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第一节第一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共5章,61条。内容包括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一一、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 二、用人单位的职责二、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
2、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3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2.2.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
3、受职业卫生培训。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法定的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4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基本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
4、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5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6.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向职业卫生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7.7.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8.8.工
5、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6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9.9.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7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0.10.职业卫生警示
6、告知职业卫生警示告知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与警示标识。8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2.2.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职责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职责 建
7、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9三、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取的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取的措施 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相关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10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略。本节结束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
8、施行。共17条。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11第二节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一一、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2.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申报。12
9、 二、属地分级管理二、属地分级管理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3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材料三、职业病危害项目材料 1.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申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四、项目内容变更和项目注销四、项目内容变更和项目注销 1.用人单位有四种情形之一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2.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受理申
10、报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2.受理申报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3.受理申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技术秘密。4.受理申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举报。14 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略。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共5章32条,内容包括
11、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于2014年5月14日由国家卫委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5 第三节第三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 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2.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接受
12、职业卫生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或者报告。16 一、原则规定一、原则规定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2.2.落实职业健康监护专项经费落实职业健康监护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13、17 二、用人单位的职责二、用人单位的职责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选择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4.4.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对新录用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18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
14、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9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6.6.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或职业中毒症状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
15、康检查。20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7.7.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8.8.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21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部门报告。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
16、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22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重点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执法人员职权与义务执法人员职权与义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23 三、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四
17、、法律责任略本节结束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共6章,53条。内容包括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5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
18、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2.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一、原则规定一、原则规定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乙、丙级三个等级。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量控制 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
19、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26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27 1.1.职业卫生专家库职业卫生专家库 国家卫健委、省级卫健委和市级卫健委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专家库专家行为准则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二、资质许可二、资质许可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专家库专家定期复审与调整 各级卫健委应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工作需要,
20、及时进行调整。2.2.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提交相应的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提交相应的资料。资料。3.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 各级卫健委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28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技术评审工作应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4.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向发证机
21、关提出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29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3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22、。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批准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行政区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填写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31 三、技术服务三、技术服务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2.2.依法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依法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3
2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准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准则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32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有规定的8项行为。4.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33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重点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内容 发证机关应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规定的7项内容。发证机关应
24、对取得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2.2.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技术服务。34 四、监督管理四、监督管理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技术服务。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向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在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35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36 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本节结束 3.对违
25、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举报。略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3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46条。内容包括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
26、的监督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38 一、原则规定一、原则规定 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2.2.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等的总称。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责任主体职业病防护设施建
27、设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39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4.4.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工作工作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40 出版社 理工
28、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6.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41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7.7.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 安监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库专
29、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8.8.设立公告栏或网站及时公告信息设立公告栏或网站及时公告信息 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42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2.2
30、.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评价结论。43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预评价方法预评价方法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4.4.预评价报告的评审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31、,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44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不得通过评审的预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的预评价报告 对危害因素识别不全,评价不符合要求;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其他情形。6.6.变更内容重新预评价和评审变更内容重新预评价和评审 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其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45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
32、业卫生法律法规46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 设计依据;建设项目及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防控性能进行分析;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设置情况;说明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措施及对策措施采纳情况;投资预算明细表;可达到预期效果及评价。3.3.建设项
33、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47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4.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对防护设施进行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防护设施设计未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未采纳预评价报告中对策措施,未作充分论证说明。未对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其他情形。48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
34、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6.6.变更内容重新设计和评审变更内容重新设计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评审后,其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49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50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 1.1.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2.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5、前,建设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5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
36、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为劳动者个人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他管理措施。52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试运行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4.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内容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53
37、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验收方案的内容验收方案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6.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54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
38、面报告备查。7.7.不得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防护设施验收不得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防护设施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55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未充分论证说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56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8.8.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与使
39、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与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7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58 五、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 1.1.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安监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监督检查计划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
40、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重点督查事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重点督查事项 安监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重点督查事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重点督查事项 安监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4.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重点督查事项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重点督查事项59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安监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
41、行监督检查。5.5.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安监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6.6.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 安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人员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60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三项行为。7.7.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查处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查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8.8.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监督检查监督
42、检查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执行,煤监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国家监察职责。61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62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 1.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2.2.专家库专家的法律责任专家库专家的法律责任 3.3.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节结束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6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
43、号修正,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共5章,31条。内容包括总则、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第六节第六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64 一、原则规定一、原则规定 1.1.有限空间有限空间 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4、。2.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3.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65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1.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建
45、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2.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内容 工贸企业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66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67 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检
46、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3.3.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 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认 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逐条进行确认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大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安监部门和企业要大力宣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提升从业人员有限空间作业技能。4.4.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对本企业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其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68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
47、律法规 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69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5.5.有限空间作业要求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人员检测时,应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或置换。在作业过程中,应采
48、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70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在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及防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71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6.6.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救援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救援 企业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呼吸器、防
49、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7.7.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工贸企业对发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72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73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1.监督企业摸清底数监督企业摸清底数 2.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3.3.监督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监督企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4.监督企业加强应急演练,杜绝盲目施救监督企业加强应
50、急演练,杜绝盲目施救 5.5.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6.6.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 本节结束 出版社 理工分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74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共10章73条。内容包括:总则(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15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4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条)、职业健康监护(7条)、粉尘危害防治(18条)、噪声危害防治(4条)、热害防治(4条)、职业中毒防治(4条)、法律责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