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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DOC 7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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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DOC 78页).doc

    1、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目 次次 1. 总则总则 2. 术语术语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 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局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4.4 平面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 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 商业建

    2、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 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 建筑构造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

    3、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电气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 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

    4、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 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 1.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 2 术术 语语 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 通常由营业厅和辅 助用房组成。 2.0.2 营业厅 sales 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5、。 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 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 域的出口。 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

    6、口的疏散通道。 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 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 防

    7、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 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 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 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 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 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

    8、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 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 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 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

    9、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 表 3.1.1 的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 3.1.1 规模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特大型 30000 10000 大 型 1500030000 5000 中 型 300015000 1000 小 型 5000 m3 10 2 5 10 24m50m 40 8 5 15 多层商店(商业 营业厅)、多层 商住楼、 5000 m350m 30 40 8 5 15 注: 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2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

    10、1500m2的商住楼 为一类高层建筑。 3 多层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第 8.2.2 条的规定。 9.2.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室内消火栓超过 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 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 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 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对于单层商业建筑,检修 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其它

    11、商业建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检修管道 时,关闭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条。当消防给水竖管超过 4 条时,可允许关闭 不相邻的两条竖管。 阀门应采用有明显开启状态标志的阀门,且应处于经常开启的状态。 4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 DN100。 5 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1.0MPa,当大于 1.0MPa 时,应采取 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 0.5 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 高位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12、; 多层建筑应保证室 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静水 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 施。 2) 多层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室内的消防用水量。 高层建筑中, 一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 18m3;二类商业建筑和商住楼不应小于 12 m3; 其余均不应小于 6 m3。 3) 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合用的高位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做他用的技术措 施; 4)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7 高层商业建筑或超过 5 层的商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给

    13、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 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 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 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分区时,可在高区 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低区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消防水 泵接合器。 9.3 室外消防给水 9.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3.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

    1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建筑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商业建筑及其裙房;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多层商业建 筑; 3 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的地下商店及可燃物品地下商业仓库; 4 可燃、难燃商业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小型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 6 商业建筑中,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 首层、二层、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 场所除外) 。 9

    15、.4.2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 8m 的商业建筑中,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 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现行规范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 以外的商业建筑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按照不同的使用场所可分为简化型、通用型、增压型。 9.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9.4.4 商业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选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闭式喷头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 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

    16、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受阻挡; 5 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4,且不高于 70。 9.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 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 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阀。 9.4.6 建筑物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及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 9.4.6-1 及表 9.4.6-2 的规定: 表 9.4.6-1 净空高度不大于 8m 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净空高 度 喷水强度 作用

    17、面积 (m) (L/ m2.min) (m2) 轻危险级 8 4 160 中危险级 级 6 级 8 严重危险级 级 12 260 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表 9.4.6-2 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系统设计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 度 喷水强度 作用面 积 喷头选型 喷头最大 间距 (m) (L/ m2.min) (m2) (流量系 数) (m) 中庭及大空间 建筑 8 12 6 260 K=80 3 自选商场等 8 12 12 300 K=115 9.4.7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5

    18、.0.5、5.0.6、5.0.7 条的有关规定。商业建筑 内附设的仓储用房,其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m2时,按商业用房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9.4.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除仓库类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按火 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 9.4.9 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1 系统设计喷水强度不应低于 6 L/ m2.min; 2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35MPa,系统供水压力应经计算 确定,但不应低于 0.20MPa; 3 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域内的喷头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 面积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12.0.3 条的规定;

    19、 4 局部应用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9.4.10 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应用系统应确保一路可靠的水源供水。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二次 供水的生活给水管网) 、屋顶水箱、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等方式供水。直接与市 政给水管网相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当接自二次供水生活给水管网时,应在连 接处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2 选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市政管网在压力和流量最小时应满足局部应用系统 灭火时水压和流量要求。 3 采用屋顶水箱供水时, 其有效容积应保证局部应用系统 30min 灭火用水量; 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局部系统设计压力的要求。 4 增压型局部系统增压泵的流量和扬

    20、程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要求。 5 局部应用系统的进水管管径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50mm。 9.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1.1 喷头的选型及布置: 1 喷头选型 (1)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一般室 内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 68(玻璃球)或 72(易熔金属的喷头)喷头。饮 食业热加工间、热交换器间及锅炉房,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 93的喷头。玻 璃顶屋面下设置的喷头宜采用公称动作温度为 120的喷头。 (2)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21、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3)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中庭环廊; 2)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3)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4)局部应用系统。 (4)下列场所宜采用旋转型喷头: 1)采用大流量喷头的场所; 2)在井字梁范围内布置喷头有一定难度的场所; 3)需减少喷头数量的场所; 4)平面尺寸大、中间无立柱、布置管道有难度需简化管道布置的场所。 (5)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每种 型号均不得少于 10 只。 2

    22、喷头布置 (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 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2 节的 规定。 (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 配水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 应大于表 9.4.11-1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 表9.4.11-1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 间距 喷水强度 正方形布置的 边长 矩形或平行四 边形 一只喷头的 最大 喷头与端 墙的 布置的长边边 长 保护面积 最大距离 (L/ m2.min) (m) (m) (m

    23、2) (m) 4 4.4 4.5 20 2.2 6 3.6 4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 3 3.6 9 1.5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 8L/ m2.min 时,宜采用流量系数 K80 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2m,并不应大于 3m。 (3)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75mm, 并不应大于 150mm。 (4)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5)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6

    24、)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且不宜 大于 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m,并不应大于 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m,且不应大于 300mm. (7)旋转型喷头的布置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 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084 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2)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 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 9.4.11-2

    25、的规定。 表表 9.4.1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管的间距 正方形布置的 边长 矩形或平行四 边形 一只喷头 的最 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m) 喷水强度 布置的长边边 长 大保护面 积 正方形 布置 矩形或平行四 边形 布置的长边 (L/ m2.min) (m) (m) (m2) (m) 4 8.5 10 72 4.25 5 6 7 8.5 49 3.5 4.25 8 6 7 36 3 3.5 1220 5 6 25 2.5 3 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 白点确定。 9.4.11.2

    26、 报警阀组 (1)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2)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 锁定阀位的锁具。 (3)湿式系统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不宜超过 800 只。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5)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经常有人流通过的公共部位;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总长不宜大于 20m。 9.4.11.3 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

    27、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 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9.4.11.4 末端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 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 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 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 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9.4.11.5 管道 (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应不大于 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

    28、设施。 (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涂覆其他 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 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3)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 、丝扣或法兰连接。 (4)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 不应超过 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级场所不应超过 6 只。 (5)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后的管道上严禁设置其他用水设施,且报警 阀后的配水干管、配水管、

    29、配水支管等配水管道中除信号阀外,不得设置任何阀 门。 (7)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 2。 9.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力计算及供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 9、10 章的规定。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1.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2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 1)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2)消防电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 3 3)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间合用前

    30、室; 4 4)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 10.1.2 自然通风方式 1 1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2.0m2。 2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2.0m22.0m2;合用;合用 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前室可开启排烟窗不应小于3.0m23.0m2。 1010.11.3 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1 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1)不具备

    31、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3)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设置自然通风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 4)避)避难走道。难走道。 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人民防空 工程设计放火规范GB50098等有关国家规范规定的加压送风量不一致时,应采用 其中较大值。 注:1,当前室或楼梯间只有1层或2

    32、层需设置正压送风时,风量可不按规范选用, 直接采用计算值: 2,避难走道的加压送风量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关于 避难间的计算方法确定. 3 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4050P50Pa a;前室、合;前室、合 用前室应为用前室应为252530Pa30Pa。 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5 机械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自垂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加压送风口,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联动开 启;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

    33、火门时,可设常开式加压送风口;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6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接与室外空气相连通;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低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垂直距离不宜小于3 m 或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3)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屋顶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 门。 7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宜大 于20.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

    34、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 15.0m/s。 8 当加压送风管穿越有火灾可能的区域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9 加压送风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 不宜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密闭的丙级防火门。 10.2 排烟设计 10.2.1一般规定 1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 2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系统: 1) 1)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300m2 的地上房间;的地上房间; 2) 2) 长度大于长度大于20.0m20.0m的内

    35、走道;的内走道; 3 3) ) 中庭;中庭; 4) 4) 总建筑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且经常有人停留 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3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 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4 4 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 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采取隔热防

    36、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150mm 的距离。的距离。 10.2.2 10.2.2 自然排烟自然排烟 1 1 按本规范第按本规范第1010. .2 2. .1 1 条第条第2 2款款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 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2 2 设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2%; 2) 2) 净空高度小于净空高度

    37、小于1212米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米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小于该中庭地面 面积的面积的5%5%; 3)3) 大于大于20.0m 20.0m 的疏散走道的疏散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2%。 3 可开启外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当 设置在外墙上时,其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室内高度的1/2,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 启;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排烟窗应有明显 的标志,并保证不可阻挡。 4 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38、 2)当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面积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10.2.3 机械排烟 1 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 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 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

    39、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 的排烟防火阀, 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 当该阀关闭时, 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 排烟风机宜设计在建筑物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 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排烟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 m/s;当采用内表面 光滑的混凝土等非

    40、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 m/s; 4)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部分分隔,隔墙上不宜 设置检修门,当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5)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 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h;排烟管道不宜穿越;排烟管道不宜穿越前室或前室或 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2h。排烟防火阀应符合。排烟防火阀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排烟

    41、防火阀的试验方法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 GB15931 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6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7 7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2.3.7 10.2.3.7 的规定。的规定。 表 10.2.3.7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 (m3/hm2) 换气次数 (次/h) 备 注 负1 个防烟分区 60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 应小于7200m3/h 室内净高大于6.0m 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

    42、个及2 个以 上防烟分区 120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 区面积确定 中 庭 体积小于等 于17000m3 6 体积大于17000m3 时,排烟量不应 小于102000m3/h。 体积大于 17000m3 4 8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 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 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

    43、距可燃 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 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0m;排烟支管上 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或排烟口有280自行 关闭的防烟功能。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 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 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10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风机房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

    44、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为甲 级防火门。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3.1 一般规定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 2 商业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商业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应有良好的自 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 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4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 且不应紧贴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3.2 采 暖

    45、1 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 当温度大于100时, 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 2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及难燃材料。 10.3.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 过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 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2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 通风设备。 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 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3 3 下列情况之一的

    4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 1) 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防火分区处; 2)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5)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 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火分区

    47、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 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4 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 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 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 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 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防火阀试验

    48、方法 GB15930 的有关规定。 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 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7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 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 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 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 于50 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 后各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 燃材料。 8 8 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附建在商业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 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 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3次次/h /h 确定;确定; 2 2) ) 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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