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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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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培训课件.pptx

    1、纳税人培训2019年5月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目录 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服务投诉 纳税人满意度 手续费提退 社保费降费率 非税政策2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讲解信息采集155户,纳入评价126户,未纳入信用管理29户最终评价123户,不予评价3户(因注销)评价有调整户数67户最终发布A级纳税人 43户B级纳税人 57户M级纳税人 22户D级纳税人 1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讲解(一)纳税信用评价文件6个文件(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纳税信用 评价范围纳税信用 评价方式纳税信用 级别和分数(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指标整体情况不予评A指标直接判D指标(四)动态调

    2、整机制补评、复评动态调整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0号)(一)税信用评价文件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1.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非独立核算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

    3、收)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非企业注册登记类型核算方式征收方式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1.纳税信用评价范围(2014年40号公告第十七条)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2015年85号公告第四条)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

    4、入本期评价范围。 临时登记、跨区税源登记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报验登记不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适用于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满一年的企业。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有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直接判级按年开展,每年4月发布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发生相应情形随时判级,随时发布评价结果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直接判级 新设立企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 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

    5、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直接判级 严重失信情形(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

    6、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2.纳税信用评价方式直接判级 严重失信情形其它严重失信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54号)第

    7、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无严重失信情形M级有严重失信情形D级系统每天自动扫描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3.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和分数(1)起评分:(2014年第40号公告第十条)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

    8、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2015年85号公告第四条)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信用评价概述3.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和分数(2)五个级别 90以上A级 70-90分B级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70分以上的企业M级 40-70分C级40分以下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D级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

    9、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 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为0、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为0 区分“评价”和“评定”,“级别”和“等级”,规范的表述应该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1.指标整体情况(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4年第48号)99个 评价指标95个 内部指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税务稽查信息4个 外部指标银行工商海关土地66个经常性指标29个非经常性指标(

    10、2) 根据文件内容补充:23个辅助评价指标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序号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名称 扣分户数扣分户数1 1010101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5 52 2010102.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3 33 3010103.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1 14 4010104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 3个月或累计个月或累

    11、计6 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个月零申报、负申报49495 5010105.010105.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 3年的年的3 36 6010505.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4 47 7020301.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2 28 8020302.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3 39 904

    12、0103.040103.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1 11010040204.04020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1211111050104.050104.纳税评估信息纳税评估信息_ _补税金额补税金额1 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3 31212100102.D100102.D级评价第三年不能评为级评

    13、价第三年不能评为A A1 11313100202.100202.是否存在非经常性指标是否存在非经常性指标4 41414100208.100208.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22221515100209.100209.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不满一个评价年度4 4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2.直接判D指标:19个(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

    14、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

    15、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信用评价指标3.不予评A指标:5个(2014年40号公告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50户(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1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

    16、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18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动态调整机制1.补评、复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1)补评:(2015年第46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2)复评:(2015年第46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

    17、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动态调整机制2.动态调整(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2018年第8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2016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

    18、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度B级2018年度B级 2019年3月被列入黑名单2019年度D级2020年度D级2021年度不予评A2017年度D级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联合惩戒联合激励银税互动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2014年40号公告)第二十九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

    19、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1.内部奖惩:A级和D级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纳税信用

    20、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一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

    21、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1.内部奖惩:A级和D级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纳税服务投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

    22、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一)对服务态度的投诉第九条 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对服务质效的投诉第十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23、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四)税务机关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第十一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是指纳税

    24、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

    25、代理的;(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纳税人满意度调查1.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优惠政策)2.办理流程、报送资料、清税时长3.最多跑一次4.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套餐式服务5.纳税准备时间、纳税申报时间、纳税缴款时间根据国际通行调查标准,办税准备时间包括从会计账簿获取申报相关数据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时间、发票领用认证时间,不包括因财务会计或审计目的在账簿记录上花费的时间,即不包括会计记账时间,财务人员在办税过程中因自身因素而中断或延误的时间也应剔除。纳税申报时间仅指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时间。纳税缴款时间只包括纳税人完成申

    26、报环节后,通过自动扣款、银行缴款等方式缴纳税款的时间。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手续费提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0.020.020.020.02委托代征0.05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手续费提退一、关于“三代”手续费的说明(一)手续费支付限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单个税种的手续费最高限额为70万元。如果扣缴义务人既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又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其年度手续费最高限额可为140万元,以此类推。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不执行70万元限额。(二)资料提交时限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

    27、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即:2019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注意,2019年提交申请截止日期可延后至5月30日。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四、手续费提退(三)税款时期 “三代”税款年度划分以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解缴入库时间为准。即:2019年发生、2020年入库的,应视为2020年“三代”税款。(四)特别说明 2019年2月2日(含)以后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

    28、911号)相关规定;2019年2月2日前解缴入库的“三代”税款对应的手续费管理,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相关规定。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五、社保费政策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内容解读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9、方案中所提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方面、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期限方面 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3、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方面、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方面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3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五、社保费政策天津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1、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2、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问题问题1 1、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

    31、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问题问题2 2、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

    32、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发放。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六、非税政策梳理残保金2019年第年第9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一、将我市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一、将我市用人单位

    33、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间调整为每年间调整为每年8月月1日至日至11月月30日。日。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二、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调整为每年9月月1日至日至11月月30日。日。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一)出台背景(一)出台背景 对于保障金项目,财政部已经先后几次出台优惠政策。例如对于保障金项目,财政部已经先后几次出台优惠政策。例如财政部关于取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18号)文件设置了保号)文件设置了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4、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倍;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39号)文件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号)文件将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倍降低至2倍。此次减税降费将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再次降低,进一倍。此次减税降费将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再次降低,进一步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市财政局步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市税务局 市残联市残联 联合下发关于降低我联合下发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20194

    35、号)。号)。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津财综20194号)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二)征收原则(二)征收原则 按照新的文件规定,保障金按按照新的文件规定,保障金按“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年平均工资孰低”的原则征收。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市社会平的原则征收。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均工资(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我市社会平均工

    36、资的,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也就是将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保障金征资的,按我市社会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也就是将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收标准的上限。 年缴费额年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津财综20194号)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三)明确三个问题(三)明确三个问题 第一,这一政策规定期限为第一,这

    37、一政策规定期限为2019年年 1月月1日,用人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保障金,日,用人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保障金,还是应按照之前的征收标准执行。还是应按照之前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问题,财税第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问题,财税201718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国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文件(统制字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文件(统制字19901号)执行;号)执行; 第三,社会平均工资,按照财税第三,社会平均工资,按照财税201718号文件的规定,以每年我市统计号文件的规定,以每年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8、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津财综(津财综20194号)号)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六、非税政策梳理附加 1.自自2019年年1月月1日起停征所属期为日起停征所属期为2019年年1月月1日及以后的防洪工程维护费。日及以后的防洪工程维护费。 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关于停征防洪工程维护费的通知(津财综(津财综20193号)号) 2.财税财税【2016】12号第一条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号第一条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元的缴纳义务人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谢谢大家!谢谢大家!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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