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目 录 / contents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0102030405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06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一、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3一、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4一、高新技术企业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3、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5一、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1、自主知识产权第十条(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2、科技人员比例第十条(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
4、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第十一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6一、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3、研发费用比例第十条(四)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第十一条(五)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4、申请提交材料第十一条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十二条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
5、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7一、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5、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无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6、公示时间十一条(四)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十二条(三)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6、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8一、高新技术企业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7、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9一、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1月1日前,按照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按照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
7、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10一、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留存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8、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1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12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13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
10、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软 件 产 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5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16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
11、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17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第十二条18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软件企业: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2、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19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2.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3.符
13、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0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1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22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
14、特别明确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四是减少审核程序。23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2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
15、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25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
16、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26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27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
17、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28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29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18、、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30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例1:设备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 按8年折旧 1200/8=150万税法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不考虑残值。1200/6=200万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31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例2:设备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 按4年折旧 1200/4=300万税法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不考虑
19、残值。1200/6=200万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32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33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
20、1-10%)。 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3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35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
21、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 目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应 为 9 7 . 7 8 万 元 ( 1 0 0 -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36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
22、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37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
23、算加计扣除。38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特别事项的处理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9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
24、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40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41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
25、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2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预缴时据实扣除,汇缴时加计扣除年报填报的报表: 1.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3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26、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44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27、,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5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46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
28、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47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48四、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
29、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9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50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51五、
30、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52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3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
31、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4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55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56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
32、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57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58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5号)59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好降杠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
33、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0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
34、财税2016135号)。61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62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四)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
35、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63五、其他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62110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6185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
36、题的通知(京财税20166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64六、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1、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变化要点(1)年度纳税申报表成功上传数据后,本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即已完成,不能重复上传数据。申报成功后不能再次进入汇算清缴申报功能。(2)新增附加报表,涉及相关业务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65六、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
37、操作注意事项66六、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问题1、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未带出往年“纳税调整后所得”或带出数值不正确。答:出现该问题原因为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表A106000申报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维护。问题2、进行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主表“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带出的金额与企业实际已预缴的税款不一致。答:出现该问题原因为企业2016年季度预缴申报税款与实际入库税款不一致,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维护。67六、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问题3、总机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表A109000跨地
38、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带出的分支机构不完整或不准确答:出现该问题原因为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维护。问题4、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同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无法修改季度、年度申报表答:金三系统申报规则,上述情况分支机构申报时,系统自动读取其总机构对应所属期的申报数据,分支机构不得修改。68六、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问题5(1)、如何打印查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答:纳税人在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之前可随时查询和打印申报数据,上传成功后,不能再次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无法再进行查询或打印操作。此功能将在后
39、期系统开发中逐步完善。69六、企业所得税相关系统操作注意事项5(2)、用户已安装了office软件,为何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打印的时候却提示未安装office软件,无法打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用户当前安装的office软件,未进行认证或注册表中未注册,系统无法读取到对应的键值,导致系统提示没有安装office软件,需重新安装可注册或认证的office软件,才可进行正常打印。 5(3)、用户安装了office 2003又安装了office2007的兼容包,为何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打印的时候打印不了,表格也无法打开? 答:如图所示打开offfice 2003,点击菜单工具展开选择加载宏,勾选所有选项,点击确定即可。若可用加载宏列表为空或者宏添加不上请重新安装office软件。 70谢谢!谢谢!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