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3月月1 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自20192019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前言导读批示指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成绩来之不易。谨向同志们致以诚挚问候!新的一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2、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应急应对措施和决策、指挥机制,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条例总则与附则01条例明确应急准备02条例规定应急救援03条例界定法律责任043 3月月1 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自20192019年
3、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与附则为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范围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和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与附则共同负责职责范围协调本级协助上级生产安全事
4、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行业、领域的生产
5、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急工作职责。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与附则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生产经
6、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一部分 条例总则与附则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19年年4月月1日日起起施行施行3 3月月1 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自20192019年年4 4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010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生产经营单位应
8、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0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0202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030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0404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0303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0404第二部分 条例
9、明确应急准备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第二部分 条例明确应急准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
10、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产业聚集区域内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防止事故危害
11、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0801020304050607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
12、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服从统一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
13、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组织相关单位协助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
14、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部分 条例规定应急救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
15、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部分 条例界定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部分 条例界定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