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 (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 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要课题。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v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
2、历史时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v教育政策的形式教育政策的形式 党的政策文件党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v教育政策的实施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
3、 政策下达政策下达政策学习政策学习试点试点展开展开总结总结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 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 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重要的教育政策重要的教育政策v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教育政策中的教育政策 十六大:十六大: 科教兴国战略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依法治国和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相结合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八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十八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质量的就业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
4、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年5月月27日)日) 中的教育政策中的教育政策 一、确立了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方针一、确立了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 二、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二、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 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三、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三、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四、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四、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 五、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五、调整
5、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六、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六、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七、增加教育投资七、增加教育投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年2月月13日)日) 中的教育政策中的教育政策v “两基两基”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v 中小学要由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
6、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出各自的特色。v 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v 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理的体制。 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受上级政府委托,对学校行就是校长受上级政府委托,对学校行政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制度。政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制度。 一是负全责;二是有全权;三是有相应的利;四是学一是负全责;二是有全权;三是有相应的利;四是学校的代表。校的代表。v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7、、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v 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v 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大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受人尊重的职业。v 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年11月月14日)中的教育政策日)中的教育政策v教
8、育市场教育市场 教育市场就是以供求关系来决定教育活动的组织方式。教育市场就是以供求关系来决定教育活动的组织方式。 强化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优化强化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同时鼓励多渠教育结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种社会教育要更多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社会各育以及各种社会教育要更多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方面的作用。 面向面向21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年年12月月2
9、4日)日) 中的教育政策中的教育政策v 实施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国民素质 以以“两基两基”目标为重点目标为重点 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 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v 实施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师德师德” “师学师学” “师训师训” “师聘师聘”v 实施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 v 实施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v 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三个增长” v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
10、教育与社会实践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v “三个面向、四个统一三个面向、四个统一”v “五大要义五大要义” 全面发展要义全面发展要义 全体发展要义全体发展要义 全过程发展要义全过程发展要义 主动发展要义主动发展要义 创
11、新与实践要义创新与实践要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决定(1999年年6月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日)中的教育政策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年5月月29日)中的教育政策日)中的教育政策v “十五十五”期间,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期间,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的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教育人口的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以上,
12、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教育政策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教育政策 一、强调教育公平一、强调教育公平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基础。” 起点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结果公平 教育公平与公民的利益分配息息相关,利益分配的公教育公平与公民的利益分配息息相关,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二、明确了教
13、育的公益性二、明确了教育的公益性 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均衡发展 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 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均衡发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均衡发展展四、实施素质教育四
14、、实施素质教育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六、进一步搞好非义务教育六、进一步搞好非义务教育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教育法律的概念教育法律的概念 教育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教育法律是按一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法律是按一定程序制定的; 教育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教育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 教育法律是强制性的;教育法律是强制性的; 教育法律规定教育行为。教育法律规定教育行为。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A A、相同、相同(本质是一致的)本质是一致的)在内容
15、上的一致性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公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体现了公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B B、区别:、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制定主体不同法
16、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定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实施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发挥作用不同发
17、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2 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废”、“改改”、“立立”
18、,使,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 (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对教育性质的规定; 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对教育目的的规定; 3、对教育任务的规定;、对教育任务的规定; 4、对公民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9、;、对公民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 。 (二)教育基本法律(二)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 1、意义:可用、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 2、内容:、内容:教育法教育法共十章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高准
20、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或说明。 3、实施、实施教育法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 (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有两种形式: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
21、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 婚姻法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中的教育条款第第15条、条、17条、条、19条、条、29条、条、30条。条。 兵役法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中的教育条款15条、条、30条、条、39条、条、45条。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第13条至条至19条。条。 此外还有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中
22、也有一些教育条款。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四)教育行政法规(四)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5、20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 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2、20国务院国
23、务院发布)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国务院发国务院发布)布)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2、5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3、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8、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委令第4号发布)号发布)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2、20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教委令第8号发布)号发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6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国务院批准
24、,国家教委令第教委令第10号发布)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年2月月29日国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务院批准,国家教委第19号令发布)号令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年3月月14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年8月月23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年4月月28日国务院日国务院发布发布1990年年6月月7日国务院令第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号修改)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年12月月12日国务院发布)日国
25、务院发布)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年7月月31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年3月月1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年2月月25日国务院发布)日国务院发布) 等等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多个教育行政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26、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批准的较大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执行性执行性、补充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是为了直接执行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或补充教育法律直接执行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或补充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2、自主性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履行宪法是为了履行宪法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27、而制定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b.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c.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28、执行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
29、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于建制撤销,其行为
30、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a.物物: :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 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 b.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
31、不作为;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c.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 涵义: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
32、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能权能: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
33、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责任责任: 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力的制裁。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专一,可以分
34、为教育事件和教育行为。为专一,可以分为教育事件和教育行为。(1)时间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时间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专一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专一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
35、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
36、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果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制裁(
37、惩罚)制裁(惩罚)补救补救强制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对人身的制裁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剥夺财产申诫罚申诫罚财产上的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的认定A A、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B B、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律责任C 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
38、的、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D 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E 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F F、教师违反、教师违反教师法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G G、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H H、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I I、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v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v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v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
39、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v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v学校学校v教师教师v学生学生v家长家长v社会社会v教育经费与教育设施教育经费与教育设施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涵义:涵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的国家行政机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 行政主体地位:行政主体地位: a.a.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地位,
40、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b.b.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 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 创制权创制权 决定权决定权 执法权执法权 监督权监督权 奖励权奖励权 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 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2 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3 3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
41、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 4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 5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机构的职责;6 6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 7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 8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学学 校校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
42、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业、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办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依据法律成立;依据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
43、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学校的权利: a.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权); b.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 c.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 d.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学生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学生权); e.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证书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
44、证书(颁发证书权); f.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权); g.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 h.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权);权); i.i.法定其他权。法定其他权。学校的义务:学校的义务:a.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b.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质量;c.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
45、的合法权利;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d.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f.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监督。教教 师师 1. 1.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教师”的法律涵义:的法律涵义: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
46、征)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
47、保证的。)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 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 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经济地位 职业声望职业声望 2、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 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平等权 政治权利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
48、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文化教育权 监督权等监督权等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a.a.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b.b.科学研究权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c.c.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
49、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 d.d.获取报酬待遇权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e.e.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f.f.培训进修权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g.g.申诉权申诉权 当权利
50、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 a.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b.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c.c.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思想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