值和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评价实现利润、经济增加值、地方贡献等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市场竞争能力。功能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在域投资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提升服务政府战略任务能力,兼顾经济效益。在评价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评价承担的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引导企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提升,关注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城市运行能力。主要评价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节能减排和保障能力,并引入社会评价。第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重点关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资产周转率以及运营效率等可持续发展指标。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在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约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每
6、个任期开展一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需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十条经营业绩考核设置综合评价考核等指标。依据委组织部的考核结果,企业负责人在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为不胜任的,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零分;依据监管单位的考核结果,企业未达到所承担专项任务考核目标的,扣除相应分数。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及方式第十一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采取签订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责任书内明确考核内容及指标、奖惩方式等。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程序(一)核定考核目标值。根据委、政府重点工作计划责任分解,结合企业实际,经分管领导同意,客观合理
7、地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考核期初,企业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周期及本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提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度考核目标原则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二)签订考核目标责任书。每年3月底前,签订本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内容及指标目标值、计算方法及计分标准;责任书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考核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跟踪程序 (一)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化国有企
8、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属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属国有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二)各属国有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对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因非企业自身因素和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如期完成的年度任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年终将本年度影响考核指标因素汇总上报。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属国有企业应于考核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对上年度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书
9、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年度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3、年度内属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5、措施和建议。(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与绩效评价。(三)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属国有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听取领导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属国有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建议。(四)考核结果及收入分配方案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10、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报政府常务会议和委常委会通过后,由财政局按程序进行批复。第四章 薪酬标准和发放第十五条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程序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并实施奖惩。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第十七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第十八条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
11、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的具体计算方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确定,最高不超过2。具体为: 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0.4 (考核分数-100)/ (封顶分-100),分布间为1.6至2。考核分数为10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6(考核分数-80)/20,分布间为0至1.6。封顶分由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年度效益总体增长和年度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原则上为年度最高得
12、分。第二十条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市场竞争程度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第二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具体为: 考核分数为100分及以上的,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度薪酬总额30%;考核分数为100分以下的,任期激励收入=任期
13、内年度薪酬总额30%考核得分/100。第二十二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第二十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考核按考核年度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第二十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一般3年一个任期。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后原则上按5 :5的比例分2个年度兑现。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依据审计结果兑现。第二十五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
14、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六条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原则上按照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特殊情况下按委、政府确定的意见执行。第二十八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当前缴费记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15、第二十九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三十一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国家和省市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五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等法定福利待遇,以及委、政府确定的奖励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薪酬外领取其他收入。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
16、取工资、资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批复后,属企业应将本企业负责人具体薪酬分配方案及福利待遇情况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十三条经委、政府同意,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企业要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以及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
17、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五条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经政府同意,可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承担政府任务,参照同类企业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及薪酬标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方法附件1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个性指标得分 (一)指标分值1.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80分,其中利润总额基本分40分,经济增加值基本分40分;个性指标基本分20分。2.功能类企业和公共服
18、务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30分,其中利润总额基本分10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本分10分,经济增加值基本分10分;个性指标基本分70分。(二)基本指标计分标准目标值对应基本分指标计分标准目标值高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的,基本分上浮5%。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基本分的1.5%,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的1.5%,最多扣基本分的15%。目标值为前三年平均完成值的,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加基本分的1.5%,最多加基本分的15%;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的1.5%,最多扣基本分的15%。目标值低于前三年平均完成值的,基本分下调5%。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2%
19、,加基本分的1。5%,最多加基本分的1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基本分的1.5%,最多扣基本分的15%。 (三)个性指标及计分标准 1.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资本运营效率、盈利质量、现金流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功能类企业。重点考核承担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建设任务,以及政府项目质量优良率、工程项目进度率、资金预决算控制、到期债务偿还比率、新增融资额度等情况。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3.公共服务企业。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安全运行以及承担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等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20、。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经济指标得分+发展指标得分 (一)指标分值1.竞争类企业和功能类企业。经济指标基本分为70分,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为40分,总资产周转率基本分30分;发展(综合)指标基本分为30分。2.公共服务类企业。经济指标基本分为70分,其中净资产增长率基本分为40分,总资产周转率基本分30分;发展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二)经济指标计分标准目标值对应基本分指标计分标准目标值高于上一任期完成值和行业平均值中的较高值的,基本分上浮5%。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最多加基本分的2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基本
21、分的3%,最多扣基本分的25%。目标值为上一任期完成值的,得基本分。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最多加基本分的15%;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基本分的3%,最多扣基本分的25%。目标值低于上一任期完成值的,基本分下调5%。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3%,最多加基本分的1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基本分的3%,最多扣基本分的25%。 (三)发展指标及计分标准重点考核企业人才发展体系建设、完成重大战略任务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情况。具体指标及计分标准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方法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企业规
22、模系数 一、功能性质系数功能性质系数根据企业类别分别确定,竞争类企业为1.3 ,功能类企业为1.25,公共服务类为1.2。 二、企业规模系数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上年资产总额、国有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确定。 企业规模系数=20%z+20%j+20%x+30%y+10%m z为资产总额系数, z=0.6637Z0.0859,Z为上年资产总额 (亿元); j为国有净资产系数, j =0.7162J0.092, J为上年国有净资产 (亿元); x为营业总收入系数, x=0.7093X0.0854,X为上年营业总收入; y为利润总额系数, y=0.9783Y0.0836, Y为上年利润总额 (亿元),平均利润总额为负数的, y=0.75; m为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系数, m=1.0254M 0.1031,M为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负数的, m=0.75。三、确认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结合我实际,经批准可适当调整绩效年薪调节系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