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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概述课件.ppt

    • 文档编号:2210406       资源大小:700.50KB        全文页数: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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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概述课件.ppt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复议1、复议范围肯定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排除范围: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其他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一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机关说明说明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双头复议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安、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地区行署也可以

    2、作为复议机关省部级单位原机关对复议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政府派出机关设立改派出机关的政府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其主管部门或该部门的同级政府双头复议被授权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被授权事业单位比照部委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视为被申请人 3、申请 时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了60日的除外。 形式:原则上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未作限制性规定。 4、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

    3、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则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5、审理 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

    4、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方式: 原则上书面审查。但如果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6、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类型决定类型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维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撤销决定或确认决定违法,并

    5、责令行政机关重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变更决定(复议法)同上变更决定(实施条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自由选择复议自由选择1.选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选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2.选诉讼则法院判

    6、决后不得再复议。选诉讼则法院判决后不得再复议。复议前置1.纳税争议;2.确认争议自然资源权属;3.反垄断决定。复议诉讼择一对省部级单位的复议决定仍不服,申请国务院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复议终局1.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政府的区划勘定或征收土地决定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2.出入境管理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或遣送出境。二、行政诉讼(一)我国三大诉讼法体系刑事诉讼法 打击犯罪民事诉讼法 平等主体行政诉讼法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民

    7、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复议存在的缺陷 1、行政复议强调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强调司法独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干涉。 2、行政复议天生存在“官官相护”的缺陷。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2、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

    8、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二)行政诉讼法概况及修改过程 1、修改原因行政诉讼难 上海市2014年1月到8月,所有行政诉讼当中,原告胜诉率(民告官)5.8%修改过程 行政诉讼法由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草案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

    9、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播发了这一决定。这是自1989年制定后首次修改。新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三)本次修改的特点(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中国制定行政诉讼法法典的目的明确、具体地规定在法典第一条中,即: 1、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2、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0、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 2、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二)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3、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三)本次修改的特点 1、受案范围扩大了:正常情况下所有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应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但中国的国情还达不到。 受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11、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裁决、确认、检查等)。 行政协议 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申请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规章除外)。 不予受理的范围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 刑事侦查行为 调解、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妨害法院的立案:解决立案难。 3、立案审查变为

    12、立案登记。(三)本次修改的特点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解决民告官,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三)本次修改的特点 5、跨行政区域管辖:解决司法不独立问题。目前,司法案件的管辖与行政区域是重合的。解决了案件不独立不公正的问题。 管辖地域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案件被告或原告所在地均可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起诉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原机关所在地均可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或

    13、改变原决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级别中级法院1.被告为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2.法律规定的案件(证券交易所为被告等)3.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4.重大涉外案件5.涉港澳台案件6.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基层法院普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三)本次修改的特点 6、行政不执行,可以拘留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上的实施问题目前还未出现第一人。(三)本次修改的特点 7、行政复议同时作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14、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三)本次修改的特点 8、附带审查有关法规 9、调解: 西方国家:公民社会团体国家 我国:公民国家;我国社团还不能实质发挥作用,调解有利于缓和矛盾。四、判决 (一)判决的种类 (二)其他监督措施 (三)拒不履行裁判的责任 一审判决判决类型判决类型适用情形与注意事项适用情形与注意事项驳回诉讼请求1.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15、。撤销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法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履行判决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无正当理由;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1.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确认判决确认违法1.行政行

    16、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5.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依法改判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错误应当发回重审重审须另组合议庭遗漏当事人或漏判诉讼请求、严重程序违法(未依法开

    17、庭审理、未依法回避、违法缺席判决)改判或发回对重审案件裁判可以上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改原行政诉讼法作出维持判决的规定 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相对人起诉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难以支持的,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实就是判决行政机关胜诉,相对人败诉。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重做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

    18、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撤销后责令重做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判决履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针对:行政给付类,社会保险、抚恤金判决:确认违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

    19、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20、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判决变更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二)其他司法监督措施 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21、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二)其他司法监督措施 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诉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理的相关记录制度。(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责任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束语 行政诉讼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手段,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下,对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意义深远。在执法实践工作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义在于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合法、适当的执法行为一定会经得起行政诉讼的监督考验,真正起到预防和避免引发行政争议的促进作用,必然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凸显的不和谐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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