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业检查表(石油化工)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1 1 区域位置、区域位置、总总图图布置布置和建筑和建筑 1.1 石油化工企业防护距离如下: 加工原油量 (kt/a) 所在地区近 5 年平均风 速 防护距 离 (m) 8000 2m/s 900 24m/s 800 4m/s 700 8000 2m/s 1200 24m/s 1000 4m/s 900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 第 4.1 条 1.2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GB50160-2008)第 4.1.6 条 1.3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
2、不应穿越厂区。 (GB50160-2008)第 4.1.8 条 1.4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 的规定;石油化工企 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 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1.9 条、第 4.1.10 条 1.5 液化烃罐组和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 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泄漏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2.3 条 1.6
3、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 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2.7 条 1.7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2.8 条 1.8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不宜大于2.5km,且接火警后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 戊类的局部场所可加大到4k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2.10 条 1.9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
4、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 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 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 皮;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第 4.2.11 条 1.10 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4.1.12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2.12 条 1.1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
5、不同方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1 条 1.12 下列场所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装置或联合装置 液化烃罐组 总容积120000m 3的可燃液体罐组 总容积120000m 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4 条 1.13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 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4 条 1.14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
6、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 不应低于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4 条 1.1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 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 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5 条 1.1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
7、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 消防车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6 条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1.1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 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 护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3.7 条 1.1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GB50160-2008)第 4.3.8 条 1.19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
8、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 减少25%;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4.4 条 1.20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 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4.5 条 1.2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GB50160-2008)第 4.4.6 条 1.22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9、下列规定: 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 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4.4.8 条 1.2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 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1.3 条 1.24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面积小于等于100m 2的房间可只设1
10、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25 1.25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 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 径不宜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10 1.26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1、 (GB50160-2008) 第 5.2.9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1.27 装置储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小于或等于100m 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小于或 等于1000m 3时,可布置在装置内,装置储罐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5.2.1的规定。 当装置储罐组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 3小于或等于500m3、可燃液体罐或可燃 气体罐大于1000m 3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成组集中布置在装置边缘;但液化烃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m 3,可燃液体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00m3。装置储罐组的防火 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与储罐相
12、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装 置储罐组与装置内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22 2 2 2.12.1 2.1.1 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 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2.1.2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4 条 2.1.3 以甲B、 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
13、 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 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 3时,其防火间距不 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5 条 2.1.4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 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7 条 2.1.5 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时,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 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
14、不 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 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14 2.1.6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18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 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
15、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 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化验室、 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 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2.1.7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采用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 构架不宜超过四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20 2.1.8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 其上方,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6、(GB50160-2008) 第 5.2.21 2.1.9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 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丙类物品仓库的总储量应符 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23 2.1.10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 内。可燃气体的钢瓶距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分析专用的钢瓶储存间可靠近分析室布置,钢瓶储存间的建筑设计应满足泄压 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
17、0-2008) 第 5.2.24 2.1.11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 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 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 子;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 道;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2.26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1.12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
18、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 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 乙和丙类工艺设备, 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 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 气体积聚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1 2.1.1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
19、高于自燃点 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 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2 2.1.14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 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 B、乙 A 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4.5m。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
20、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 措施; 在液化烃、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 不宜布置甲、 乙、 丙类工艺设备;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3 2.1.15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表5.2.1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4 2.1.16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距
21、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 3的甲 B、乙类固定顶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5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罐不应小于10m;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 3的内浮 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2.1.17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6 2.1.18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
22、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 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 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3.7 2.1.19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 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4.2 2.1.20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
23、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 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 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 2.1.21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
24、容器, 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 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4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1.22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 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25、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7 2.1.23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8 2.1.24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 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9 2.1.25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0 2.1.26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
26、当通 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 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 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1 2.1.2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
27、,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 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2 2.1.28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 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3 2.1.29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 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 统,应设独立
28、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5 2.1.30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GB50160-2008)第 5.5.16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1.31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GB50160-2008)第 5.5.17 2.1.32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 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第 5.5.18 2.1.33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
29、GB50160-2008)第 5.5.20 2.1.34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GB50160-2008)第 5.5.21 2.2 2.2.1 汽轮机放汽口与主风机进气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4.1 催化裂化、裂解 4.1.1 2.2.2 加热炉应布置在焦炭塔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加热炉烟囱与焦炭塔顶操作间 距离小于15米时,加热炉的烟囱出口应高于焦炭塔顶3m。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4.2 延迟焦化 4.2.1 2.2.3 四通阀附近及焦炭塔顶部应设
30、灭火蒸汽喷头等消防设施。 SH3047-1993 4.2 延迟焦化 4.2.4 2.2.4 二硫化碳储罐、计量罐必须有水封、水喷淋和防日晒设施。应设置二硫化碳桶的水 池和水冲洗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4.3 催化重整、加氢及制氢 4.3.4 2.2.5 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 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在氢氟酸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冲洗 设施。在含酸设备人孔处应设置呼吸空气供应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4.4 氢氟酸烷基化 2.2.6 氧化反应塔顶尖设
31、置爆破片。为防止塔内气相温度超高,应有切断进料、增大塔顶 注水量、减少通风量、通入安全蒸汽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4.6 氧化沥青 4.6.1 2.2.7 干、湿溶剂罐、滤液罐、含油蜡罐等应采用氮封。糠醛和酚的储罐应采用氮气密封 或油封等措施。脱蜡过滤机内应有氧含量监测报警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4.8 溶剂脱蜡 4.9 糠醛、酚精制 2.32.3 2.3.1 裂解炉区应设消防水幕和蒸汽幕与其它设备区隔离。裂解炉使用的燃料气应经过凝 液分离。液体排放应设蒸发器。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
32、-1993 5.1 烯烃(烃类裂解法) 2.3.2 萃取精馏系统应有注入碳四烷烃、烯烃馏分或氮气以稀释炔烃浓度的设施。 SH3047-1993 5.2 丁二烯 5.2.2 2.3.3 丁二烯储存应加入阻聚剂并严格与空气隔绝,储罐应氮封。丁二烯储罐外应设喷淋 水冷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2 丁二烯 5.2.5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3.4 氧气混合器的氧喷入管应有停车自动充氮清扫措施。自动清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 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3 环
33、氧乙烷及乙二醇 2.3.5 气态环氧乙烷只应在装置内用管道短距离输送。液态环氧乙烷在相邻装置间用管道 输送时,应用冷冻盐水伴管保冷,管道不得存在气相空间。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3 环氧乙烷及乙二醇 2.3.6 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环氧乙烷储罐 的气相空间应充氮,罐外应设水喷淋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3 环氧乙烷及乙二醇 2.3.7 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 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
34、周围设围堰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3 环氧乙烷及乙二醇 2.3.8 液氯的储存和气化应满足下列要求: 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 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溶 液处理; 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 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石灰乳的 事故处理池; 液氯应采取气化器气化,液氯气化器宜采用盘管式或列管式蒸发器(液氯在管内 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 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4 环氧丙烷及丙二醇 2.3.9 在氯醇液
35、、环氧丙烷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环氧丙烷储罐应氮封,罐 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4 环氧丙烷及丙二醇 2.3.10 输送液态纯乙醛的管道不得布置在蒸汽管道上方。当相邻的设备、管道的表面温度 超过140时,应全部隔热,不得有裸露部分(如法兰阀等)。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5 乙醛(一步氧化法)5.5.6 2.3.11 在输送乙醛、不合格乙醛、巴豆醛泵的机械密封附近应设喷水设施。粗乙醛、纯乙 醛、不合格乙醛的储罐均应氮封,排气应经水洗处理,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
36、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5 乙醛 2.3.12 氧化塔顶应充氮,塔周围宜设水喷淋冷却设施。乙醛、粗醋酸储罐应氮封。乙醛储 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6 醋酸 2.3.13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络合物的配制和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三氯化铝络合物的配制室宜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三氯化铝加料应采取密闭方式,加料场所宜有机械通风,楼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并设围堰,可用水冲洗。 SH3047-1993 5.7 苯酚、丙酮(异丙
37、苯法)5.7.1 2.3.14 浓过氧化氢异丙苯的中间储罐应有喷淋冷却设施。丙酮和苯酚储罐排气应经回收处 理。乙烯直接氯化反应系统尾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并有充氮的接管。二氯乙烷裂 解炉和蒸发器的二氯乙烷入口管应有氮气和蒸汽的接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7 苯酚、丙酮 2.3.15 粗二氯乙烷储罐和精制二氯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氯乙烯储罐的排气应返回精 馏系统回收。不隔热的氯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二氯乙烷裂解炉、蒸发器 和骤冷塔周围的地面应设围堰。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8 苯酚、丙酮 2.3.16 乙苯脱
38、氢系统的设备、管道和取样口处应设充氮接管。脱氢尾气在压缩机停车后应 自动经水封罐放空。水封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和充氮接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9 苯乙烯 2.3.17 皂化反应器应设低压自动充氮控制设施。氯丙烯废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及氮气和灭 火蒸汽接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1 环氧氯丙烷及甘油 2.3.18 氯丙烯、粗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排气应回收处理。氯丙烯储 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1 环氧氯丙烷及甘油
39、2.3.19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布置在中间储罐区。单体的储存温度若低于其沸点时,储罐应采 取氮封措施。不隔热的储罐应设喷淋冷却设施。 储罐的排气应回收单体后放空,或排入火炬管网。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3 单烯烃聚合 5.13.1 2.3.20 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的溶液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装置内严禁储存烷基铝; 催化剂溶液应在氮封条件下配制; 清理烷基铝储罐和催化剂溶液配制设备的污油、洗油应排入接受罐; 室内应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厂房应有机械通风,设备周围应设围堰。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3 单烯烃聚合 5.1
40、3.3 2.3.21 丁苯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过氧化氢二异丙苯、过氧化氢对艹孟烷必须与叔十二碳硫醇分室储存; 脱氧剂配制罐处应局部排风。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4 二烯烃聚合 5.14.9 2.3.22 乙丙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溶剂应氮封储存,储罐外应设喷淋冷却设施,呼吸阀排气管应设阻火器;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溶剂精馏塔釜应设温度、 压力、 液位报警设计, 溶剂进入工艺设备处应设止回阀; 双环戊二烯的精馏应防止过氧化物生成,精馏塔的塔釜应设置爆破片; 三氯氧钒的储存和
41、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备过程应与空气和水分隔绝,反应器和蒸馏釜应设超温报警,排出的尾气和废 气应吸收处理; 储存和运输应用氮气保护; 存放液氯钢瓶的场所应设石灰乳池。 5.14 二烯烃聚合 5.14.11 2.3.23 在生产丙烯腈的回收、精制、火炬、焚烧炉等设备区和生产丙酮氰醇的氢氰酸发生 丙酮氰醇合成、提纯等设备区,以及装置控制室、分析室内,应设固定的氢氰酸检 测报警仪。巡回检查工人应配备便携式氢氰酸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4 2.3.24 丙烯氨氧化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
42、车设施; 丙烯氨氧化反应器的冷却水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丙烯氨氧化反应器应设氮气吹扫管道,其集气室和出料管道应设蒸汽接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6 2.3.25 脱氢氰酸塔和丙烯腈精馏塔应有加入阻聚剂的设施,阻聚剂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塔的安全阀入口应有连续吹氮设施。脱氢氰酸塔系统宜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如设 精制泵房,则应采取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措施。泵房内应设氢氰酸监测报警仪,并 设工业电视监视。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9 2.3.26 丙酮
43、回收塔、丙酮氰醇精馏塔宜设超温报警设施,输送含丙酮氰醇物料的泵宜采用 屏蔽泵或磁力泵。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11 2.3.27 氢氰酸管道应有坡度,不得出现袋状,应少用阀门,避免死角。 输出装置的液态氢氰酸管道应有冷冻盐水伴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12 2.3.28 丙烯腈成品罐、成品中间罐、粗丙烯腈罐、不合格产品罐、催化剂沉降罐、废水罐 应氮封,其呼吸阀的排气必须经洗涤处理。成品罐,成品中间罐,不合格产品和粗 丙烯腈罐应设喷啉冷却设施。 石
44、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13 2.3.29 醋酸乙烯反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氧气混合器的设计应能使氧气、乙烯、醋酸蒸气充分混合,不得有死角; 2)醋酸乙烯合成反应器的进料应有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及自动向氧气混合器吹氮 的设施; 3)醋酸乙烯反应系统应设置报警、自动停氧、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6 聚乙烯醇 5.16.1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4)醋酸乙烯合成反应器顶部,应设两个带阻火器的安全阀,超压排放的气体应引入 火炬系统。 2.3.30 醇解机应
45、设防止甲醇蒸气逸出的封闭罩。聚乙烯醇的干燥宜在微负压下进行,干燥 机内应充氮。甲醇、醋酸乙烯、醋酸甲酯、乙醛的储罐应设氮封,其排气应进行水 洗处理。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6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2.3.31 催化剂溶液的配制应采取密闭加料。四溴乙烷的容器不宜布置在室内。粗对苯二甲 酸的结晶器(浆料槽)上应设爆破片。如在第一结晶器内进行二次氧化时,应设尾气 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及自动停供空气与自动充氮吹扫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7 精对苯二甲酸 2.3.32 醋酸系统的储罐排气应经凝缩、洗涤后放空,排空管上
46、应设有充氮接管。 氧化反应器废气和废气吸附塔的再生废气应高空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7 精对苯二甲酸 5.17.7 2.3.33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熔融器应设爆破片。 对二甲苯储罐、醋酸储罐和催化剂配置场所的地面及基础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 堰和水冲洗设施。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储罐应设夹套式呼吸阀。其排气应经捕集器、 阻火器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8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2.3.34 精对苯二甲酸料仓应氮封。对苯二甲酸应采用氮气输送,氮气循环管上宜设氧含量 的在线监测报警及联锁停车设施。甲醇储罐应设呼吸阀并
47、氮封。罐外应设喷淋冷却 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19 聚酯 2.3.35 苯和环己烷的储罐均应设在中间罐区并设围堰。储罐应氮封,排气应回收处理。环 己基过氧化氢的分解器应有喷淋冷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20 尼龙 66 盐 5.20.3 2.3.36 环己基过氧化氢的分解采用铬酸辛酯为催化剂时,催化剂应设专用配制间。铬酸投 料口附近应局部排风,排气应经水洗处理。液氨蒸发和气氨压缩系统的设备不应布 置在封闭厂房内,氨回收及反应系统的框架、平台应有便于疏散的通道。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
48、047-1993 5.20 尼龙 66 盐 2.3.37 干燥尼龙 66 盐的结晶应采取氮气作干燥介质。氮气循环使用时,应设氧含量在线监 测报警设施。在旋风分离器和尼龙 66 盐装料漏斗上应设爆破片。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20 尼龙 66 盐 5.20.14 2.3.38 羰基合成反应区应设事故排放罐。反应区周围应设围堰。正丁醛管道不应和蒸汽管 道相邻或设在蒸汽管道上方。醛类储罐与醇类储罐应分别集中布置。醛类储罐应氮 封并设向储罐内注水和罐外喷淋冷却设施。三苯基膦储罐应氮封。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5.21 丁辛醇 2.42.4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2.4.1 丙烯腈、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异丙醇、异丙醚和二氧化硫等应按连续生 产所必需的缓冲量设中间罐区。二氧化硫的储罐应与采用水消防的储罐分开布置, 其周围应设围堰。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1993 6.1 腈纶 6.1.1 2.4